【必須了解的幾件事】
一、先仲裁後訴訟。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必須先行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仲裁前置程序。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二、正確確定仲裁管轄地。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基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法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三、團結才有力量
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出現敗訴造成的示範效應,通常會調動外部律師、內部合規等各方方面力量,阻止單個勞動者維權成功。一但敗訴,用人單位常常會採取程序拖延,如仲裁敗訴後再起訴到法院,法院一審敗訴後再二審,甚至申請再審,用程序、時間和精力的巨大消耗來拖垮勞動者,最終使得勞動者只能接受損失較大的和解方案。
此時,勞動者最需要的是團結,當然形式可以多樣,如三五成群一起委託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律師,根據案情不同,由律師同時啟動勞動監察程序並分組分期起訴,一來可以節省精力便於溝通,二來用律師之手來給用人單位較大壓力。
四、啟動法律援助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規定,「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政府行為,法律援助律師是免費的,不需要勞動者花一分錢。
【如何確定被申請人】
許多勞動者覺得,打勞動官司當然是給誰幹活就告誰,似乎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但在實踐中,往往存在著用工關係複雜化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概念認知混亂的問題。而勞動者一旦在勞動仲裁時主體申請錯誤,將導致勞動者原來投入的各項維權成本白白浪費。
那麼,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如何確定被申請人呢?
一、未籤勞動合同的,勞動仲裁被申請人是向誰其提供勞動的單位。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因此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將實際使用其勞動的用人單位作為勞動仲裁的被申請人。
二、如果存在勞務派遣的情況,勞動者所提出的勞動仲裁申請往往要包括用人單位及用工單位。勞動者此時需要將上述兩個主體均列為勞動仲裁的被申請人。
三、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籤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與那個用人單位籤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後,那個用人單位就是勞動仲裁被申請人。
四、籤合同主體是分公司,應將總公司作為勞動仲裁的共同被申請人。
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分公司的,勞動者在提起勞動仲裁時要儘可能將分公司及該分公司所屬的總公司作為共同被申請人。這樣就可以防止分公司無力承擔涉案債務時,由總公司承擔。
五、不可亂列被申請人。
勞動者無任何法律(或事實)依據,濫列勞動仲裁被申請人的,將導致無法完成立案。而且將直接影響後期訴訟程序被告的範圍。因此勞動者應當依據上述規則,周密考慮來確定勞動仲裁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