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卡新規:單張限額不超一千 不得設有效期

2021-01-05 騰訊網

(原標題:預付卡將有緊箍咒 單張限額不超一千、不得設有效期、商家退款應付利息)

預付卡將有緊箍咒 單張限額不超一千、不得設有效期、商家退款應付利息揚子晚報網3月28日訊(記者 韓飛)長期以來,預付式消費備受消費者詬病。3月28日,《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記者留意到,相較於草案,修改稿對消費者投訴較多的預付卡發放,在金額、時效和退款條件等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讓長期以來預付卡管理難題有了可操作性法律準繩。

預付卡有了緊箍咒

單張限額不超一千、不得設有效期、商家退款應付利息

如何控制預付式消費風險是正在制定中的《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重要內容之一。有的委員提出,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是消費領域的突出問題,其中,個體工商戶發行預付卡出現的問題比較多,亟需加以規範。有的地方提出,預付卡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款並承擔相應利息;部分消費的,除了退款外,也要退還相應利息。有的委員、有些地方提出,預付卡消費中最突出的問題是捲款逃逸,條例對此尤其需要加以規範,予以遏制。對此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在修改稿中規定,明確「個體工商戶需要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單張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同時保留了「預付卡不得設定有效期」的規定。二是增加了退還利息的內容。三是增加「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已交付預付款的消費者並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約定提供商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的規定,明確將預付式消費捲款逃逸的行為納入欺詐。

修改稿中明確經營者發行超過規定限額預付卡,或者未履行退款義務的,由商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違法收集、使用、丟失、出售消費者個人信息

最高可罰50萬

為加強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有的委員提出,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是當前的突出問題、熱點問題,建議完善相關條款,進一步規範經營者,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也有委員提出,要明確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因此,修改稿做了如下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範圍和具體規則,並經消費者同意。但法律、法規要求登記消費者信息的除外。」增加 「消費者明確要求經營者刪除、修改其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應當予以刪除、修改」這一條款。增加「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規定,明確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信息保密的具體義務。

在法律責任上,對「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消費者同意違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收集消費者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的」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致使消費者個人信息洩露、丟失,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餐飲收費要明示

商家要提供免費餐具

針對一些地方出現的「天價餐」問題,一些委員提出,餐飲業不合理收費現象時有發生,需要加以規制。有的地方提出,餐飲業經營者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套裝的,也應當同時提供免費餐具供消費者選擇。因此,增加「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數量、規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費用」。同時,將草案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裝收費餐具的經營者應該同時提供免費餐具供消費者選擇」,作為該條第二款。

對於經營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商品或服務等相關信息的;未經顯著方式明示收取費用或者未提供符合衛生條件的免費餐具供消費者選擇的;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材料和器具的,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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