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建(1999)第137號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關於印發《鎮江市建設工程議標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招投標行為,嚴格控制議標,根據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建築市場實際,制定了《鎮江市建設工程議標實施暫行辦法》,現予印發,望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嚴格控制議標方式,規範議標行為,根據《江蘇省建設工程施工議標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承發包採用議標方式的條件(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條件外):
一、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
二、工程施工現場位於偏遠地區,且現場條件惡劣,願意承擔任務的單位少。
三、工程專業性、技術性高,有能力承擔相應任務的單位只有一家,或者雖有少量幾家,但從專業性、技術性和經濟能力比較,其中一家有明顯優勢的。
四、工程施工所需的技術、材料、設備屬專利性質,並在專利保護期之內的。
五、主體工程完成後,為配合發揮整體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屬工程。
六、單位工程停建、緩建後恢復建設的。
七、公開招標失敗,不宜再次公開招標的工程。
八、其它特殊性工程。
第三條 建立議標審批制度
一、議標工程的建設單位先到市招標辦領取「議標工程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領取申請表後,填寫工程概況和申請議標條件,上級紀檢部門籤署意見後送招標辦。
三、市招標辦負責對議標條件進行審核,並寫出審核意見。
四、市招標辦籤署審核意見後,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議標工程被批准後,由建設單位報送一份申請表給市監察局備案。
第四條 工程的議標程序,按《江蘇省建設工程施工議標管理實施辦法》規定進行。
第五條 未經審批,擅自進行議標或者招投標雙方在議標過程中弄虛作假,議標結果無效,並按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並追究當事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紀律責任。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議標工程申請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