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質量發展政策解讀】《蕪湖市市區城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_蕪湖...

2020-12-17 蕪湖市政務公開網

2019年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蕪湖市市區城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將《暫行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暫行辦法》的出臺背景是什麼?

2002年建設部頒布了《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於2010年進行了修訂。對城市綠線管理提出了制度上的要求,各城市申報「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必須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2008年以來,我市開展「大綠化、大建設、大發展」活動,秉承「顯山露水」的園林綠化理念,城市綠化實現了「量質齊飛」:截止2018年底,我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為42.18%,綠地率為37.5%,人均公園綠地面積12.92平方米,城市道路綠化普及率為100%,城市新建居住區綠地達標率為100%,城市綠化在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中的作用日趨顯著。

經過多年努力,我市分別於2011年、2018年,榮獲「國家園林城市」和「國家森林城市」稱號。2012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要「鞏固創建國家園林城市成果,啟動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創建工作,健全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和考評機制」,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設「大氣、秀美、快樂、宜居」新蕪湖的城市定位,城市園林綠化事業正以新的姿態向更高層次、更高目標闊步邁進。

為打牢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創建基礎,確保城市綠地建設做到有章可循,明確相關部門管理職能,有效地提升「綠線」在城市管理中的剛性度,確保各項綠地規劃方案落到實處,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日益增長的渴求,市城管局根據住建部頒布的《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借鑑部分省、市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暫行辦法》的起草主要過程有哪些?

《暫行辦法》由市城管局牽頭組織起草,充分徵求各單位意見,結合我市實際,修改完善後形成《蕪湖市市區城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送審稿)》,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於2019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

三、《暫行辦法》的制定依據是什麼?

根據國家及省、市相關法律條文包括《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蕪湖市綠化管理辦法》等;借鑑部分省、市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四、《暫行辦法》的工作目標是什麼?

依法管理城市綠線,推動城市生態環境良性發展,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

五、《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暫行辦法》共分四章,二十二條。

第一章:總則。

闡明制定《暫行辦法》的意義;界定《暫行辦法》的適用範圍;明確市直各相關單位的管理責任。

第二章:綠線的規劃與界定。

城市綠線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會同綠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界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各類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劃定綠地界線;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應明確各類綠化布局,劃定綠地界線,提出綠地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則或方案。

第三章:綠線的管理。

城市綠線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市綠線內的用地禁止改作他用。

調整城市綠線必須依法進行;綠線範圍內的各種綠地要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建設;綠線範圍內不得進行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綠化用地異地補建的原則;對違反綠線管理規定的處罰原則。

第四章:附則。

六、《暫行辦法》有何主要創新舉措?

確立「佔補平衡」的原則,從制度上保障城市綠地不因為城市建設活動而縮減面積。

七、《暫行辦法》的下一步工作目標是什麼?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框架內,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協調配合做好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促進城市綠化有序發展,向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目標邁進。

 

解讀機關:蕪湖市城市管理局

解 讀 人:包際晟、汪歡

聯繫電話:3860608、5905153

電子郵件:1203693002@qq.com;

whjwgyk@126.com.



《蕪湖市市區城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江北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蕪湖市市區城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9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正文2557字)


蕪湖市市區城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並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本市市區內各類綠地範圍控制線,包括現狀綠線、規劃綠線和生態控制線。

第三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綠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線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綠線的規劃與界定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線用地控制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五條  城市綠線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以及風景名勝、自然地貌的現狀和保護要求劃定。其中,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階段分層次劃定,生態控制線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階段劃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各類綠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明確綠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明確各類綠地布局,提出綠地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則或方案。

第六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已建成和確定規劃的公園綠地、廣場用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二)市區內的湖泊、溼地、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市區內的風景名勝區、風景林地、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範圍;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三章  綠線的管理

第七條  城市綠線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減少綠地面積的情況下,按規定程序徵求公眾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可以依法變更:

(一)修編城市規劃對城市用地布局進行調整,根據新規劃需要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變更的;

(二)城市重要基礎設施的布局佔用城市綠地,需要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變更的;

(三)其他經論證確有必要變更城市綠線的。

第八條  變更城市綠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廣場用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的綠線界定坐標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調整方案及論證報告,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環境影響評價後,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二)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築總平面規劃方案確定的綠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調整方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三)對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現狀居住綠地進行調整的,應當在滿足綠地規定指標的情況下,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並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四)因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佔用綠地以及損毀綠化及其設施、砍伐綠化種植,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 市園林綠化部門建立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的資料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第十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廣場用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應當按照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和《公園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已批准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和設置其他設施。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佔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工程完工後應當予以恢復。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限期遷出。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不得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汙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並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三條 市區範圍內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規劃方案中明確的綠化布局和綠地控制指標,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四條  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應當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定的綠化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不得擅自減少綠地面積、變更綠化設計。

建設工程綠線範圍以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為準,達不到綠地控制指標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面積,因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經市園林綠化部門核實,由建設單位按不低於所缺面積,依據綠地系統規劃要求在一定範圍內指定地點異地補建。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地上、地下各種管線設施布置,由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提出要求,確保栽植植物的生長空間。

第十七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自然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繫和協調製度,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違規審批建設項目,或對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的配套綠化工程出具規劃核實合格證明文件的,按照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轄各縣的綠線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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