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執法辦案過程中電子數據的提取與固定

2020-12-27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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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電子數據提取與固定的必要性

隨著時代的發展,在辦理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的案件過程中,收集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情況越來越普遍。近期,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為了規範電子數據的提取與固定,在《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範本(試行)》(湘市監稽查[2020]73號)中增加了《電子數據取證工作記錄》《提取固定電子數據清單》等格式文書。

電子數據是什麼?

電子數據如何提取與固定?

讓我們一起學習吧!

什麼是電子數據?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什麼是電子證據。目前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關於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審查判斷等問題沒有出臺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也無相關規定。但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以數位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以及當事人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比如,我們現在推行執法辦案信息化,開始使用系統程序或者WPS軟體等來製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不再採用傳統紙質文書,這種保存在電腦或程序中的證據就不屬於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如何提取與固定?

證據有三個特性,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作為執法部門,在提取電子數據時,首先要關注合法性,其次要保障真實性。

要保障電子數據的合法性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主體合法,電子證據取證工作任務應當至少有2名執法人員參與進行。這個規定適用所有取證環節,是《行政處罰法》的基本規定。

2、過程合法。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製作筆錄,記錄案由、對象、內容、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並附電子數據清單,註明類別、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驗值等,由執法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籤名或者蓋章;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籤名或者拒絕籤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由見證人籤名或者蓋章。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為了記錄這個過程,省局稽查局制發了新的格式文書《電子數據取證工作記錄》,我們來看看這個文書。文書適用於電子數據的現場及遠程取證,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基本情況,二是取證過程,三是取證結果。取證過程就是我們提取、固定證據的一個過程,一般來說執法人員應當收集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

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採用以下四種方式取證:

(1)書式固定。對於計算機系統中的文字、符號、圖畫等有證據效力的文件,可以將有關內容直接進行列印,按書面證據進行固定。書式固定應註明證據來源並保持其完整性。

(2)拍照攝像。如果電子證據中含有動態文字、圖像、聲音、視頻或者需要專門軟體才能顯示的內容,可以採用拍照、錄音或攝像方法,將其轉化為視聽資料證據。如我們使用執法記錄儀對執法情況進行記錄,然後將視頻信息提取出來就屬於採用攝像方式提取、固定電子數據。

(3)拷貝複製。執法人員可以將涉嫌違法的計算機文件拷貝到U盤或刻錄到光碟等計算機存儲設備。

要注意的是,在複製之前,應當檢驗、確認所準備的計算機存儲設備完好。在複製之後,應當及時檢查複製數據的質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當等導致複製不成功或被病毒感染,同時要現場封存好複製件。

(4)委託分析。對於較為複雜的電子證據或者遇到數據被刪除、篡改等執法人員難以解決的情況,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電子證據鑑定機構或司法部門進行檢驗分析。

委託專業機構或司法部門分析時,要注意三點,首先,執法人員應填寫委託書,其次,要提交封存的計算機存儲設備或相關設備清單。最後,專業機構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分析設備中包含的電子數據,提取與案件相關的電子證據後,要製作鑑定意見提交執法單位。

針對這四種方式,省局稽查局制發了《提取、固定電子數據清單》,我們分別瀏覽下。

(一)適用於提取、固定原始電子設備、存儲介質

(二)適用於提取鏡像複製件(拍照攝像)

(三)適用於提取相關涉案文件

(四)適用於將涉案文件轉化為紙質文檔

我們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常用的將涉案文件轉化為紙質文檔,但是取證過程中隨意性還是很大。現在,省局對這一過程做了更規範的規定,希望我們能夠通過今天的學習,進一步規範電子數據的取證工作。

(本課堂中關於電子數據的取證方式的觀點引用自「康小兵執法監管的博客)

END

來源:平江縣市場監管局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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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收藏!執法辦案過程中電子數據的提取與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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