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4月24日,江西證監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涉案人張甜2014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3日期間就職於海通證券上饒中山西路證券營業部,為證券從業人員。
經查,張甜在從業期間內控制「劉某1」「全某偉」「李某」「劉某2」證券帳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
此外,張甜還存在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控制「劉某1」「全某偉」證券帳戶買賣證券的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張甜提出申辯意見,認為對其罰款金額明顯過重。
經覆核,江西證監局認為,「劉某1」「全某偉」「李某」「劉某2」四個證券帳戶均在同一證券公司營業部開戶,經紀人均為張甜;配資協議約定「劉某1」「全某偉」兩個配資帳戶提供給張甜使用,「李某」「劉某2」帳戶名義持有人與張甜存在朋友或親屬關係;上述四個帳戶在涉案期間交易股票品種、時點、終端信息高度趨同,帳戶的資金來源或去向均指向張甜。從人員關係、帳戶關聯、資金關聯、行為一致性等方面足以認定張甜對4個帳戶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權益,實際控制4個帳戶。
江西證監局表示,張甜不僅借用他人證券帳戶持有、買賣股票,還聯繫配資公司實施場外股票配資。場外配資行為嚴重擾亂資本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損害投資者權益,導致市場風險成倍放大,對市場造成惡劣影響,是證券監管部門嚴厲打擊的違法違規行為。此外,調查期間江西證監局多次要求張甜通知李某和劉某2到案接受調查談話,張甜均推諉拒絕,且串通他人編造事實,不配合調查。江西證監局在做出處罰決定時已充分考慮本案的各種相關情況,當事人關於量罰過重的陳述申辯不能成立。
綜上,江西證監局對證券從業人員張甜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沒收張甜違法所得59.19萬元,並處以118.38萬元罰款;對張甜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合計沒收張甜違法所得59.19萬元,罰款148.38萬元。(盧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