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證券通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 被沒一罰三
券商從業人員炒股又來一個新罰單!儘管三令五申從業人員不允許炒股,但是總有人存在僥倖心理。
10月27日,證監會公布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券從業人員劉彬在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任職於上海證券通投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擔任證券投資顧問期間,通過實際控制並使用其弟弟「劉某」證券帳戶,使用個人電腦下單,先後交易中海達、中科創達、西部礦業等股票,累計買入237筆,賣出165筆,買入成交總金額4,546,464.81元,賣出成交總金額4,618,467.56元,扣除交易稅費,累計盈利19,278.22元。
劉彬作為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從業人員,通過實際控制並使用「劉某」證券帳戶進行股票買賣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和《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劉彬違法所得19,278.22元,並處以3萬元罰款。
券商和投顧公司是違規炒股高發區
因為從業人員每天都接觸股市,對於股市了解比較透徹,所以近年來從業人員「頂風作案」的情況時有發生。
不久之前,大通證券還「爆出」了多名員工集體違規炒股的情況。根據福建證監局公告披露,大通證券對員工開立證券帳戶情況缺乏有效監控,13名員工入職超過半年未註銷證券帳戶,其中2名員工入職超過五年未註銷證券帳戶,1名員工入職後開立證券帳戶。
很多違規炒股行為還和「代客炒股」聯繫在一起,委託人和「操盤手」之間還容易產生糾紛。2月24日,廣東證監局公布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顯示,國信證券某分公司前投資總監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股票上億元,本人還利用其嶽父的帳戶買賣股票,最終被證監局罰沒87.9萬元。
還有華安證券時任員工謝競,實際控制並使用其妻子「黎某裕」證券帳戶持有、買賣股票,並以證券從業人員身份私下接受委託幫助親戚炒股,最後因為虧損被親戚訴至法院,最後不僅被監管處罰,還賠償了親戚損失20多萬元。
此外,有不少從業者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僅帳戶虧損,還要面臨監管的處罰。如5月25日,時任國元證券亳州營業部總經理汝偉因借用他人帳戶炒股虧損13萬元,被安徽證監局處以8萬元罰款。8月1日,東方證券蘇州西環路證券營業部理財顧問潘某,炒股虧損近9萬元,被江蘇證監局罰3萬元。
違規炒股慘遭「重罰」的案例也是屢見不鮮。2019年爆出的東吳證券蘇州濱河路營業部總經理辛宏文一案,辛宏文操作家人的證券帳戶,3年時間累計買入成交10022.85萬元,累計賣出獲利1098.73萬元,餘股帳面虧損4.79萬元,合計獲利1093.93萬元。證監會責令辛某文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剩餘股票,沒收違法所得1093.93萬元,並處以等額罰款。
據證監會官網披露,2019年全年,證監會共下發136份行政處罰書,較去年增加5份,其中,從業人員炒股案件9宗。而今年以來,據上證報統計,從業人員因炒股被罰的券商已涉及7家,包括申萬宏源、海通證券、國元證券、東方證券、大通證券、華鑫證券等,多被「沒一罰一」,累計罰沒金額超過700萬元。
新證券法加大處罰力度
監管一直對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保持警惕。新《證券法》就明確,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對於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新《證券法》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違規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對之前的證券法,監管改變行政處罰方式及提高了金錢罰額力度,一是擴大了禁止出借證券帳戶的主體,即將「法人」擴大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二是完善了此類違法行為模式,即從「出借」修改為「出借或借用」;三是改變行政處罰方式及提高了金錢罰額力度,即從「區分情形+最高罰額三十萬」的處罰模式修改為「一刀切不容忍+最高罰額五十萬」的模式。這無疑對增強了對券商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的處罰力度。
(文章來源:鳳凰網財經)
(責任編輯:DF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