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執行,其中要求,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了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以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為例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民間借貸新規第一條就明確提到,「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然而,半個多月來,圍繞金融機構是否要遵循「4倍LPR司法保護上限」引發的爭議仍在持續發酵。
近日,上海銀行業糾紛調解中心出具的一份借貸糾紛調解書顯示,借款人呂某(乙方)與中銀消費金融公司(甲方)達成協議,呂某將按照原貸款合同利率約定的20.88%年化利率(日利率0.057%)向中銀消費金融公司償還貸款。調解書顯示,調解時間為2020年8月25日。
這份調解書中要求償還的貸款利率,高於新利率紅線15.4%。上海銀行業糾紛調解中心並非官方機構。資料顯示,2016年5月,在銀監會的支持下,上海銀監局指導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發起成立了全國銀行業首家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性質的上海銀行業糾紛調解中心,主要為客戶與銀行間因金融產品、服務等產生的糾紛提供調解服務。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冉晉表示,上述調解書本質上就是一個普通民事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它既不代表司法的觀點,也不代表立法的觀點,只是一次民間調解行為。」
與上述判例相反,最近一則地方法院的司法判例則讓天平傾向了另一端。
根據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近日披露的一份判決文書,案件涉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個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糾紛,平安銀行主張按照年化利率24%收取洪某的利息、罰息和複利。8月27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告判決,法院參考了最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對借貸糾紛進行了判決,最終以LPR的4倍計算貸款利率。
這是最高法院以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之後,全國首個適用這一上限的司法判決案例。不過,目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已經撤下該判決書。知情人稱「判決後還有15天上訴期,因此就目前而言,還不是一個生效的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7月1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針對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其他3起自然人蔡某、葉某和季某的金融借款糾紛,法院均按照月利率2%(即年化利率24%)支持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訴訟請求。
專家說法
「當前階段還處在政策出臺後的窗口期,過渡期內可能會出現一些混亂。」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表示,哪些金融機構可以歸為持牌金融機構?必須是一行兩會批覆的還是地方金融辦批覆的?對於這些問題,司法和監管之間會存在一定的認知分歧,窗口期各地司法執行方面也會存在分歧。
他認為,我國一直都在推行利率市場化,從監管角度來看,並沒有要求利率一定要控制在多少範圍內,但是若持牌金融機構缺乏利率上限管制,部分民間借貸會借和銀行合作開發助貸模式繼續收取高息,那麼銀行部門可能成為民間借貸的保護傘,在打破最高法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的同時,還會加劇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的風險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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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小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