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下稱《辦法》)。
銀保監會相關人士表示,2015年原銀監會出臺《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規範信託業市場準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信託行業的不斷發展、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入和進一步擴大開放政策的持續推進,為適應當前監管要求和行業新發展階段需要,銀保監會結合前期市場準入工作實踐,對《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出臺了本《辦法》,著力於進一步強化監管引領,提升準入監管工作有效性,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正式發布《辦法》之前,銀保監會於今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就其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信託百佬匯記者注意到,與銀保監會今年4月發布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版本改動微小。
最明顯一處在於,信託公司申請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應當滿足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而在徵求意見稿版本中,限制為2年。
此外,針對信託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徵求意見稿設置為,「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並從事法律或金融監管工作2年以上」。而正式版本改為了「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法律合規工作2年以上」。
當然,與2015年版本相比,此次辦法有多處更新。
強化股東監管
2015年,原銀監會出臺《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規範信託業市場準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次修訂辦法,結合銀保監會前期出臺的《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制度文件,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明確了以下要求:
一是強化非金融企業入股信託公司資質要求,對擬成為信託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盈利能力、淨資產比例等方面提出更嚴格的準入標準。
二是強化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嚴格要求自有資金出資。
三是嚴格規範信託公司股權質押,進一步要求股東承諾不以所持有信託公司股權的受(收)益權等形式設立信託等金融產品。
四是明確信託公司股東管理、股東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應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託公司章程。
引導信託公司轉型
在引導信託公司轉型發展方面,正式發布的《辦法》亦有針對性舉措,主要包括:
一是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調整「信託公司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準入條件,適當放寬對信託公司經營年限和監管評級的要求。
二是引導信託公司強化合規經營理念,新增信託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及許可程序內容。
三是優化信託公司公司治理機制,強化獨立董事監管,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託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銀保監會相關人士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會繼續指導信託公司堅定受託人定位,努力探索轉型,堅持回歸本源,充分發揮制度優勢,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