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學子吳謝宇弒母案今日開庭,逃匿會加重判刑嗎?

2020-12-25 國暉看法

還記得曾經轟動一時的「北大學子弒母案」嗎?該案迎來了最新進展:將於2020年12月24日上午開庭審理。犯罪嫌疑人吳謝宇在案發後逃匿,三年後才被警方抓獲。那麼,逃匿的情節會加重判刑嗎?

北大學子弒母案

據澎湃新聞稱,通過福州法院網發布的開庭公告,了解到定於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時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吳謝宇故意殺人罪一案。

據媒體此前報導,2016年2月14日,警方在福州市晉安區一所中學教職工宿舍的家中發現,受害人謝天琴被人殺害了。通過警方的進一步偵查發現,兇案發生於2015年7月11日,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是謝天琴的兒子吳謝宇。

在此之後的三年,犯罪嫌疑人吳謝宇銷聲匿跡了。直到2019年4月21日,在重慶江北機場警方才抓獲了吳謝宇。

在2019年5月27日,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對「北大學子弒母案」犯罪嫌疑人吳謝宇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法律中有「加重處罰」的規定嗎?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上述規定是我國《刑法》的一般量刑原則,實踐中主要體現為: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從重處罰。

由此可知,我國現行《刑法》當中,並沒有關於「加重處罰」的相關規定,跟「加重處罰」比較接近的就是「從重處罰」的量刑原則。

但是,根據《刑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無論是從重處罰還是從輕處罰,都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也就是說,不存在超出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對被告人「加重處罰」。

從重處罰的情形

我國刑法中規定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很多,比如「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等,其中比較常見的是累犯。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中,吳謝宇雖然被控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但截至現在都尚未受到刑事處罰(案件尚未宣判),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不屬於應從重處罰的情形。

結語

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許迪律師:我國民間有「罪加一等」「加重處罰」等說法,但現行法律體系中並未有如此規定,因為在刑事領域講究「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什麼樣的案件事實、構成什麼罪名、應該如何處罰,都是明文規定在《刑法》當中的。因此,在法治社會中,犯罪分子都會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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