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1 21 : 46 來源: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深衛健規〔2020〕7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深圳市醫療機構對陪護人員的管理,規範陪護行為,保障醫療安全,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醫療機構陪護人員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市衛生健康委
2020年12月8日
深圳市醫療機構陪護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醫療機構對陪護人員的管理,規範陪護行為,保障醫療安全,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機構對陪護人員的登記、管理和指導以及陪護人員在醫療機構內從事陪護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陪護人員,是指患者或者其親屬聘請,或者自願無償在醫療機構內為患者提供陪護和生活照顧的人員。
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分管負責人和職能科室負責陪護人員的管理工作,並建立健全陪護人員登記、指導、管理等制度。
醫療機構各病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陪護人員的登記、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醫療機構登記陪護人員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繫電話、住址、與患者的關係等內容。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向陪護人員告知醫療機構及病區有關管理制度、陪護活動注意事項等,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陪護人員進行指導。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向登記的陪護人員發放陪護人員標識牌,並在陪護人員結束陪護活動後將標識牌收回。
第八條 陪護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進行登記,並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二)遵守醫療機構及病區有關管理制度;
(三)從事陪護活動時佩帶醫療機構發放的陪護人員標識牌;
(四)接受醫療機構及醫療衛生人員的指導和管理;
(五)發現患者有異常情況,及時向值班醫師或者護士報告;
(六)對患者的個人資料及隱私予以保密。
第九條 陪護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連接輸液管或者拔出輸液管路、調節輸液速度、更換引流管等;
(二)操作監護儀等急救、診療設施設備;
(三)調節氧氣開關,更換或者加減溼化瓶用水,為患者做吸痰、霧化吸入等;
(四)為鼻飼患者灌注食物或者藥物;
(五)未經醫療衛生人員指導,做熱敷、冷敷;
(六)未經醫療衛生人員同意,為危重、術後或者病情不穩定患者更換床單、改變體位或者下床活動等;
(七)未經醫療衛生人員同意,為患者餵食、餵水;
(八)擅自翻閱病歷或者其他醫療文書;
(九)為患者解釋病情;
(十)在醫療機構內從事推銷商品等活動;
(十一)開展其他醫療衛生技術活動。
第十條 陪護人員患有精神分裂症、處於傳染期的傳染病、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不得從事陪護工作。
第十一條 開展陪護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陪護單位)擬駐點在醫療機構提供陪護服務的,應當經主體資格登記,並取得醫療機構的同意,與醫療機構籤訂協議,接受醫療機構的管理。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陪護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提供服務的內容;
(三)陪護人員的條件;
(四)服務的地點、方式和期限;
(五)其他約定內容。
陪護單位應當對陪護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基本服務技能、心理素質、法制、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培訓,定期組織陪護人員體檢,並加強對陪護人員的管理,做到統一著裝和標識。
第十二條 鼓勵患者或者其親屬與聘請的陪護人員或者其所在的陪護單位籤訂陪護協議。
第十三條 陪護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或者醫療機構發現陪護人員患有第十條所述疾病的,醫療機構有權拒絕其繼續在本醫療機構從事陪護活動。
第十四條 陪護人員違反規定開展醫療衛生技術活動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