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12月24日,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已經撤銷了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今年2月針對孫楊禁賽8年的裁決。來自瑞士洛桑的最新消息稱,孫楊律師團隊已經收到了瑞士最高法院的撤裁決定。
孫楊為何要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進行上訴呢?
首先,仲裁裁決孫楊暴力抗檢,並予以禁賽8年的仲裁機構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簡稱CAS)。該機構所有仲裁裁決的法定地點是瑞士洛桑,因此其當然受到瑞士法律管轄。
其次,根據瑞士聯邦憲法,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是負責處理涉及聯邦法律、國際法等事項的法院,也就是說它有權管轄涉及國際法的案件。是唯一一家有權介入國際體育仲裁的機構。
最後,根據規定,如對CAS的仲裁裁決存在異議或質疑,應向瑞士聯邦最高院提請上訴。因此孫楊對CAS的仲裁裁決不服,就只能向該法院提起上訴。
《與體育有關的仲裁法典》第46條第3款規定:仲裁裁決應是終局的,並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然而仲裁的終局性,並不能排除仲裁地國法院對裁決的審查,法院從國家司法機關的角度,需要核實仲裁程序是否尊重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典》有關國際仲裁的規定:根據該法典第190條的規定,仲裁裁決自送達時起生效。當事人僅能依下述情況對裁決提出異議:(a)獨任仲裁員指定不當或仲裁庭組成不當;(b)仲裁庭錯誤行使或拒絕行使管轄權;(c)仲裁庭的決定超出了向它提交的問題範圍,或裁決未能就某一請求事項作出裁定;(d)當事人平等原則或陳述意見的權利未得到維護;(e)裁決違反公共秩序。
由此可見,當事人就體育仲裁法庭的裁決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的理由更偏重於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因為這一原因,孫楊上訴獲得受理的可能性,一度被外界視為只有百分之幾,希望渺茫,何況是最新的「撤裁」這一結果。
有記者報導,上述條款中,這一次讓孫楊「翻案」撤裁的,最有可能相關的是第四條:當事人平等原則或陳述意見的權利未得到維護。
從該案的公開聽證會視頻錄像和78頁裁決書來看,正如外媒《Features》後來指出的那樣,國際體育仲裁庭在孫楊案的仲裁中「存在系統性偏見」,涉嫌侵犯了運動員孫楊的聽證權,「嚴重到了足以觸發瑞士聯邦最高法院(SFSC)撤銷CAS對孫楊作出的禁賽8年裁決的程度」。
具體來說,這些涉嫌對運動員孫楊聽證權的侵犯,包括但不限於:
1)當天聽證過程中,仲裁小組指定了WADA一名僱員為現場翻譯卻在聽證會上和裁決書中隱去這一信息。運動員側證人證詞遭受到「有效時間不足」和「存在利益衝突的翻譯人員」的雙重困擾;
許多人會認為運動員孫楊本人應對翻譯慘敗負責,因為他本人親自選擇了翻譯。但是,在聽證期間,仲裁小組主動指定了一名翻譯人員為運動員的證人充當翻譯。
這名翻譯,在蒙特勒聽證會現場,記者在會議間隙曾與她親自交談過,了解到她是WADA的一名僱員,姓崔,她胸前掛的工作牌也表明了她的身份。但是在聽證會和裁決書中,仲裁小組都沒有透露這種」利益衝突「。 WADA翻譯人員不僅在翻譯中犯了太多錯誤,而且經常「無意間」打斷了證人。
2)仲裁庭對誤譯的事後補救措施被證明是無效的。因為提問被誤解,則回答即被誤導。
提問被誤解則回答被誤導
例如,仲裁小組指控運動員醫生巴震「逃避回答」,因為他作證說,他無法回憶起他所參加的所有檢查是否是由國際反興奮劑檢查和管理公司(IDTM)進行的。而對公開聽證會視頻的仔細分析顯示,在證人的交叉詢問問題中有47%被翻譯錯誤汙染,其中許多錯誤「嚴重到了足以引起不公正的暗示的程度」。
3)關鍵證人的作證要求被拒絕,尿檢官在IDTM內部系統的所謂「籤名」或系被偽造。
該案的「獨特」之處在於,2018年9月4日晚上出現在現場的WADA證人都沒有出現在公開聽證會上。主檢官和血檢官選擇了隱身。尿檢官(DCA)要求在相同條件下作證,但仲裁小組拒絕了。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小組是在尿檢官提交了中文的書面聲明之後改變初衷的。該聲明表示:「我不是尿檢官(DCA)……從未有人培訓過我有關反興奮劑的知識。「試想,如果尿檢官果真作了證,他的證詞很可能不利於WADA。阻止尿檢官作證可能給了仲裁小組一個機會來『相應地』評估該聲明的證據價值。」事實上,仲裁小組也確實在裁決書中明確寫道,尿檢官的聲明「不如(另一份由WADA提供的)表明該DCA已由IDTM公司培訓並認證的保密聲明來得可靠」,這很成問題。
此外,尿檢官(DCA)明確表示他不懂英語,但是WADA提出的上述保密聲明完全是英語。因此,「DCA的所謂籤名要麼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獲得的,要麼該所謂的保密聲明文件是偽造的。」
針對這種潛在的偽造指稱,IDTM保留的該文件的電子副本本該是有力的辯護。但是,在運動員要求查看主檢官所使用的iPad上的原始數據之後,仲裁小組卻聲稱說「目前無法恢復所請求的原始數據」,從而輕易地讓WADA擺脫了「困境」。
《Features》就指出,在處理未能保存電子存儲信息的問題時,一個被廣泛接受的規則是採取措施糾正由此造成的偏見,甚至直接推定該丟失的信息「對責任方(即對WADA方)不利」。
4)WADA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ISTI)明確要求「涉及血液的程序應符合當地標準和法規要求」,但運動員側提交的關於血檢官「異地抽血」的指控卻未獲仲裁小組評估,也屬於一種侵權。
5)此外,按照法理,「專家證人應獨立於任何一方」,但仲裁庭仍允許WADA管理層成員Stuart Kemp先生擔任WADA側的專家證人,並公然剝奪運動員側辯護人對主檢官等人員的交叉盤問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