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權力類型
權力名稱
子項
實施依據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備註
1
行政審批
新建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八號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工作;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公安、通信、交通、教育、衛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二條第一款: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十三條第一款: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因地質、地形、結構、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築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規劃、就近易地修建。 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號,發布日期2018年12月29日,施行日期2019年3月1日)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城市新建民用建築計劃和項目報建聯審,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設計審查,出具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 防空地下室防護設計文件審查納入民用建築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 第十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 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防空專業隊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負責組織建設。 結合城市民用建築建設的防空地下室和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市、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易地建設,經市、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採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於三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淨高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於修建的; (三)因建設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採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設審批條件(《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第十二條)、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並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材料(包括按照規定應提交的發改委建設項目立項批覆或上級主管部門批覆、規劃局批准的規劃設計總平面圖、建築施工圖、結構圖電子文本、防空地下室設計施工圖的審圖合格書、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條件)進行預審、提出預審意見。審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實質內容;按要求告知並聽取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公告,並舉行聽證;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符合集體研究的,應當集體研究;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製作《安徽省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送達並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同步修建或易地修建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申請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人防主管部門及相應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設項目審查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擅自增設、更改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設審批條件; 3.在審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4.在審查過程中徇私謀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5.在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2
行政處罰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地下室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八號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四十八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修建,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可以按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每平方米60至100元的標準並處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1.立案階段責任:人防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新建民用建築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人防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人防部門應當組織2名以上有關人員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辦案程序、處罰意見等進行合議審查;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予以處罰、補充證據、重新調查、撤銷案件或者其他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人防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聽取陳述申辯並覆核;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5.決定階段責任:人防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蓋有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人防監督管理部門的公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符合集體研究的,由集體討論決定,並按時辦結。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涉及加處罰款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指派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4.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5.委託不合法主體執法或二次委託執。 6.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3
行政處罰
不按規定標準修建人防工程、侵佔、改變、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設備設施或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一)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後拒不補建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一)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後拒不補建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1.立案階段責任:人防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投訴、舉報違規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拆除後拒不補建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以及上級交辦、下級上報、其他部門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人防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應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人防部門應當組織2名以上有關人員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辦案程序、處罰意見等進行審查,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不予處罰、予以處罰、補充證據、重新調查、移送、撤銷案件或者其他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人防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陳述申辯並覆核;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5.決定階段責任:人防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人民防空辦公室公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沒收財物或者其他有關物品的,還應當附沒收物品憑證;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符合集體研究的,由集體討論決定,並按時辦結。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人防部門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行政執法機關應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涉及加處罰款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指派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4.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5.委託不合法主體執法或二次委託執。 6.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4
行政處罰
危害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的處罰
1、佔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八號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五)佔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五)佔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1.立案階段責任:人防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投訴、舉報佔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行為以及上級交辦、下級上報、其他部門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人防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應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人防部門應當組織2名以上有關人員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辦案程序、處罰意見等進行審查,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不予處罰、予以處罰、補充證據、重新調查、移送、撤銷案件或者其他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人防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陳述申辯並覆核;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5.決定階段責任:人防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人民防空辦公室公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沒收財物或者其他有關物品的,還應當附沒收物品憑證;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符合集體研究的,由集體討論決定,並按時辦結。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人防部門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行政執法機關應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涉及加處罰款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指派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4.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5.委託不合法主體執法或二次委託執。 6.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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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處罰;
6
行政處罰
危害人防工程安全行為的處罰
1、佔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風孔口和出入口的處罰;
1.《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號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為: (一)在人防工程內部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二)在人防工程防護範圍內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業; (三)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排洩廢氣、廢水和傾倒廢棄物; (四)佔用、堵塞、毀壞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八號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 第二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四十八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修建,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後拒不補建的; (五)佔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設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人防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投訴、舉報佔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風孔口和出入口的行為以及上級交辦、下級上報、其他部門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人防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應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人防部門應當組織2名以上有關人員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辦案程序、處罰意見等進行審查,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不予處罰、予以處罰、補充證據、重新調查、移送、撤銷案件或者其他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人防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陳述申辯並覆核;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5.決定階段責任:人防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人民防空辦公室公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沒收財物或者其他有關物品的,還應當附沒收物品憑證;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符合集體研究的,由集體討論決定,並按時辦結。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人防部門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行政執法機關應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涉及加處罰款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指派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3.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範圍的。 4.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5.委託不合法主體執法或二次委託執。 6.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7.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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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覆蓋、損壞人防工程的測量標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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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兩側50米範圍內取土、採石或在地道式、掘開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圍2米內取土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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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損壞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的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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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備案
1.《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開發利用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時,優先安排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建設急需、開發利用效益明顯的項目;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充分開發利用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產生活服務。開發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有償收入,應當用於發展人民防空事業。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須徵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規定,不得影響其戰時使用效能。 2.《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頒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人防辦字〔2001〕第211號) 第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實行備案登記制度。使用單位在與工程隸屬單位籤訂《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後5日內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登記,並提交下列資料:(一)使用申請書;(二)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證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況登記表》;(四)與工程隸屬單位籤訂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五)與工程隸屬單位籤訂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九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使用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發給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使用單位必須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印製。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備案或不予備案受理(不予備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和決定階段責任:對人防工程開發利用依法應當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提出預審意見,直接作出行政備案或者不予備案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告知理由)。 3、送達階段責任:制發《人防工程開發利用備案表》送達當事人。 4、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應當給予人防工程開發利用備案而不予備案的。 2.在人防工程開發利用備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損害備案者合法權益的。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4.在人防工程開發利用備案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5.給予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防空地下室而給予備案的。 6.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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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人防工程拆除、改變、開發利用的審批
1.人防工程拆除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八號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拆除單位應當在限期內按照不少於原面積、不低於原防護等級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標準補建或者予以補償。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號)附件3第88項:人防工程拆除、改變、開發利用審批 下放後實施機關:設區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初審經辦人員、經辦機構負責人、部門分管領導逐級審查申請材料(包括《拆除人防工程申請表》、拆除人防工程測量報告;《人防工程改變審批表》、變更後人防工程施工圖審圖報告、專家評審意見;《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審批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人防工程竣工備案通知書、使用單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證件、人防工程安全生產責任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審批或者不予行政審批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審批的發放同意人防工程拆除、改變、開發利用的書面通知,送達並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定期或不定期對人防工程的拆除、改變、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接受有關部門的反映和舉報投訴,確保企業從業範圍與核准內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人防工程拆除、改變、開發利用認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2.擅自增設、變更人防工程拆除、改變、開發利用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3.不依法履行管理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4.在人防工程拆除、改變、開發利用許可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5.在人防工程拆除、改變、開發利用許可過程中接受禮金、財物等,索要利益回報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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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防工程改變審批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條第四款:人民防空工程防護等級、平面布局、戰時功能、結構形式的改變,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選用的防護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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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防工程開發利用審批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條第三款: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須徵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規定,不得影響其戰時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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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人防工程產權轉移備案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號)第二十七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單位被兼併、破產、終止前,應當向新的維護管理單位移交人防工程檔案資料,辦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續,並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1.公示階段責任:公示市級新建民用建築項目防空地下室建設竣工驗收備案的事項、依據、條件、實施主體、備案內容、受理機構、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及收費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監督部門和投訴渠道,告知申請人申請方式及形式。 2. 受理階段責任: 應備案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並出具書面憑證;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錯誤,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備案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的,批准使用,並將備案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審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決定階段責任: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行政備案決定;予以備案的,應當將備案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送達階段責任:實施機關在做出準予或者不予備案決定後,應當在十日內告知申請人;做出準予人防行政備案決定的,應當在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實施機關印章的行政備案證件;依據相關規定對做出的準予行政備案決定予以公開,方便公眾查閱。 6.監管階段責任:按照事中事後監管制度的要求對被備案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歸檔,並通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眾開放查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將被備案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做出行政備案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對個人和組織舉報發現違法從事行政備案事項的活動行為進行核實、處理。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應當給予防空地下室建設竣工驗收備案而不予備案的。 2.在防空地下室建設竣工備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損害備案者合法權益的。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4.在防空地下室建設備案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5.給予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防空地下室而給予備案的。 6.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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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1.《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條第三款: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為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其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號)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實行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受理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對其材料的齊全性、內容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補材料;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備案申請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同意備案的,依法備案,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書面明確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市政務服務中心人防窗口送達備案結論材料; 5.事後階段責任:對作出同意備案的人防工程進行監督,對備案材料進行歸檔和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人防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條件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條件給予備案的; 3.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後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 4.在人防工程竣工備案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5.在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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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八號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第二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質量監督管理,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並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號)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督,可以委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並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1.檢查責任:按照法規的規定和程序實施檢查,實事求是,證據完整、確鑿。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2.處置責任:依法處置,不得違反法規。 3.信息公開責任:依法規、按照程序辦理信息公開事項。 4.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檢查的; 3.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查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檢查的; 5.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6.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7.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8.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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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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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人防群眾防空組織訓練備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八號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群眾防空組織。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群眾防空組織。 第二十七條 群眾防空組織的訓練可以與民兵訓練同時進行,訓練情況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受理當日,作出依法備案或不予備案受理決定。 2.審查和決定階段責任:受理之日,對依法應當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提出預審意見,直接作出行政備案或者不予備案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告知理由) 3.事後監管階段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 4.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備案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履行審查義務,對應當予以備案的不予確認,或者對不應備案的予以備案; 3.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備案申請予以備案而造成損失的; 4.在備案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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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的監督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八號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條 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人民防空的重要經濟目標,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審定。對重要經濟目標,其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必須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制定應急搶險搶修方案。對重要經濟目標,其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必須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制定應急搶險搶修方案。
1.檢查階段責任:按照法規的規定實施檢查,實事求是,證據完整、確鑿。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2.處置階段責任:依法處置,不得違反法規。 3.信息公開階段責任:依法規、按照程序辦理信息公開事項。 4.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監督檢查的; 2.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檢查的; 3.無具體理由、事項、內容實施檢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執法證件實施檢查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檢查的; 5.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6.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7.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8.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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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資質初審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八號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條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國人防〔2009〕282號)第八條:國家人防主管部門依據全國人防工程建設的規模,認定相應數量的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並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認定:(一)凡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條件的獨立法人機構或者執業單位,向所在城市的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規定的相關材料。(二)當地人防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報省級人防主管部門審核,核准後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三)國家人防主管部門進行終審認定,批准後核發資格證書,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徵求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文書。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資質初審的監督檢查,確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資質初審工作得到落實。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資質初審申請不予受理、審查的; 2、擅自增設、更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資質初審內容的; 3、在審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4、在審查過程中徇私謀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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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城市地下交通幹線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審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八號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四條:城市的地下交通幹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 2.《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9、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和規劃、計劃、建設等部門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3.《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三、 促進人民防空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七)城市建設要兼顧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地下交通幹線以及其他重大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必須充分考慮人民防空需求,兼顧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區、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和大學城等必須依法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要求,經濟發展較快的鄉鎮要同步規劃和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規劃制訂過程中,規劃部門要會同人民防空部門,在城市詳細規劃中具體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八)人民防空建設要促進城市發展。要積極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城市防災救災、發展經濟和方便群眾生活服務。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結合,與地面設施建設相銜接,優先安排城市建設需要和社會效益好的項目。人民防空疏散幹道和連接通道,要儘可能與城市地下交通幹線及其他地下工程結合修建。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徵求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文書。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對城市地下交通幹道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監督檢查,確保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得到落實。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城市地下交通幹道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顧人防需要的項目審查申請不予受理、審查的; 2、擅自增設、更改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需要的審查內容的; 3、在審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4、在審查過程中徇私謀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