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自治區各委、辦、廳、局辦公室,各大企業、事業單位辦公室: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適用範圍和審批程序有關規定》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參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適用範圍和審批程序有關規定
(2012年8月修訂)
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增強行政公文的嚴肅性和規範性,提高辦文質量和工作效率,現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主要公文形式、適用範圍及審批程序作出如下規定:
一、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按照自治區成立以來發布的先後順序編號(第×號)。主要用於公布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規章。
審批程序: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政府辦公廳文電處核稿後,經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和分管副主席審核,由主席籤發。
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
發文字號為「內政發〔20××〕×號」。主要用於向國務院上報重要的請示、報告、意見,轉發國務院的重要文件;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下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重要決定、通知和意見,批轉各盟市、各部門的重要文件等。
審批程序:上行文,政府辦公廳文電處核稿後,經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和分管副主席審核,由主席籤發。下行文,政府辦公廳文電處核稿後,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由分管副主席籤發,其中,屬於綜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須由分管副主席審核後,送主席或常務副主席籤發;屬於特別重要的問題,應提交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主席辦公會議討論通過,送主席或常務副主席籤發。
三、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為「內政辦發〔20××〕×號」。主要用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的重要文件;為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事項或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就某些方面的工作發出通知、意見,轉發各盟市、各部門的重要文件;就政府辦公廳本身的重要工作作出決定或下達通知等。
審批程序:政府辦公廳文電處核稿後,一般情況下,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分管副主席核籤或秘書長籤發;涉及重要事項或重大問題的,須經分管副主席審核並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核籤。屬於政府辦公廳本身重要工作的決定或通知,由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籤發。
四、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政府辦公廳發電
系因緊急事項,需以電傳形式發出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或政府辦公廳文件。發文字號分別為「內政發電〔20××〕×號」和「內政辦發電〔20××〕×號」。分別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和政府辦公廳文件的審批程序辦理。
五、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函
發文字號為「內政字〔20××〕×號」。主要用於向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申請批准有關事項,向其他省(區、市)以及其他不相隸屬的機關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有關問題;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交議案,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落實情況的報告;對各盟市、各部門請示事項予以批覆;就一般性工作下發通知、通報等。
審批程序:政府辦公廳文電處核稿後,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由分管副主席或秘書長籤發;特別重要的事項,須送主席或常務副主席籤發。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交議案,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送主席籤發。
六、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公函
發文字號為「內政辦字〔20××〕×號」。主要用於向不相隸屬的機關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有關問題,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報送立法計劃、工作落實情況等,向各盟市、各部門答覆有關問題,就一般性工作以及政府辦公廳本身工作下發通知、通報等。
審批程序:政府辦公廳文電處核稿後,經分管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審核,由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籤發,或者由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授權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籤發;重要事項須送分管副主席核籤後印發。
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和主席辦公會議紀要
發文字號為「〔20××〕×號」。主要用於記載和傳達政府常務會議情況及議定事項;記載和傳達主席召開辦公會議,專題研究有關方面工作的情況和議定事項。
審批程序:政府辦公廳會議處起草並核稿後,經分管會議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核,必要時須送有關副秘書長、副主席審核,由秘書長籤發;重大事項須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籤發。
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
發文字號為「〔20××〕×號」。主要用於記載和傳達副主席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有關方面工作的情況和議定事項。
審批程序:由政府辦公廳有關政務處室起草並核稿,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由主持會議的副主席籤發。
九、內部情況通報
按照每一年度印發的先後順序編號(第×期)。主要用於刊載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重要調查報告和重要批示等。
審批程序:由有關政務處室核稿,經分管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審核,由分管副主席或主席審定後印發。
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任免職通知和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命幹部議案
發文字號分別為:「內政任字〔20××〕×號」,用於任免幹部;「內政提任字〔20××〕×號」,用於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命幹部。
審批程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後,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副主席或主席籤發。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細則
(2012年8月修訂)
第一條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適用範圍和審批程序有關規定》的規定,為保持政府公文格式的統一、嚴肅、整潔、規範,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文格式即公文的外觀形式,是指公文的各個組成部分在公文中所佔的位置及其相互關係,是公文規範化的重要標誌。公文格式分為版頭、主體和版記三部分。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公文,包括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內政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內政辦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電和政府辦公廳發電(內政發電和內政辦發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函(內政字)、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公函(內政辦字)、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辦公會議紀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內部情況通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任免職通知和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命幹部議案(內政任字和內政提任字)等。
政府及政府辦公廳公文通用格式
第四條 政府及政府辦公廳公文通用格式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內政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內政辦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電和政府辦公廳發電(內政發電和內政辦發電)。
第五條 版頭是置於公文首頁紅色分隔線(長度等於版心寬度,即156mm)以上的部分,包括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籤發人。
主體是置於公文首頁紅色分隔線(不含)以下、公文末頁首條分隔線(不含)以上的部分,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
版記是置於公文末頁首條分隔線以下、末條分隔線以上的部分,包括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印發日期。
第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要標註份號,一般用6位阿拉伯數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份號前3位為本年度印發密級公文的順序號,後3位為該密級公文份數的順序號。
第七條 公文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如需標註密級,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兩字之間空一字;如需同時標註密級和保密期限,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密級在左,保密期限在右,中間用「★」隔開,保密期限中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標註,漢字之間不空字。
第八條 需要受文機關緊急辦理的公文、電報,應當標註緊急程度。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註「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標註緊急程度,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時標註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第九條 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後加「文件」二字組成;對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標識發文機關全稱。發文機關標誌用蒙漢兩種文字,蒙文在上、漢文在下。其中,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廳發電的發文機關標誌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加「發電」二字組成。
發文機關標誌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35mm,使用小標宋體字,顏色為紅色。
聯合行文時,如需同時標註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主辦機關名稱應當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應當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以聯合發文機關名稱為準上下居中排布。如聯合行文機關過多,應將發文機關字號縮小,行距縮小,直至保證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
第十條 發文字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編排在發文機關標誌之下空二行位置,一般情況居中排列。機關代字應準確、規範、精煉、無歧義、易識別,並固定使用,儘量避免與上級機關、同級機關的代字雷同。年份和發文順序號均用阿拉伯數字,年份應標全稱,並用六角括號「〔〕」括入;發文順序號不加「第」字,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
聯合行文時,一般標註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之下4mm處為紅色分隔線。
第十一條 上報的公文需標註籤發人姓名,平行排列於發文字號右側。發文字號居左空一字,籤發人姓名居右空一字,編排在發文機關標誌下空二行位置。「籤發人」三字用3號仿宋體字,後邊加全形冒號,冒號後用3號楷體字標註籤發人姓名。如是聯合上報公文有多個籤發人,籤發人姓名按照發文機關順序從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勻編排,一般每行排兩個姓名,回行時與上一行第一個籤發人姓名對齊,發文字號與最後一個籤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
第十二條 公文標題包括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公文種類,編排於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詞、詞組和專業術語不能分開,做到詞義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菱形。標題文字應力求準確簡短扼要,標題中可用書名號、引號、頓號、連接號和括號等。轉發文件的標題不能省去文件內容只援引發文字號。
第十三條 批轉或轉發有抬頭的公文時,被批轉或轉發公文的標題中不冠機關名稱,在全文末尾寫上機關名稱。
第十四條 批轉或轉發沒有抬頭的公文時,被批轉或轉發的公文標題不冠機關名稱,其機關名稱和成文日期標註在被批轉或轉發公文的標題之下並用括號括起來。如果機關名稱字數較多,可居中排在標題之下,成文日期居中排在機關名稱之下並用括號括起來。
第十五條 主送機關即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置於公文標題下空一行,頂格書寫,回行時仍需頂格,最後一個機關名稱後標全形冒號。有多個主送機關時,其名稱按黨、政、軍、群順序排列,如果主送機關是各盟市、各部門、各單位時,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的順序排列。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導致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中的抄送機關之上,以確保公文首頁顯示正文。沒有抬頭的文件,如有的命令、決定、通告、公告等,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中的抄送機關之上,標識方法同抄送。
上行文,主送機關只有一個,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當用抄送形式。正式公文一般不得主送領導者個人。
第十六條 正文編排於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首句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正文的開頭、結尾、層次和段落的書面標誌要鮮明,正文中的數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結構層次序數分級應當為:第一層「一、」,第二層「(一)」,第三層「1.」,第四層「(1)」。規範性文件的結構層次序數可視需要分為章、條、款、項、目。
第十七條 公文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編排「附件」二字,後標全形冒號和附件名稱;附件有順序號時,使用阿拉伯數字標註(如「附件:1?郾×××××」);附件名稱不加標點符號。附件名稱長需要回行時,應當與附件名稱的文字對齊。
附件應當另面編排在版記之前,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附件」二字及附件順序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其後不加全形冒號。附件標題居中編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順序號和附件標題應當與附件說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如附件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頂格編排公文的發文字號並在其後標註「附件」二字及附件順序號。
第十八條 公文落款指正文或附件說明之下的發文機關署名、發文機關印章和成文日期或者公文籤發人職務、籤名章和成文日期。公文除會議紀要外,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或籤發人的籤名章。
單一機關行文時,一般不標註發文機關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居於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內。聯合行文時,應標註發文機關署名。一般將各發文機關署名按照發文機關順序整齊排列在相應位置,並將印章一一對應,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最後一個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間排列整齊、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內。明傳電報應當加蓋發電專用章。印章用紅色,不得出現空白印章。
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加蓋籤發人籤名章時,在正文(或附件說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蓋籤發人籤名章,籤名章左空二字標註籤發人職務,以籤名章為準上下居中排布。籤發人職務應當標註全稱。籤發人籤名章下空一行編排成文日期。聯合行文時,應當先編排主辦機關籤發人職務、籤名章,其餘機關籤發人職務、籤名章依次向下編排,與主辦機關籤發人職務、籤名章上下對齊;每行只編排一個機關的籤發人職務、籤名章。
標註成文日期要年、月、日三者俱全,用阿拉伯數字書寫,一般右空四字編排。成文日期一般以籤發人最後批准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籤發機關籤發人的籤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如籤發後,因故不能及時發文,時間耽擱超過20天的,成文日期可由承辦單位請示籤發人重新確定或由發文機關文電部門提出意見報領導確定。
第十九條 附註居左空二字加圓括號編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上行文,應將聯繫人、聯繫電話置於附註的位置上。
第二十條 版記設在公文末頁下端。抄送機關欄在上,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欄在下。
抄送機關即應當了解公文內容的機關,按照黨、政、軍、群的順序排列。標註抄送機關時,要分門別類,由大到小,一一寫出,類間用逗號,類內用頓號。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抄送直接上級機關;上行文不得抄送下級機關。「抄送」和抄送機關名稱,左右各空一字編排。「抄送」二字後加全形冒號和抄送機關名稱;抄送機關多需要回行時,與冒號後的首字對齊,最後一個抄送機關名稱後標句號。
如需把主送機關移至版記,除將「抄送」二字改為「主送」外,編排方法同抄送機關。既有主送機關又有抄送機關時,應當將主送機關置於抄送機關之上一行,之間不加分隔線。
第二十一條 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同處一欄,編排在末條分隔線之上,印發機關左空一字,印發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後加「印發」二字。印發機關統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文電處,印發日期一般為送往文印中心的日期。
版記中如有其他要素,應當將其置於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欄之上,與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用一條細分隔線隔開。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翻印的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在原文件印發機關、印發日期欄之下,依次新設印發範圍欄、翻印機關和翻印日期欄。
第二十二條 頁碼編排在公文版心下邊緣之下,數字左右各放一條一字線;一字線上距版心下邊緣7mm。單頁碼居右空一字,雙頁碼居左空一字。公文的附件與正文一起裝訂時,頁碼應連續編排。 公文的版記頁前有空白頁的,空白頁和版記頁均不編排頁碼。
A4紙型的表格橫排時,頁碼位置與公文其他頁碼保持一致;單頁碼錶頭在訂口一邊,雙頁碼錶頭在切口一邊。
其他公文格式
第二十三條 政府令的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加「令」組成,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35mm,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發文機關標誌下空二行居中編排令號,令號下空二行編排正文。
第二十四條 內政字、內政辦字等信函格式,發文機關標誌為發文機關全稱,居中排布,上邊緣至上頁邊30mm,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機關標誌。發文機關標誌之下4mm處印一條紅色分隔線(上粗下細),距下頁邊20mm處印一條紅色分隔線(上細下粗),線長均為170mm,居中排布。
發文字號頂格居版心右邊緣編排在第一條紅色分隔線下;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頂格居版心左邊緣編排在第一條紅色分隔線下,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自上而下分行排列。同時標註密級和保密期限時,密級在前,保密期限在後,中間用「★」隔開。標題居中編排,與其上最後一個要素相距二行。頁碼位於版心外,首頁不顯示頁碼。版記不加印發機關、印發日期和分隔線,位於公文最後一頁版心內最下方。
第二十五條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辦公會議、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等紀要的發文機關標誌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加會議名稱(如常務會議)再加「紀要」二字組成,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35mm,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發文字號使用3號仿宋體字,在發文機關標誌之下空二行標註,居中排布。印發機關名稱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用3號仿宋體字左空一格標註在紅色分隔線之上左側,成文日期用3號阿拉伯數字右空一格將年、月、日標全,置於紅色分隔線之上右側,二者同處一行,上距發文字號二行。
紀要正文之下空一行左空二字使用3號黑體字編排「出席」二字或「參加會議人員」六字,後標全形冒號,冒號後用3號仿宋體字標註出席(參加)人員單位、姓名,回行時與冒號後的首字對齊。標註請假和列席人員名單,除依次另起一行並將「出席」二字改為「請假」或「列席」外,編排方法同出席人員名單。出席(請假、列席)或參加會議人員順序按黨、政、軍、群或委、辦、廳、局順序排列。
第二十六條 內部情況通報,發文機關標誌為「內部情況通報」,標註期號(第×期)為3號黑體字,按年度順序排序,置於版頭公文標誌之下空二行,居中排布。印發機關名稱和成文日期標註方法同紀要。如刊登講話和調查報告,講話時間或調查報告撰寫時間用阿拉伯數碼標全年、月、日,置於標題之下用括號括起來;如刊登批示,一般用「自治區政府領導同志近期重要批示」的標題,下面用括號註明「××××年×月×日至×月×日」,年、月、日用阿拉伯數字標註。如需加按語應排在標題和時間標誌之下、正文之上。按語用3號楷體字,兩端各少排兩個字。
第二十七條 內政任字和內政提任字,發文機關標誌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紅色小標宋體字,發文字號置於發文機關標誌之下空二行,居中排布。其他要素同內政發的公文格式。
印刷格式
第二十八條 公文用紙一律採用A4型紙,其成品幅面尺寸為210mm×297mm,左側裝訂。公告、通告等張貼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漢文從左向右橫排,蒙文從左至右豎排。
第二十九條 公文用紙天頭(上白邊)為37mm±1mm,公文用紙訂口(左白邊)為28mm±1mm,版心尺寸為156mm×225mm。
第三十條 正文每頁排印22行,每行28個字,並撐滿版心。特定情況可以作適當調整。
第三十一條 版記中的分隔線與版心等寬,首條分隔線和末條分隔線用粗線(0.35mm),中間的分隔線用細線(0.25mm)。首條分隔線位於版記中第一個要素之上,末條分隔線與公文最後一面的版心下邊緣重合。
第三十二條 公文標題用2號小標宋體字,正文用3號仿宋體或楷體字(批轉或轉發通知的正文、其他文件中的按語用楷體)。正文中如有小標題,第一層用3號黑體字、第二層用3號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3號仿宋體字。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用3號黑體字,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用4號仿宋體字,頁碼用4號半角宋體阿拉伯數字。如無特殊說明,公文中文字的顏色均為黑色。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