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界定夫妻共同債務,防止「被負債」

2020-12-20 華聲在線

界定夫妻共同債務,防止「被負債」

離婚設置一個月「冷靜期」,火速轉移共同財產行不通

新華社 圖

正所謂「家和萬事興」,家庭作為社會最基本的組成單位,家庭的幸福和睦對於社會和諧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堅持與時俱進、因時而變,亮點不少,比如設立離婚冷靜期、明確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籤」原則等,都彰顯了人文關懷,可以更好地呵護家庭幸福。■三湘都市報·華聲在線記者 潘顯璇

亮點一

債務需「共債共籤」,防止婚內「被負債」

法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

2017年,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資深婚姻家事王箭平律師作為女方的受託人,代理了一個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一波三折。「女方離婚時才知道,男方瞞著她借了近百萬元用於男方個人的開銷,這一數額遠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開支。女方拿不出證明這是男方的個人債務,也提供不了男方的借款沒用於家庭開支的有效證據。」

解讀

2017年,長沙市嶽麓區法院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原則上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另一方能夠證明這個債務確實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一審判決男方的個人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女方承擔連帶責任,與男方一同還錢。

此案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幸運的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一個司法解釋,修改了上述規定,明確『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二審認定借款為男方個人債務,女方不用承擔。」王箭平律師表示,此次民法典吸收了2018年司法解釋精神,儘可能從源頭上避免了「被負債」的現象發生。

亮點二

離婚前火速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不通了

法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案例

2018年王箭平律師代理了一個案件,男方得知女方有準備起訴離婚的想法後,通過各種手段將個人名下和掌握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轉移給了自己的親屬和朋友,導致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吃了大虧。

解讀

「類似這種情況很普遍,並非個案。」王箭平律師表示,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必然會想到離婚以及財產分割的問題。夫妻雙方沒有了感情,誰都想要多分一些財產。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很有可能偷偷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由於這些行為發生在起訴離婚前,而之前法律強調必須是「離婚時」,結果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此次民法典的規定就是為了彌補這一漏洞。

民法典針對配偶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行為法律後果的規定,刪除了現行《婚姻法》中「離婚時」的字眼,意味著對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制裁,不再僅限於離婚時的轉移,將「離婚時」這塊擋箭牌撕碎。

亮點三

離婚別衝動

給你一個「冷靜期」

法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案例

王箭平律師近期接過的離婚諮詢中,就有過一對因吵架一時衝動辦理離婚的夫婦。結果離婚後第二天,男方就後悔了,後來經過多次調解,男方寫了保證書,這才復婚了。

解讀

「在我調解的離婚糾紛中,10對中有7對是因為一時衝動鬧離婚的,他們的年齡大多在25歲到35歲之間。」 在長沙市嶽麓區婦聯特約婚姻家庭心理諮詢師李嵐看來,民法典設置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很有必要。

「有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後,即使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到了民政局,工作人員不會馬上給你辦理離婚手續,而是要求雙方回家想清楚後,過30天再作決定。」王箭平律師表示,這樣的規定能有效防止夫妻雙方因一時的衝動造成離婚。當然,這個制度並不適用所有的離婚情形,當出現家暴或婚內出軌等導致婚姻感情確已破裂時,通過向法院起訴離婚不受這個制度的約束。

亮點四

破解反覆起訴離婚

無果難題

法條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案例

2012年,王箭平律師代理了一個離婚糾紛案件,雙方都是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男方先後到法院起訴了6次要求離婚,老人的子女也贊同父母解除婚姻關係,然而由於每一次女方都不同意,法院考慮到不存在家暴、重婚等情況,結果每一次都判準不離婚。雖然雙方在名義上勉強維繫著婚姻關係,但早已是名存實亡,兩人長期處於分居狀態,已沒有夫妻感情。

解讀

「類似的離婚案件在老年人中不少。」說起這個案件,王箭平律師很是無奈。

王箭平律師認為,此次民法典增加這一規定,無疑釋放出一個積極的信號,給法院在認定夫妻是否離婚的情形中又多了一條更明確客觀的認定標準,對當事人來說是有積極意義的,有助於破解反覆起訴離婚卻離不成的難題。

王箭平律師表示,還有其他亮點值得注意:如界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範圍;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明確離婚後兩周歲內的小孩直接歸母親撫養等。這些變化,將會極大影響我們每一個人未來的婚姻家庭生活。

說「典」

堅守社會公序良俗

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誼會副會長馮帆: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範夫妻關係和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如今,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夫妻關係、家庭關係對每一個家庭成員的影響。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力求將堅守公序良俗的理念導入每個人的內心,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開篇第一章就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增加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等原則性規定。為了更好地維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婚姻家庭編增加了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的規定。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立法機關將尊重人權、自由、平等、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作為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

近年來,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婚姻家庭的穩定,對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婚姻家庭編對離婚制度進行了完善,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將離婚冷靜期制度性地固定下來,可以促使夫妻雙方更加冷靜地考慮如何處理婚姻關係,有助於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倡導公序良俗。

■據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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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釋義: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法條原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條解析:該法條是基於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夫妻一方的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民法典》在法條設置中,進一步加強的債權人的舉證責任,防止夫妻一方與債權人債權人串通,從而損害另一方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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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避免經濟上過於依賴配偶方的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當非舉債方家庭開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賴於配偶時,由於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無需債權人舉證,該債務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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