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0 15:2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大家好,我是寧姐工作坊志願者、江蘇鏡見興律師事務所戚婷婷律師。
夫妻共同債務制度屬於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涉及對夫妻一方財產權利、夫妻另一方財產權利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是關乎民事主體自由及其限制的重要價值判斷問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特別是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成為近年社會持續關注的社會熱點話題,今天就和大家共同探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相關問題。
一、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此處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該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事項,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文化消費等。也就是說,涉及用於日常生活花銷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新增「夫妻共同債務」條款,明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對之前頗有爭議的《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進行了全面修改,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以下幾種具體情況屬於夫妻共同債務:1、夫妻雙方在借條等書面證據上共同籤字或者雖然未共同籤字,夫妻另一方在事後承認該筆債務的;2、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雖然是以個人名義借款,但是借款用途是家庭日常生活開支;3、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但是借款是家庭共同經營所需。
二、夫妻共同債務應如何清償?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民法典》對該條並未進行修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結合以上條款,在夫妻離婚還存在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若夫妻共同財產尚未分割,則應先以共同財產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雙方以其個人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共同財產已經分割,由於共同財產已不復存在,則由雙方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在夫妻內部,則以協商或法院裁判分割的比例為依據確定雙方的責任份額。這種做法也可以防止夫妻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惡意逃避債務。
三、律師建議:1、對於債權人而言,在籤署相關文件時應儘量讓夫妻雙方共同在相關文書上簽名以避免日後無法追回款項,最大限度降低自身法律風險。
2、對於未舉債一方而言,若款項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應避免成為舉債一方的共同借款人;若舉債一方對外借款需要分階段償還,未舉債一方代為償還部分借款時需謹慎,以免被法院認定為事後「追認」後需共同還債。
3、對於共同經營公司的夫妻而言,需做好家企隔離,避免家庭帳戶與公司帳戶混同。
法律非傷他之武器,而確為護我之利器。學習法律提高認知,從而降低自身法律風險。
律師簡介:戚婷婷律師,江蘇鏡見興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寧姐工作坊志願者,在實務中積累大量辦案經驗,始終堅持「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執業理念,以期成為一名有情懷、專業的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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