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一方信用卡的透支款算共同債務嗎?

2020-12-19 劉律聊法

離婚時,夫妻一方信用卡的透支款算共同債務嗎?

公眾號劉晶 律師劉律聊法

之所以想起來寫這個話題,是因為前兩天有人就是這麼諮詢的。解答完畢後,感覺這個話題還是挺普遍的,所以就順便再說說。

兩天前一位友人諮詢,由於夫妻感情的關係可能要鬧離婚了,孩子撫養權問題,房子問題基本解決的差不多了,唯獨有個女方幾張銀行信用卡上十萬左右的透支款夫妻雙方誰來最後承擔,鬧不到一起去,產生了很大分歧。男方認為女方自己名下的信用卡都是女方自己在花,女方辦卡的時候也不知道,也沒見她到底給家裡花多少,不同意分擔這筆錢。女方的態度截然不同,她認為這些錢有些是自己經營生意的開支,有些給家裡買了東西,男方必須要承擔一部分,不能讓她自己擔。結果雙方就這個信用卡透支款問題鬧的不太愉快。

諮詢我的是男方,他也搞不明白到底自己該不該承擔女方這些信用卡的透支款,如果不承擔理由何在,如果承擔了,應該承擔多少。

其實這個問題還有點代表性,也是夫妻離婚訴訟中較為常見的一個問題。以前在家庭財產比較單一的情況下,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比較簡單,最多的就是分割一下存款,然後就是住房和汽車,後來發展到了股權、智慧財產權等。大家對共同積累重視高,但是好像對共同債務這塊重視程度較低。再加上往往離婚時候男女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很多人不能做到好聚好散,甚至有時候還存在互相給對方「埋坑」的現象,虛構或者誇大對外的負債,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這就是廣為一些女性詬病的老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其中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其中最讓一些女性詬病的是「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句話。雖然在這句話後半句還有一個但書條款,來救濟不知情和未獲益的夫妻另外一方,但是往往限於各種證據條件所限制,等到離婚時莫名其妙的被背上債務的不算少數。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自行到銀行辦理信用卡是很普遍的事情,辦卡時候銀行也不會要求夫妻另一方必須書面同意。辦理好了信用卡之後,到底在後期的刷卡中怎麼花的,買的什麼,欠款多少,未辦卡的夫妻另一方很難了解到位。僅僅因為夫妻一紙結婚證書就讓對方來替自己擔責、還錢,恐怕也不公平合理。所以一方的信用卡債務不一定是共同債務,具體到每個個案的時候,必須進行個案分析。

我們現在只討論婚後男女一方使用信用卡透支的情形。簡單說可以分為兩類。

一、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未辦卡一方實際受益了。那麼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有共同償還的義務。例如用卡買了家庭生活物資,給家人或者自己看病了,大家一起外出旅遊了,家庭購車了,給孩子報校外輔導班了等。

二、夫妻一方欠信用卡是用於其僅僅的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另一方不用承擔償還責任,這屬於個人債務。這個裡面比較難理解的是「個人開支」這塊,到底什麼是個人開支,什麼是家庭開支呢。個人開支就是僅僅供個人特定消費使用的,另一方沒有獲益,家庭也未獲益。較為常見的就是持卡一方買了貴重的化妝品,個人裝飾的首飾,名貴衣物,專供自己享樂的奢侈物,僅供自己消費享受的一些行為服務等。非法活動就是指刷卡賭博了,搞地下博彩了,高利貸了,搞黃賭毒等違法犯罪了等等。

離婚時候持卡一方如果提出希望另一方承擔自己透支銀行卡的全部或者部分債務,那麼另一方請從上述條件來考察一下。如果符合共同債務特徵,可以協商解決。如果根本不符合上述共同債務的特徵,可以拒絕。若是真的離婚時鬧到法院了,可請求法院仔細甄別債務性質,對其個人負債不在離婚訴訟中處理。同時不持卡的一方應該收集好證據,以應對將來可能出現的債權人(銀行)的訴訟。

好就好在,如果是信用卡的交易,那麼必然會在刷卡過程中產生各類刷卡痕跡,這些痕跡發卡行都會有所留存的。必要時候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等得到刷卡流水記錄的時候,好好查看到底是什麼時間,什麼地方,幹什麼刷的卡。這就一目了然了,真相必然浮出水面,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基本沒有懸念。

信用卡透支款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關鍵核心就在於:這些錢刷出來後用在哪裡了,它的用處決定的著將來的承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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