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2021-01-13 騰訊網

一、問題的提出

2019年7月10日,《檢察日報》發表了一篇名為《丈夫私自貸巨款,離婚後卻要她來還——再審檢察建議為「被執行人」討回公道》的文章引發熱議。這篇文章主要介紹了當事人吳某前夫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私自貸款購買豪車欠下120萬元,離婚後卻被法院判決一起還債。吳某不服法院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以 「借款雖然是吳某與陳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但籤名是偽造的,無法證明雙方有共同舉債的合意,而且,借款用於購買豪車,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離婚協議未對豪車進行處置,吳某並未分享該筆借款帶來的利益,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向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

上述案例中,爭議焦點為丈夫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私自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也影響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歷來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關注。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法律演變

我國現行婚姻法自1980年頒布,2001年修正以來,並未有具體法律條文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多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和發布指導性案例等多種形式,逐步構建起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裁判規則。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實踐中反映較多的「假離婚、真逃債」問題,對債權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衡量後,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通過該解釋第二十四條,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裁量標準。隨後的司法實踐表明,這條規定有效遏制了但是存在的一些夫妻惡意逃債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較好地維護了市場交易安全。

十多年來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判令未舉債一方配偶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等極端案例。此外,因高利貸案件的高發,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也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額舉債,「被負債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的問題日益凸顯,故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是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補充和完善,扭轉了婚姻存續期間債務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局面,保護了非舉債配偶方的合法權益,增加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此次2020年頒布的《民法典》吸收了現行司法解釋的有效做法,規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確立了「共債共籤」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分配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從《民法典》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邏輯是: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認定;無明確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範圍內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無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來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債務。

在這樣的邏輯體系中,當該債務只有一方所籤字時,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就成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那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又該如何界定呢?根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此外,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還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費用支出、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支出等事項。

參見冉克平:《論夫妻共同債務的類型和清償》,載《法學》,2018年第6期。

而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筆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應當遵循如下規則:

首先,就債權人而言,債權人仍然需要對基礎的債權債務關係盡到舉證責任。例如向法院舉證證明《借條》、《借款協議》的真實性、夫妻雙方均作為債務人籤字,或者雖然在籤訂《借條》、《借款協議》時僅有夫妻一方籤字,但事後夫妻另一方通過其他形式追認,例如出具《還款承諾書》等。

其次,如果債權人僅能證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的,但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麼我們推定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另行舉證。至於何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筆者已在前文中闡述,在此不再贅述。非舉債配偶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例如證明債務用於購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思考與建議

《民法典》的規定,其實是希望通過債權人的審慎義務從根源上消解夫妻債務的爭議,但現行法律的規定必然造成對一方當事人的不公:如果認定為個人債務,則僅允許債權人就舉債方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對債權人保護過於單薄;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夫妻雙方就其全部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則又對非舉債方配偶過於苛責。

《民法典》與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相比,對司法實踐影響最大的變化是將借款用途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但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舉證債務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較困難的。值得注意的是,通過舉證責任的重新配置,所能實現的充其量只是將原有的不公結果從非舉債一方配偶的肩頭轉移到債權人一方,而無法從根本上消除這種不公。

參見李貝:《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困局與出路——以「新解釋」為考察對象》,載《東方法學》2019年第1期。

為了避免夫妻債務在實踐中的爭議,筆者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第一,對於債權人而言,當準備出借款項的時候,不僅要考察債務人個人的償還能力,還應該考察債務人的婚姻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明確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為減少風險,增加債權的安全性,讓舉債人夫婦共債共籤是最穩妥的方案。

第二,對於夫妻舉債一方而言,為明確債務由個人承擔還是夫妻共同承擔,在借款時就應當對舉債用途和借款流轉明細做出詳細安排。若債務已經形成,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儘快搜集證據證明借款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要求另一方配偶謹慎對待該債務,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債權人通過某些如電話錄音、簡訊的形式固定追認債務的意思表示;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個人債務,則可以用書面協議、電話、微信、簡訊或郵件等方式將所負債務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認。

第三,對於非舉債配偶方來說,對於配偶的借款行為應當予以謹慎,一旦與配偶共同籤署借款協議或追認配偶的債務,將面臨承擔共同還款的法律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被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則無法避免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債務形成後也要小心謹慎,避免被債權人固定事後追認承諾還債的證據。

來源:靜安檢察

微信號:zf_wxt

相關焦點

  • 《民法典》新規: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其中第五編婚姻家庭編將在未來施行後全面替代現行《婚姻法》,而以第1064條為核心的夫妻共同債務制度再次成為司法實務中熱議的焦點。其實,《民法典》共有四條直接使用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第1064條、第1066條、第1089條、第1092條),第1065條和第1076條雖未直接在法條中使用「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表述,但法條仍涉及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調整。
  • 【學習宣傳民法典專欄】《民法典》新規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此次2020年頒布的《民法典》吸收了現行司法解釋的有效做法,規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 【學習宣傳民法典專欄】《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範圍...
    夫妻從事商業活動,視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所負的債務。從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
  • 民法典釋義: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法條原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條解析:該法條是基於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夫妻一方的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民法典》在法條設置中,進一步加強的債權人的舉證責任,防止夫妻一方與債權人債權人串通,從而損害另一方財產權。
  • 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共籤,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對於夫妻債務問題,是很多離婚夫妻會受到困擾的。那麼根據目前的婚姻法及其法律規定,對於夫妻債務有規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明確的地方。其採用概括式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概括式的規定存在很多不明確,因此民法典草案有一種共同債務共籤制度,那麼如何理解這項規定?
  • 《三十而已》顧佳離婚,夫妻財產如何分割?《民法典》有這些新原則
    離婚了,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面對出軌,如何最大限度爭取權益?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新增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有什麼具體表現?
  •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2020版)
    齊精智律師提示在上述司法解釋公布之後,證明夫妻一方對外借貸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在於債權人而非債務人及其配偶,債務人及其配偶不用自證清白。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一、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後,配偶支付部分利息的行為不構成對債務的追認,該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 海華法務參考:民法典夫妻債務新規解讀
    隨後的司法實踐表明,該解釋有效遏制了當時存在的一些夫妻惡意逃債,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但也加重了未舉債配偶一方的舉證責任,出現了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讓夫妻另一方「被負債」的現象,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即使在2017年又出臺了補充規定,表明人民法院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否定評價的鮮明立場,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舉證責任等問題也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 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標準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彭某對被告陶X君向原告償還的上述594000元借款本金承擔共同清償責任,證據不足。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一) 夫妻共同籤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從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簡訊
  • 玄玉寶:《民法典》時間效力初探
    若公證遺囑及後續遺囑均於《民法典》施行前作出,則可按舊規則認定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若後續遺囑於《民法典》施行後作出,則應按《民法典》新規則以最新作出的後續遺囑為準。因此,對於《民法典》施行前已經開始但尚未分配遺產的法定繼承糾紛,涉及第二順位繼承人進行繼承的,應適用《繼承法》的舊規則,不宜將《民法典》新規則予以溯及適用。
  •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要聽誰的?這些事民法典中有說法
    原標題:婚姻家庭「煩心事」民法典中有「說法」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關係和諧與否,一頭連著家庭的幸福感,一頭連著社會的安定團結。對方婚前隱瞞病情該不該介意?婚姻中對方欠的債你有沒有義務還?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要聽誰的?這些婚姻家庭的「煩心事」,聽聽民法典怎麼解答。
  • 事業單位法律知識: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俗話說「親不過父母,近不過夫妻」。一直以來,夫妻在婚姻期間產生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因此在夫妻離婚時,有時會出現一方莫名背負大額債務的情況,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最高法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進行了修改。
  • 玄玉寶:《民法典》時間效力初探|至正 論法
    若公證遺囑及後續遺囑均於《民法典》施行前作出,則可按舊規則認定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若後續遺囑於《民法典》施行後作出,則應按《民法典》新規則以最新作出的後續遺囑為準。這一規定將對法定繼承時第二順位繼承人對於遺產的分配方式和份額帶來重大影響,與相關法律事實發生時當事人的利益預期不符。因此,對於《民法典》施行前已經開始但尚未分配遺產的法定繼承糾紛,涉及第二順位繼承人進行繼承的,應適用《繼承法》的舊規則,不宜將《民法典》新規則予以溯及適用。
  • 民法典第1064條理解與適用+典型裁判規則
    編者按: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關於「共債共籤」和相關舉證責任分配等認定夫妻債務的規則已被《民法典》第1064條吸收,為準確理解該條要義,案例君今天推出本文,供大家學習《民法典》參考。
  • 《民法典》施行後,人人必知的49個法律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於2020年5月28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已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頒布實施民法典意義重大,其中有不少新規法條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這些都是需要我們熟知的內容,特轉載供大家參閱。
  • 1分鐘學習民法典 |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1分鐘學習民法典 |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如何認定?·政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寧姐話家事】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怎樣才能防止「被負債」?
    夫妻共同債務制度屬於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涉及對夫妻一方財產權利、夫妻另一方財產權利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是關乎民事主體自由及其限制的重要價值判斷問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特別是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成為近年社會持續關注的社會熱點話題,今天就和大家共同探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相關問題。一、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 涉夫妻共同債務的典型案例裁判規則彙編
    核心閱讀《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確立了「共債共籤」原則,從立法上賦予夫妻獨立人格,強調配偶一方有知情權和同意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借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 走進民法典|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嗎?寵物傷人如何追責?
    《民法典》法條 夫妻共同債務 第1064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 探討夫妻共同債務推定——從日常家事代理權談起
    家事無小事,家和萬事興,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作為家事法的重要實務問題,伴隨著社會財產制度的變化,不斷呈現著新的情況。夫妻共同債務推定是婚姻家庭法學界討論的經典話題之一,並且,《民法典》重點明晰了夫妻財產關係,夫妻財產問題解決將得到進一步明確。《民法典》確立日常家事代理權,使其成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規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