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自然資發〔2020〕131號
各縣(市、區)自然資源局、財政局、各自然資源分局:
根據《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實施意見》(漳政辦〔2020〕40號)文件精神,漳州市自然資源局、漳州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漳州市打擊非法違法採礦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漳州市自然資源局 漳州市財政局
2020年10月19日
漳州市打擊非法違法採礦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非法違法採礦行為,及時發現、有效遏制和嚴厲打擊礦產資源違法犯罪,維護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社會公眾舉報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非法違法採礦行為、線索,經查證屬實立案查處後,予以相應物質獎勵的情形。
第三條 負責調查處理舉報案件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負責獎勵標準審定、獎勵決定告知和獎勵金發放等工作。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四條 非法違法採礦行為舉報獎勵資金從縣級財政部門年度預算安排給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執法與監督項目經費中統籌解決,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獎勵範圍與條件
第五條 舉報下列非法違法採礦行為,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無證採礦的,包括:
1.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而擅自採礦的;
2.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已滿未辦理延續登記取得新的採礦許可證繼續採礦的;
3.採礦許可證依法註銷、吊銷後繼續採礦的;
4.未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採礦(共生、伴生礦除外)的;
5.持勘查許可證實施採礦行為的;
6.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
7.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產的;
8.其他未取得採礦許可採礦的行為。
(二)越界採礦的。
(三)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
第六條 舉報獎勵應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一)非法違法採礦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的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情況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非法違法採礦行為前主動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溝通,提供案件線索或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符合本辦法舉報獎勵規定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進行的舉報,或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進行的舉報;
(二)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報導和披露的;
(三)以舉報名義進行的信訪投訴或申訴;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舉報受理和舉報方式
第九條 對非法違法採礦行為的舉報,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未及時處理的,舉報人可以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舉報的非法違法採礦行為調查處理後,同一舉報人重複舉報同一事項且未提供新的違法線索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再受理。
第十一條舉報獎勵限於實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有效聯繫方式等信息。匿名舉報不列入獎勵範圍。
第十二條舉報人可通過以下方式對非法違法採礦行為進行舉報:
(一)通過來訪或信函進行舉報。
(二)撥打12336自然資源違法舉報電話。
(三)通過12336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舉報微信平臺進行舉報。
第四章 獎勵原則與標準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的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二)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勵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獎勵金平均分配。
(三)一個舉報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分別立案查處的,按案件數分別給予舉報獎勵金。
第十四條 獎勵標準:
(一)舉報事項屬第五條第(一)至第(三)項內容的,經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人民幣的經濟獎勵。
(二)舉報無證開採、越界違法開採稀土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另行獎勵1000人民幣元。
第五章 舉報人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未經舉報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真實信息及舉報情況對外公開或洩露給被舉報人和其他無關人員。
第十六條被舉報人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舉報人必須對舉報反映問題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虛構事實、不得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等進行誣告或虛假舉報。
舉報人一年內有兩次以上誣告或虛假舉報的,誣告或虛假舉報情形將被納入其個人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獎勵程序
第十八條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針對舉報立案查處完畢後,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確定獎勵標準、獎勵金額,下達舉報獎勵通知書,告知舉報人獎勵標準、獎勵金額以及領取獎勵金的時間、地點等。
第十九條舉報人對獎勵標準、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提出覆核請求。
獎勵實施部門接到覆核請求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作出書面覆核決定。
第二十條舉報人應當自收到獎勵通知書或覆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本人銀行帳號和獎勵通知書或覆核決定書到指定地點領取獎勵金。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需同時提供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舉報人本人銀行帳號。舉報人無法現場領取獎勵金且無受託人的,可及時說明情況並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複印件、開戶行、銀行帳號,由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將獎勵金匯至指定帳戶。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勵金的,視為履行公民義務放棄獎勵。
第二十一條獎勵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獎勵金應當採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全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內審工作制度,規範本部門舉報獎勵金的計算、審核、報批、發放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全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臺帳記錄,對舉報信息、立案文書、罰沒金額、罰金數額、舉報獎勵金額、領取信息等實行臺帳管理。
第二十四條全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扣壓、銷毀;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舉報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有關案情及接受獎勵等情況;核實情況時,不得暴露舉報人身份;對匿名舉報書信及材料,不得鑑定筆跡。
第二十五條全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金的;
(二)貪汙、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三)拒絕、敷衍受理舉報,對舉報內容未核實、處理、答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五)未經舉報人同意,洩露舉報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獎勵情況的;
(六)其他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各地出臺的相關舉報獎勵制度規定的獎勵標準高於本辦法獎勵標準的,按原獎勵標準執行。本辦法實施後,國家、福建省出臺的相關獎勵制度規定的獎勵標準高於本辦法獎勵標準的,按國家、省級獎勵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漳州市自然資源局、漳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