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陳女士:
我家地板前幾天漏水,聯繫物業維修。物業上門檢查後說要撬開弄,不是小工程,做不了,讓我自己找裝修隊。因我年紀大了力不從心,請物業代為幫忙聯繫裝修隊。
後來,物業幫我聯繫了一名維修工上門。可在施工期間,維修工被切片刀割破了手,手筋都斷了,比較嚴重。我第一時間把維修工送到了醫院,還陪了一晚上,當時物業出了部分醫療費。之後,我和物業溝通,說「你請來的人受傷了,你要承擔責任」。可物業說,維修工是給我做私活的,不是物業的工人,和物業沒關係。雙方沒能達成一致意見。
我想問:這種情況下的維修工受傷,我和物業到底誰該擔責?維修工自己有責任嗎?
記者調查
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下列服務事項: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託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我們稱之為「專有部位」的維修。
維修時,會被牽涉到利益關係的有三方:即物業公司、維修工和業主。在上述事故中,如果維修工沒有按照安全操作規範,導致維修中自己受傷的,那本人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反之,維修工免責。
在維修工「免責」的前提下,存在兩種責任承擔情況。第一種情況,如果物業公司在共用部位維修和已訂立的物業公司服務合同中「專有部位」的維修時,維修工出現傷害,那麼,責任由物業公司承擔。第二種情況,如果維修工是在業主家的「專有部位」維修,且此項目不在物業公司的服務合同範圍內,物業公司只是幫助業主聯繫維修師傅,不參與收費。那麼,即便業主和維修工之間沒有籤訂合同,也形成事實上的「僱傭」關係,一旦發生傷害,僱主(業主)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參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後提醒的是:家裡難免需要修補,不管是物業幫你聯繫,還是自己聯繫維修工上門服務,最好訂立一個簡單的合同,約定服務內容、費用及相關的責任,以免出現問題後「理不清剪還亂」。
相關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的有關條款: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有關此話題的詳細討論,可收聽上海電臺FM93.4,上午9時到10時、下午1時到3時播出的《市民政務通—直通990》節目。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蘇唯 編輯郵箱:jfwenda@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