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資費是指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服務時按規定收取的服務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對郵政資費作出了詳盡規定,各級郵政企業應當了解、掌握郵政資費有關規定,以更好地提供郵政服務。
長期以來,我國對郵政資費實行政府統一定價,由國家進行統一管理。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十五條規定,郵政業務的基本資費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非基本資費由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公布施行後,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計委2001年7月發布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中規定,郵政基本業務資費由國家計委定價,其範圍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報刊發行、郵政匯兌、特快專遞、機要郵件的服務價格。
2009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九條根據國家相關部門對於改革郵政業務價格形成機制的精神,將郵政資費分政府定價和市場定價兩種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機要通信資費以及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資費實行政府定價,資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郵政企業的其他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資費標準由郵政企業自主確定。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為確保改革於法有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對涉及價格管理的條款進行了修改。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修改了三處有關郵政資費的規定,經過修改,政府定價範圍進一步縮小,郵政企業自主定價範圍相應擴大。
2015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三處條款均涉及郵政資費,包括:第二條第四款關於郵政普遍服務的概念、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於郵政業務政府定價的範圍、第四十條第一款制定政府定價的郵政資費的徵詢程序。
修改了郵政普遍服務概念。按照國家相關部門對於價格改革的要求,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部分資費不再實行政府統一定價。與之相適應的,郵政普遍服務概念中的「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構成要件修改為「合理的資費標準」。修改後的郵政普遍服務概念與《萬國郵政公約》及主要國家關於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的規定趨於一致。
調整了郵政業務政府定價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郵政業務範圍,以中央政府定價目錄為依據,具體資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根據上述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改委發布的《中央定價目錄》對郵政資費政府定價的具體範圍作出規定,包括:信函寄遞資費、郵政匯兌資費、機要通信資費、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資費、單件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寄遞資費(競爭性領域除外)。同時,國家發改委、國家郵政局印發的《關於放開部分郵政業務資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將國內特快專遞資費、明信片寄遞資費、印刷品寄遞資費和單件重量10千克以下計泡包裹(每立方分米重量小於167克的包裹)等競爭性包裹寄遞資費,由政府定價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郵政企業可以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確定資費結構、資費標準和計費方式。
明確了制定郵政資費政府定價的徵詢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郵政業務資費標準,應當聽取郵政企業、用戶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按照這一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制定屬於中央政府定價目錄範圍的郵政業務資費標準時,應當聽取郵政企業、用戶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這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制定政府定價的法定程序,也可以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制定資費標準的科學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作者系河北經貿大學郵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