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 慶 市 財 政 局
關於印發財政資金支持租賃住房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渝建〔2020〕14號
相關區縣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培育發展,做好中央財政資金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工作,切實加強租賃住房項目管理,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相關規定,結合我市租賃市場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財政資金支持租賃住房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20年3月3日
財政資金支持租賃住房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推進住房租賃試點工作,規範財政資金支持租賃住房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資金支持租賃住房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由企業申報,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評審認定,通過新建、改建、盤活存量的方式用作租賃住房的項目(不含民宿、酒店及短租項目等)。其中:
新建項目,是指在實施期內開工的新建租賃住房項目,且竣工投入運營後自持租賃持續運營期不得少於10年;
改建項目,是指在實施期內開工的工業廠房、商業用房、城中村城邊村、閒置毛坯房以及其他改造為租賃住房的項目,且竣工投入運營後持續運營期不得少於6年。其中,閒置毛坯房改造項目是指在實施期內對閒置毛坯住房進行裝修用作租賃住房達50套以上的項目,且竣工投入運營後持續運營期不得少於3年;
盤活存量住房項目,是指在實施期內將閒置已裝修住宅轉化為租賃住房達100套以上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實施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住房租賃企業管理及項目的計劃統籌、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指導各區縣項目實施和檢查。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住房租賃企業管理及項目的計劃編制、申請受理、項目初審、動態監控和後期管理,定期向市住房城鄉建委報送項目計劃、項目初審意見和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五條 項目儲備
市住房城鄉建委牽頭建立項目儲備庫,定期發布項目申報公告,組織企業按照「誰投資誰申報」的原則進行申報,不接受個人申報。
第六條 項目申報
申報企業應當通過重慶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監管服務平臺」)提交申請,並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項目申報書、承諾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等書面資料。
(一)申報企業和項目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申報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住房租賃市場建設的相關規劃;
2.申報項目符合新建、改建、盤活存量項目的相關規定;
3.申報企業參與項目經營的,應當是已按相關規定進行開業申報或辦理機構備案的企業,且實際從事住房租賃業務;
4.申報企業承諾在項目首次出租後,每年租金漲幅不超過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5.申報企業需出具房屋產權方同意申報財政補貼、知曉相關政策限制、同意實施改造(若涉及改造情況的)等相關內容的書面證明。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或項目不納入申報範圍:
1.近三年存在不良記錄、投訴率較高、違法違規行為、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失信被執行人等存在明顯市場風險的企業;
2.參與項目經營但未進入監管服務平臺,未進行開業申報或未辦理機構備案,以及未進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籤備案的企業;
3.民宿、酒店和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短期租賃住房項目,以及主要滿足旅遊度假需求的租賃住房項目;
4.產權不明晰、違規違法建設或改建、安全質量不達標、消防不合格、被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限制房地產權利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項目;
5.未直接從房屋產權人處收儲的盤活存量住房項目;
6.單套房屋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大戶型租賃住房項目和月均租金超過同時期同地段房屋平均租金兩倍的高端租賃住房項目;
7.已搖號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8.通過「N+1」等方式改造原住房結構的項目;
9.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等與住房租賃市場沒有明顯關聯的領域。
第七條 項目初審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申報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初審,出具初審意見,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八條 項目覆審
對通過初審的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市財政局組建評審組進行覆審。評審組負責對項目投資主體、建設周期、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及項目風險等指標進行綜合評估,並出具評審結果,評審結果分為重點、合格和不合格三類項目。
第九條 項目公示
項目通過覆審後,由市住房城鄉建委通過監管服務平臺對擬補助項目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後,正式納入補助項目庫管理。
第十條 項目實施
經評審合格並納入補助項目庫管理的項目,應當按照評審通過的建設方案開展相關工作,按期開工、按計劃推進。對未按期開工建設或明顯拖延工期的項目,取消其專項資金補助資格。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建立進度管控、信息報送等工作制度,確保項目建設科學推進、有序實施、按期投用。
第十一條 後續監管
經評審合格並納入補助項目庫管理的項目,應當遵守申報時的持續運營條件,其中:新建項目自持租賃持續運營期限不得少於10年;改建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得少於6年,其中,閒置毛坯房改造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得少於3年。
項目運營期間,其整體轉讓或變更投資運營主體等行為不得改變項目實際用途,原則上不得分零銷售,對確有特殊原因需租改售的項目需報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資金撥付
財政部門按照評審結果確定的補助方式和金額撥付專項補助資金,其中新建和改建項目原則上在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後一次性撥付補助資金,對評審為重點項目的,可按進度進行撥付,但竣工驗收前的撥付金額不得超過應撥付補助資金的50%;盤活存量住房項目在申報年度的次年給予補助。
專項資金補助標準為:
(一)新建項目,補助標準不超過建安及裝修(不含可移動的軟裝、購置家具家電等,下同)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平方米。
(二)改建項目,補助標準不超過改造及裝修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平方米;其中,閒置毛坯房改造項目,補助標準不超過裝修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過300元/平方米。
(三)盤活存量住房項目(含持續運營管理租賃住房項目),補助標準不超過20元/平方米·年。
(四)對新建或改建(不含閒置毛坯房裝修)租賃住房項目評審為重點項目的,可另按不超過成本的5%給予補助,最高不得超過150元/平方米。
(五)對新建或改建(不含閒置毛坯房裝修)租賃住房項目在實施期限內實際發生的貸款利息和擔保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的30%給予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項目當年貸款餘額的2%。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及相關制度,定期對項目進行動態檢查和綜合評估,並將項目進展情況匯總上報市住房城鄉建委和市財政局。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所稱「不得少於」、「以上」、「不滿」、「超過」、「不超過」、「不得超過」均含本數。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提及的房屋面積,新建項目以房產面積竣工測算報告書上的建築面積為準,涉及結構變化的改建項目以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築面積測算報告為準,其餘以房屋產權證上的建築面積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關於項目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我市的住房租賃市場規劃、年度預算安排、租賃住房經營成本、新改建租賃住房投資額等,結合評審結果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先期在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垻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兩江新區、高新區試點,後期視情況擴大試點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