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印發
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國土房管規發〔2017〕18號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市農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區縣(自治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局,各分局,局機關有關處室: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佔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根據《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佔補平衡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委發〔2017〕22號),市局制定了《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範圍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優先開展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中新增耕地指標交易,暫不開展耕地等別提升指標、補充水田指標交易。主城區市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仍暫由市局收購的新增耕地指標落實耕地佔補平衡,按《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重新核定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系統土地、礦產行政事業型收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01〕346號)的規定收繳耕地開墾費;主城區其他建設項目通過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購買新增耕地指標落實耕地佔補平衡。除主城區外各區縣新增耕地指標優先滿足本區縣建設項目佔補平衡,按《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重新核定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系統土地、礦產行政事業型收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01〕346號)的規定收繳耕地開墾費;因時序或耕地質量結構問題無法在本區域內實現佔補平衡的建設項目,可通過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購買新增耕地指標落實耕地佔補平衡。
二、明確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價格
通過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購買的新增耕地指標,暫按地類、等別限定最高價格掛牌交易,水田最高限價7等及以上3.5萬元/畝、8等3.3萬元/畝、9等3.1萬元/畝、10等2.9萬元/畝、11等2.7萬元/畝;旱地最高限價7等及以上3萬元/畝、8等2.8萬元/畝、9等2.6萬元/畝、10等2.4萬元/畝、11等2.2萬元/畝。市局將根據補充耕地成本、資源保護補償和後期管護等因素,適時調整新增耕地指標交易價格。
三、明確指標交易服務費用收取標準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重慶市減輕企業負擔政策措施目錄清單(第二批)的通知》(渝府辦發〔2017〕29號),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從《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執行。
四、加強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保障
有補充耕地任務的區縣,要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土地整治工作力度,確保完成年度補充耕地任務,通過市場購買的新增耕地指標不計入補充耕地任務。主城區外各區縣須按年度補充耕地任務量的20%以上提供市場進行交易,並納入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
2017年9月11日
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嚴格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佔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佔補平衡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委發〔2017〕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佔補平衡指標,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佔用耕地補償制度中可用於補充非農建設佔用耕地的指標。耕地佔補平衡指標包括新增耕地指標、耕地等別提升指標、補充水田指標。
新增耕地指標,是指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新增耕地對應的指標,包括新增旱地指標和新增水田指標。
耕地等別提升指標,是指對現有耕地進行提質改造後,所提升的耕地質量對應的指標。
補充水田指標,是指旱地改為水田對應的指標。
第三條 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依據市國土房管局核發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及其他載體記載的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遵循「誰投資、誰受益」和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活動由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組織實施。
第五條 跨區縣調劑耕地佔補平衡指標採取公開競價的方式交易。
第六條 市國土房管局按指標類別、質量等因素分別制定最高限價並定期動態調整。
第七條 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的單位為平方米。
第八條 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完成後,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出具《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確認書》,市國土房管局核發《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證書》。
第二章 交易主體
第九條 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主體分為申請出讓人和申請購買人。
第十條 耕地佔補平衡指標申請出讓人是市國土房管局核發合格證上登記的項目實施單位或《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證書》上記載的指標所有權人。
第十一條 耕地佔補平衡指標申請購買人是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重慶市城鄉規劃範圍內建設佔用耕地的開發建設單位、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業主單位等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義務的責任主體。
市國土房管局監督管理全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活動,各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監督指導。
第十二條 交易意向方須向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在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系統開具交易帳戶。
第三章 指標申讓
第十三條 市國土房管局核發的合格證、《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證書》及其他載體記載的耕地佔補平衡指標面積可以申讓。
第十四條 申請出讓人發起交易申請時,需向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提供對應的合格證、《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證書》或記載耕地佔補平衡指標的其他載體原件、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將耕地佔補平衡指標相關信息錄入系統後發起交易申請。
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對申請出讓人提交的耕地佔補平衡指標對應的項目名稱、合格證號、指標類型、指標等級、指標面積等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組織對申請出讓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審查通過的,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留存合格證或《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證書》等材料。審查不通過的,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退回申請出讓人提供的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通過的,耕地佔補平衡指標進入申請出讓人的可交易庫。耕地佔補平衡指標進入可交易庫後,申請出讓人不得將指標作其他使用。
第十六條 在交易時段內,申請出讓人可自行設定可交易庫中耕地佔補平衡指標的申讓報價,實時發送或撤回賣出委託。
申讓報價高於最高限價的,系統不接受賣出委託。
第十七條 未成交的耕地佔補平衡指標面積,可以申請按項目撤回。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審查後同意撤回的,退還申請出讓人提交的合格證或《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證書》。
第四章 指標申購
第十八條 申請購買人應以使用為目的,持建設佔用耕地相關有效證明資料向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提交指標申購申請。
申購時,購買的指標數量以帳戶資金為限。以公開競價方式交易的,申請購買人應保證資金帳戶中有足額資金。
第十九條 在交易時段內,申請購買人可自行設置申購價格、數量,實時發送買入委託。申請購買人也可以通過系統實時撤回買入委託。
第五章 成交確認及價款結算
第二十條 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由系統自動配對確認成交。系統成交確認遵循以下原則:
(一)及時交易。每新增(更改報價的需求視為新增,下同)一例賣出委託或買入委託,系統適時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匹配買入或賣出委託。
(二)價格優先。較高價格買入申購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購,買入申購價格為成交價格;較低價格賣出申讓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讓,賣出申讓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時間優先。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系統確認的時間確定。
(四)分割交易。一例委託買入或賣出指標面積在一次交易中無法滿足時,系統自動確認部分成交,剩餘委託買入或賣出指標面積按原申請時間重新計入系統。
第二十一條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依據每一筆耕地佔補平衡指標成交情況,向購得人出具《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確認書》。在對應的合格證、《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證書》或記載耕地佔補平衡指標的其他載體原件上記錄交易情況。
第二十二條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在每個交易日終(16:00)後2個小時內,對購得人和申請出讓人之間指標份額和資金進行逐筆結算。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劃入申請出讓人指定帳戶。
第二十三條《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證書》應載明成交的新增耕地指標類型、面積、價格及對應合格證號。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出讓人對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並承擔因新增耕地不實、對應新增耕地被佔用等對購得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 市國土房管局根據《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證書》對應的合格證上記載的指標面積及類型等,通過國土資源部耕地佔補平衡監測監管系統,向佔用耕地項目所在區縣授權指標。
建設項目補充耕地時,應在《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證書》上核銷指標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 指標申請出讓人或申請購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一年內不得參加指標交易活動:
(一)提供虛假文件的;
(二)影響公正交易和市場管理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在指標交易活動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地票使用涉及的耕地佔補平衡,按地票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附表:1. 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確認書
2. 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證書
附表1
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交易確認書
渝農地所補〔20 〕 號
購得人
基本情況
購得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繫人
聯繫方式
購得指標基本情況
指標類型
指標等級
成交總面積(平方米)
成交總價款(元)
指標單價
(元/平方米)
耕地佔補平衡指標對應項目清單
序號
項目名稱
合格證號
備案號
指標面積
(平方米)
備註
交易機構(籤章)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重慶市耕地佔補平衡指標證書
NO.
指標所有權人
指標類型
指標等級
指標面積
小 寫
平方米
大 寫
平方米
指標總價
小 寫
元
大 寫
指標單價
小 寫
元/平方米
大 寫
耕地佔補平衡指標對應項目清單
序號
項目名稱
合格證號
備案號
指標面積
(平方米)
備註
使用說明:1.指標可用於非農建設佔用耕地所需補充耕地使用;
2.指標使用時按照佔用耕地等級等面積使用;
3.具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使用記事欄
用地項目名稱
請示文號
佔用耕
地情況
類 型
本次核銷
耕地情況
類 型
指標剩餘情況
類 型
等 級
等 級
等 級
面 積
(平方米)
面 積
(平方米)
面 積
(平方米)
經辦人
審核人
日 期
用地項目名稱
請示文號
佔用耕
地情況
類 型
本次核銷
耕地情況
類 型
指標剩餘情況
類 型
等 級
等 級
等 級
面 積
(平方米)
面 積
(平方米)
面 積
(平方米)
經辦人
審核人
日 期
用地項目名稱
請示文號
佔用耕
地情況
類 型
本次核銷
耕地情況
類 型
指標剩餘情況
類 型
等 級
等 級
等 級
面 積
(平方米)
面 積
(平方米)
面 積
(平方米)
經辦人
審核人
日 期
用地項目名稱
請示文號
佔用耕
地情況
類 型
本次核銷
耕地情況
類 型
指標剩餘情況
類 型
等 級
等 級
等 級
面 積
(平方米)
面 積
(平方米)
面 積
(平方米)
經辦人
審核人
日 期
用地項目名稱
請示文號
佔用耕
地情況
類 型
本次核銷
耕地情況
類 型
指標剩餘情況
類 型
等 級
等 級
等 級
面 積
(平方米)
面 積
(平方米)
面 積
(平方米)
經辦人
審核人
日 期
用地項目名稱
請示文號
佔用耕
地情況
類 型
本次核銷
耕地情況
類 型
指標剩餘情況
類 型
等 級
等 級
等 級
面 積
(平方米)
面 積
(平方米)
面 積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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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
日 期
其他記事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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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