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股票帳戶最高罰款50萬?借用親屬帳戶是否違法?

2020-12-24 郭施亮
股票帳戶

新《證券法》的正式實施,本來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其中,違法違規成本的大幅提升,對資本市場震懾力的提升具有積極的影響意義。但是,近期市場卻對細分的規則產生出不少的擔憂。

根據新《證券法》第58條的規定顯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則,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此外,第195條規定顯示,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以下的罰款。

實際上,在之前的《證券法》中,已有相關的規定。但是,與舊《證券法》相比,新《證券法》的規則卻更加細化,處罰力度也更為嚴格。

其中,最特別的區別,一個在於從舊《證券法》的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帳戶從事證券交易,擴展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另一個則是處罰最高金額從三十萬提升至五十萬,且界定此類違法行為的性質,從出借修改為出借或借用等。

由此一來,雖然只是細微的變化,但卻容易讓市場感到擔憂。具體而言,對出借或借用的界定,卻很容易產生出一定的迷惑性。在實際情況下,對夫妻之間或者父母子女之間的代為操作行為,究竟算不算出借或借用的行為,這將會界定是否違法的關鍵所在。

從政策出臺的初衷分析,最直接的原因,在於打擊上市公司董監高等市場敏感群體,藉助家人或親屬的證券帳戶,來實現間接提前變現的目的,進而繞過了政策規定的約束。事實上,這些年來,存在不少上市公司董監高繞道減持或變相減持的行為,家人或親屬的證券帳戶也頻繁出現大額交易的操作行為。

此外,新《證券法》內容的修改,或意在打擊多帳戶操作的遊資機構,尤其是熱衷於坐莊的資金。這些年來,遊資資金持續活躍,但揭開遊資活躍的背後,卻往往離不開多帳戶操縱股價的行為,有的甚至牽涉到數十個乃至上百個的交易帳戶,來達到對倒等目的,進而擾亂了資本市場正常的運行秩序。

但是,從新《證券法》的內容修改分析,卻難免會讓投資者產生出不少的擔憂,或存在解釋不夠清晰的問題。

在實際情況下,在現有新股申購模式下,不少家庭存在代為打新的行為。其實,這也是比較正常的現象,假如夫妻之間或父母子女之間,因工作時間或其它任務的安排,未能夠及時登錄證券帳戶完成新股或可轉債的打新申購,這個時候委託自己的丈夫或家人代為操作,這也可能會是比較正常乃至普遍的現象。然而,如果針對這一現象,仍列為違法行為,恐怕會引發投資者的擔憂情緒,甚至引發一輪銷戶現象。

事實上,面對龐大的股民陣營,即使按照新《證券法》嚴格實施,要逐一確認代為操作的行為,這個工作量也是非常巨大的。假如券商機構對親屬之間代為操作的行為作出警告乃至凍結帳戶的行為,恐怕會引發股民的不安,或通過銷戶或轉戶的形式迴避監管的規則。

此外,對擁有多帳戶操作的遊資機構來說,尚且可能存在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的應對策略。即使是按照同一個設備或者同一券商登陸5個以上帳戶觸發預警的規則,遊資機構可能會改變IP位址,或通過不同地址、不同設備等方式迴避監管風險,這也是很難實施針對性監控的。

由此可見,對出借股票帳戶處罰的行為,需要實施更細化更嚴謹的解釋說明,避免引發投資者的不安與焦慮。例如,對夫妻之間以及家人之間,且屬於非上市公司大股東、非董監高以及非從業人員等性質的代為操作行為,只要不存在頻繁交易、持續大額交易乃至持續異常交易的行為,應該要在新《證券法》內容中有具體解釋與說明。在一般情況下,因牽涉到的數據過於龐大,只要同一設備或同一IP位址登陸證券帳戶不是特別多,或不出現持續頻繁交易或異常交易等行為,應該不會遭到監管與處罰。與此同時,在爭奪客戶資源的當下,除非持續異常的情況,券商機構考慮到綜合的因素,並不會輕易對客戶實施預警或凍結的策略,投資者也不必過度焦慮。

但是,新規引發了市場的猜想,對更加嚴格的規則難免引發市場的擔憂。對此,新《證券法》仍需要對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並對不同的行為以及不同的情形加以解釋與說明,減少投資者的不安與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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