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吹響網際網路反壟斷執法號角,平臺巨頭如何應對下半場較量?
作者 馬蓉/黃斌
中國對阿里巴巴涉嫌壟斷展開立案調查,劍指「二選一」
反壟斷執法從嚴,騰訊美團等平臺或「在劫難逃」
中國需加強反壟斷執行和落實
圖 路透/Aly Song
中國強化反壟斷旗幟鮮明。繼十天前開出首張罰單,市場監管總局最新對阿里巴巴涉嫌壟斷展開立案調查,吹響網際網路反壟斷執法號角。儘管目前尚難判斷阿里巴巴將會面臨何種處罰,但可以預見的是,明年反壟斷執法將繼續強化,騰訊、美團等平臺企業或「在劫難逃」。
「總局已經吹響網際網路領域反壟斷執法的號角,也是執法機構對大型網際網路平臺的一次喊話,意味著此前的規範、講話並非一紙空文。」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反壟斷律師鄧志松對路透稱。
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指出,「目前還看不清監管會(對阿里)做出什麼樣的處罰,有可能一分錢都不罰,只需要整改;也可能按照上年度銷售額1%-10%處罰。」
新華社周四稍早報導,中國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實施「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受此影響,阿里開盤後深跌至逾五個月低位,其他網際網路平臺股價亦受拖累。而上月在IPO前夕被監管層約談導致上市一事泡湯的中國金融科技巨頭-螞蟻集團,亦將再次被央行等金融監管機構約談。
「阿里已經被查了,那麼騰訊估計也會被查,因為騰訊的微信、QQ等的市場支配地位應該說更容易認定。」劉旭稱。
他進一步指出,微信屏蔽了很多社交類APP的功能,比如阿里巴巴的在線辦公軟體「釘釘」,字節跳動的飛書等。「這些企業也可以繼續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騰訊,騰訊也應該被一視同仁地對待,那麼針對騰訊的反壟斷調查也會接踵而來。」
另一個例子是,騰訊音樂於2018年被網易和阿里舉報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因為騰訊跟大量音樂公司籤訂了排他的、獨家授權協議,相當於是在線音樂市場裡搞「二選一」。
「效果和性質(跟阿里)是一樣的,只不過它不是典型的電商平臺罷了。」劉旭稱。
而對於這些巨頭未來如何應對,劉旭稱,還需要各家自己去摸索調整。「在網際網路行業的上半場,大家想辦法燒錢、排擠競爭,現在進入下半場,遇上反壟斷執法,...能保護市場競爭,市場的交易成本也會下降。這會有助於中小企業的發展,例如在多個平臺開拓業務,並帶動更多就業」。
**五年漫漫舉報路,至今仍未果**
市場總局此次針對阿里「二選一」的立案調查可以追溯到五年前京東對阿里的舉報。
2015年「雙十一」期間京東向國家工商總局實名舉報阿里巴巴擾亂電子商務市場秩序,在促銷活動中脅迫商家「二選一」。但阿里認為這只是京東在炒作,之後兩者大打「口水戰」,2017年京東起訴阿里。
然而,案件尚未開審,阿里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主張此案應移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兩年後最高院作出裁定,駁回阿里上訴。然而,在質證環節阿里再繼續拖延,導致此案至今沒有正式開庭。
不過,部分案件內容已進入公眾視野。相關裁定書顯示,京東認為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和阿里巴巴在中國大陸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包括「二選一」行為在內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應當對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京東還將拼多多、唯品會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而這三家公司均屬於騰訊系,這是否意味著騰訊對阿里的反擊?
「我認為不存在『反擊』這個說法,」劉旭稱,「因為京東、唯品會等也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如果反壟斷執法機構出手調查,他們也可能都會被查,只不過針對的限制競爭行為或者適用條款可能會不大一樣。」
**中國反壟斷執法挑戰**
近年歐美均加大對網際網路科技巨頭的的反壟斷調查力度,歐盟近日亦公布法案以遏制科技巨頭不正當行為。而中國在反壟斷方面的挑戰,突出體現在缺乏對反壟斷法的執行和落實。
「早在12年多前《反壟斷法》就在中國生效了,但過去12年多來,中國大型網際網路企業做了那麼多併購,但我們真正事前依據《反壟斷法》審查的幾乎沒有。」劉旭稱。
他指出,中國網際網路行業反壟斷的癥結主要在於,一方面長期有法不執行,另一方面執法編制極少,同時還連續多年有反壟斷執法離職人員任職大型網際網路企業,使得反壟斷法人才在執法機構和網際網路企業之間出現此消彼長的態勢。
「美國聯邦層面合計1,310名反壟斷執法人員,各聯邦州還有自己的競爭執法人員;而我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一共45個編制,給人家打雜都不夠。」他稱。
他進一步指出,在國外,即便是網際網路行業,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作為預防壟斷的措施也是常規性的。谷歌、Facebook等網際網路巨頭都會在併購的時候去申報,接受全球各國執法機構的審查;執法機構可以禁止,也可以附條件批准。因為各國對網際網路行業併購的競爭執法是常態化的事前監管,這些公司就不敢大張旗鼓地搞「老大老二」之間的併購。
鄧志松也表示,中國反壟斷法在經營者集中審查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依據現行法律,經營者需滿足一定營業額標準才有義務進行申報。而在網際網路行業,由於企業多採取「燒錢補貼」以及「獵殺式併購(killer acquisition)」 的模式,導致一些可能對競爭造成影響的交易因未達申報門檻而規避了執法機構的審查。
不過,針對上述不足及業內熱議的「軸輻協議」、MFN條款(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算法共謀等問題,市場監管總局此前發布的「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已經做出回應。
「現在更需要加快現行反壟斷法的修改進程,依據數字經濟領域特有的限制競爭情形填補現有法律漏洞,改進在審查門檻、威懾力度等方面的缺憾,」他稱,「主管部門、執法機構及司法機關也應進一步完善配套規範體系,以明確執法方向,強化執法力度,暢通私力救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