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怎麼預繳增值稅?
根據《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3%。
2、單位代為個稅年度彙算申報的收入、扣除或者繳稅信息與自己實際情況有出入,該怎麼辦?
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一、與自己的扣繳義務人聯繫核實相關情況,如果確實為扣繳 義務人申報錯誤,由其辦理更正申報後,您再辦理年度彙算;二、如果自己的扣繳義務人已經註銷或者無法聯繫,您可以按照您的實際情況辦理年度彙算,但請您務必保存好相關資料, 後續稅務機關可能會與您聯繫核實。也可主動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繫,到相應辦稅服務廳提交相關資料。
3、企業按規定繳納的僱主責任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企業參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本公告適用於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4、房產稅繳納截止日期怎麼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5、提供旅遊服務選擇增值稅差額徵稅,扣除部分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三)款第8項規定,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籤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遊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票複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