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A市國稅稽查局發現房地產開企業A公司預收房款5.55億元未按規定預繳增值稅1500萬元。稽查局欲處予1倍罰款並加收滯納金,是否正確?
一、預繳增值稅是新事物
營改增之前,增值稅不存在預繳。增值稅申報主表沒有地方預繳申報。一些國稅局為了完成任務,讓個別企業提前預繳增值稅,通過未開發票先行申報、後期業務實際發生再紅字衝回的方式來解決。營改增後,為了維護證財政收入的穩定、均衡企業稅負,以建築服務、不動產銷售為代表的經濟業務按預收款發生時間預繳增值稅。同時,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的規定:一、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可見,營改增後,預繳稅款的行列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五大稅費。
二、預繳增值稅「暫存」過渡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營改增後,分支機構、銷售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經營行為產生的增值稅預繳、轉抵、結餘情況在附表四《稅額抵減情況表》反映,當期發生數不能直接列支主表,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暫存「附表四」。
三、房地產開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析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45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籤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全國各省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為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如果開發產品移交時間早於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時間,以房地產公司辦理開發產品實際移交時間為房地產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針對期房銷售可以,對於銷售現房不合適。
房地產銷售合同對定金、首付、分期、尾款、按揭等的收付時間約定清晰,開發企業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有六項孰早原則:1.開具有稅額的發票;2.收訖銷售款項;3.書面合同確定的收付款日期;4.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5交付房屋的當天;6.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受此限制,現房銷售收到的預收款,其預繳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比期房銷售就要小很多。現房銷售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認,需要各省市稅務局出臺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A公司開發銷售」銀河城「項目(老項目),2016年5月1日起預售,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2017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共取得預售房款5.25億元(無餘欠尾款)。項目按期完工並交付業主,2018年共銷售3.15億元。
分析:2017年12月31日前,A公司累計按3%預繳增值稅0.15億元。2017年12月31日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應繳納增值稅0.25億元,抵頂預繳增值稅0.15億元,應補繳增值稅0.1億元。
2018年起,A公司應當按現房銷售「六項孰早原則」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A公司收到預收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不能適用預售期的政策,需要更多地按合同約定、結合不同情況及時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預繳到應繳的空間較大減少。
四、未按規定預繳稅款的處罰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未按本辦法規定預繳或繳納稅款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預繳和繳納是同一意義嗎?法律條文是嚴謹的,一字之差,差之千裡。徵管法全文找不到有關未按規定預繳稅款明確的處罰規定。這需要總局發文進行明確。
關於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國稅函發[1996]8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是採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辦法徵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採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可見,未按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不能按偷稅處理。
對於未按規定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發[1995]593號)規定,對納稅人未按法規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法規加收滯納金。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發[1995]593號)全文廢止。 從2011年起,不按規定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企業不會被加收滯納金。
關於土地增值稅預繳,《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 ,三、關於土地增值稅的預徵和清算問題 ,對未按預徵規定期限預繳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開發企業未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將被處罰加收滯納金是剛性的。
安徽省開發企業諮詢省地方稅務局:我單位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2009年度預售開發房屋,經稽查局檢查後,發現我單位2009年度少預繳了一部分土地增值稅,稽查局在今年檢查後,要對該部分少預繳的土地增值稅加處罰款、滯納金,請問,這樣符合規定嗎?2010年11月25日,安徽省省局勞務財產處回覆:應加收滯納金,未提及應加處罰款。只有當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滿足後,開發企業才產生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安徽省地稅局的回答從側面表明,未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開發企業不會被處予罰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表述是含糊的,存在一定的爭議。開發企業不按規定進行申報,稅務部門通知申報,開發企業仍拒不申報,主管稅務局是否可按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按偷稅進行處理?
依據徵管法,A市國稅稽查局首先應責令A公司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A公司應按國稅局要求及時補繳應預繳的增值稅,則不存在是否按偷稅處罰的爭論。同時,未按規定預繳增值稅是否加收滯納金應當由國稅總局出文明確。所以,當前政策形勢下,這些處罰對開發企業如隔靴撓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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