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我局針對規範性文件《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背景、依據等介紹
2006年廣州市設立技術標準研製資助專項資金,經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原市質監局聯合印發了《廣州市技術標準研製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啟動了標準研製資助工作。2010年技術標準研製資助調整為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標準化戰略資金極大地調動了我市企事業單位參與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對引導我市重點企業掌握行業發展的話語權和主動權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為進一步規範管理,推動全市標準化戰略實施上臺階,2011年市財政局、原市質監局制定了《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質監〔2011〕207號),並於2015年進行第一次修訂(穗質監〔2015〕88號),5年有效期即將屆滿。
另外,2019年,我市按照國家和省部署,開展了涉及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等部門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辦法》被列入集中修改的部門規範性文件之一。此次集中修改主要是按照《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的部門名稱、職責作相應修改,並根據證明事項清理結果,對申報事項表述以及申報資金所需材料發生變化的情況作出修改。
其主要法律政策依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7年修訂)第七條,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開展或者參與標準化工作。
(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實施綱要(2013-2020年)的通知》(穗府辦〔2013〕35號)第五條第(三)項,各級財政要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 ,進一步加大對標準化經費的投入,重點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標準化項目研究、參與各級標準制修訂、建立標準化示範(試點)、構建先進標準體系等相關工作,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落實標準化活動資金,支持標準化事業發展。
(三)《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穗文〔2019〕42號)第三條第(八)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標準化激勵政策,規範標準化活動。
(四)《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2020〕12號)第八條,制定管理辦法。經批准設立的專項資金,市業務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及相關工作要求,在專項資金設立後第一次接受項目申請前應出臺專項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分配方式、審批程序和監督評價、責任追究等。已設立的專項資金調整績效目標、用途範圍等事項的,應及時修訂具體使用管理辦法。
二、《辦法》基本內容和特點是什麼?
(一)基本內容。《辦法》分七章共25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的概念、申報主體。根據第三條規定,不同的申報主體可依據本辦法申請專項資金的情形有所不同。其中,省屬或中央駐穗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可依據本辦法申請專項資金的情形包括:一是承擔國際標準制修訂;二是承擔經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薦或批准下達的下列項目:地方標準制修訂、標準化研究項目和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標準化示範(試點)建設、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第二章明確了市市場監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各自職責,以及申請單位如實申報的義務。第三章明確了專項資金使用原則、範圍和額度。根據第八條,資金使用範圍有六大類。重點說明:一是基於承擔「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修訂」申報資金的,以申報單位為「主導」單位為要件。「主導」的評價標準詳見《辦法》第十條。二是基於承擔「標準化(包括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研究項目」申報資金的,以該項目經「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立項」為限。第九條明確了不同情形對應的資助資金的額度。第四章規定了申報和申報的流程、規則。第五章規定了資金管理和信息公開制度。第六章規定了責任追究和績效評價制度。第七章「附則」對《辦法》所稱的「國際標準」進行了定義,並明確了《辦法》的有效期以及原辦法的效力。
(二)主要特點。一是連續性。為便於企事業單位理解和使用,修訂儘量保持《辦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能夠使用的條款原則上保留。二是準確性。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對職能部門名稱、資金使用範圍中的部分事項名稱以及申報資金所需材料等進行調整,進一步規範文字表述。
三、《辦法》主要修改內容有哪些?
(一)調整有關責任部門的表述,將「質監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財政局」修改為「財政部門」。按照《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穗文〔2019〕42號),質監局的職責劃入新組建的市場監管局;同時,將條文中的具體部門名稱修改為按照職責定位表述,有利於保持文件的相對穩定性。
(二)將第三條、第八條至第十條中的「地方技術規範」修改為「地方標準」。原市質監局於2011年11月制定出臺的部門規範性文件《廣州市地方技術規範管理辦法》(穗質監〔2011〕208 號),於2016年11月期限屆滿失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7年修訂)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推進廣東先進標準體系建設的意見》(粵府〔2016〕127號)第二條第(一)項第3點,地級以上市政府可組織制定、發布或授權本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發布適用於本市的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廣州市人民政府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推進廣東先進標準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穗府函〔2017〕99號)第一條,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積極承接省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下放工作,制定《廣州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因此,原市質監局於2017年11月印發《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穗質監規字〔2017〕2號),原「廣州市地方技術規範」經評估被轉化成「廣州市地方標準」或廢止。
(三)規範表述,避免歧義。刪除第三條第二款「承擔」「開展」,使頓號前後的「地方標準制修訂」「標準化研究項目和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標準化示範(試點)建設」「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並列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薦或批准下達」之下,即省屬或中央駐穗的相關企事業單位開展的上述工作需經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薦或批准下達,才可依據本辦法申請專項資金。
(四)簡化申報材料。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穗府規〔2019〕4號)附件「在全市範圍內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第295-297項修改、刪除第十三條關於申報材料的相關要求:其中「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文件」取消複印件,改為現場核查原件;「反映標準真實性、有效性及申報單位信息的查新報告」、「項目批准立項文件」直接取消。
(五)明確仍在有效期內的原管理辦法的效力。原管理辦法於2015年9月30日印發,有效期五年,目前尚處於有效期內。為明確新舊辦法的關係和效力,第二十五條明確,《廣州市質監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穗質監〔2015〕88號)同時廢止。
【來源: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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