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8 19:2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
東遼縣人民法院白泉人民法庭
接到了一起案件
案件起因
原告為某村村民,被告為通信公司。2020年8月份,該通信公司在原告承包的稻田地邊上立下了網線杆,由於立杆區域地勢低洼,使得該網線杆被大雨衝毀,進而導致積水湧入原告稻田地,給原告稻田地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原告通過村裡等有關部門與該通信公司取得聯繫,並進行了多次協商,但在賠償數額上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原告一紙訴狀將該通信公司訴至法院。
案件過程
原告在立案時向法院提交了要求對經濟損失進行鑑定的申請,辦案法官第一時間與原告取得聯繫,就雙方的糾紛情況及原告方經濟損失進行了初步了解,並詢問原告是否有調解意向,原告表示願意接受調解後,辦案法官表示如雙方願意接受調解,可以暫緩對經濟損失進行鑑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當事人負擔。
隨後,辦案法官與被告方通信公司進行聯繫、溝通,被告方也表示同意與原告進行協商調解,辦案法官告知被告及時與原告進行溝通,以達成一致意見。期間,辦案法官多次與雙方進行電話溝通,就雙方協商情況進行了解,後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法院內進行調解。當事人在經過法官的細緻講解下,雙方就經濟損失的賠償數額達成共識,但就原告提出的對稻田進行恢復的相關費用,被告方表示不能認可。
因為一方的不退步導致調解失敗,原告要求法院對經濟損失進行鑑定,並對案件開庭審理,考慮到即將進入豐收季,如不能達成調解,可能影響鑑定的進行,辦案法官在對雙方意見進行了解後,將相關鑑定申請移交司法輔助部門,並繼續開展調解工作。
在經過法官多方溝通協調後,涉案雙方就此案終於達成一致意見。原、被告雙方放下成見就經濟損失、鑑定費用及訴訟費用達成一致意見。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害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害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出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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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東遼縣人民法院
原標題:《耐心調解 化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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