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下月起 騎乘電動車必須戴頭盔
本報訊(記者王赫巖)即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明確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駕駛人以及乘車人應當規範佩戴安全頭盔。明年1月1日起,交警對未規範佩戴安全頭盔的駕乘人員將依法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將被扣留車輛。
今年4月份以來,公安部交管局在全國範圍開展了「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倡導摩託車、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我市也在全市範圍內同步開展了「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通過路面巡查勸導、聯合公益企業贈送頭盔和深入外賣、快遞等重點企業開展安全引導等形式,提升廣大市民依規正確使用安全頭盔的自覺性,並積極聯合在津外賣企業開展勸導活動,督促外賣騎手佩戴安全頭盔。11月份,公安交管部門在全市16個行政區內,分別對三家外賣騎手佩戴安全頭盔情況進行了抽樣調查,其中美團騎手安全頭盔佩戴率為82.94%,對廣大市民發揮了示範引領作用。
公安交管部門在此提示,明年1月1日起,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必須佩戴安全頭盔,勿讓「不方便」「出門著急」「忘帶了」「人少車少」「速度不快」等成為不佩戴安全頭盔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