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行人、車胎爆炸、充電起火……電動滑板車:帶著隱患「裸奔」

2021-01-04 新華網客戶端

  近年來,電動滑板車可謂風波不斷:撞死行人、車頭斷裂、剎車失靈、車胎爆炸、減速斷電等事故和投訴屢見報端——

  電動滑板車:帶著隱患「裸奔」

鍾心宇 攝

  近日,網上流出一段電動滑板車充電時爆炸的視頻:北京一男子家中,正在充電的電動滑板車突然冒煙,隨後發出巨響。男子立即拔掉電源,但發現煙越來越大,馬上抱起孩子逃離現場。滑板車隨即爆炸,整個過程僅18秒……而就在不久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抽取了40批次樣品,對電動滑板車整車和電池兩部分進行了測試。監測發現,電動滑板車產品全項目符合率為0,是歷年來各類產品風險監測中全項目符合率最低的產品。

  記者梳理相關報導發現,電動滑板車近年來可謂風波不斷:撞死行人、車頭斷裂、剎車失靈、車胎爆炸、減速斷電等事故和投訴屢見報端。那麼,電動滑板車到底安不安全,能不能上路行駛?發生事故後,賠償責任和賠償幅度怎樣認定?記者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採訪。

  能否作為代步工具上路行駛

  記者調查發現,多數人選購電動滑板車是為了通勤方便。一位代駕司機告訴記者,有了電動滑板車以後,節省了不少時間,「以前接單以後,需要坐公交、趕地鐵過去,把人送到目的地後,自己再想辦法回家,那時候地鐵早停了,現在我可以踩著滑板車回家。」

  風靡大街小巷的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是「舶來品」,近幾年才進入中國市場,起初只是作為一種休閒娛樂設備在廣場、公園空地使用,但由於速度快、智能化、新潮又便攜,逐漸被上班族、代駕司機和學生青睞,成為代步工具。記者在上班路上發現,使用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代步的市民不在少數。

  除了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自身的安全性能問題,作為一種新興事物,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是電動滑板車能否上路、該走自行車道還是機動車道。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董娟表示,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不符合我國的機動車安全標準,也不在幾類非機動車的產品目錄之內,從性質上來說,與滑板、滑輪鞋相近,屬於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中的「滑行工具」。

  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根據該規定,作為滑行工具,既不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更不能駛入機動車道,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不具有路權,不能上路行駛。

  「除了法規規定外,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的產品質量是否符合標準、能否保障安全運行,也是決定其能否作為短程代步工具的重要因素。」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邱寶昌強調,電動滑板車的生產門檻太低,導致質量不過關,無論有無禁止性規定,都不允許上路行駛。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過檢測發現,電動滑板車普遍存在車速過快、制動性能差、車體強度不過關等問題。在電池抗衝擊性能監測中,有8批次電動滑板車鋰電池在重物衝擊試驗時發生起火爆炸,電動滑板車上路的風險不言自明。

  上路行駛不安全,但當做玩具,質量也令人擔憂。據媒體報導,國內電動滑板車掌握核心專利、有研發能力和售後支持能力的知名品牌企業屈指可數,其他很大一部分企業都只是購進零部件進行組裝,既缺乏安全設計能力,也缺乏質量控制能力。

  除自身質量缺陷外,駕駛人不遵守交規,也是導致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事故多發的重要原因。

  2016年8月,為集中整治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北京市交管部門出臺了處罰措施:使用電動滑板車或電動平衡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的,將被罰款10元,責令違法人改正,不得再使用此類滑行工具。而早在2014年12月,上海市交警部門就表示,嚴查電動平衡車上道路行駛行為,根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規定,電動平衡車不具有路權,不得上道路行駛;在機動車道上使用的,按上限處罰款50元;在非機動車道和在人行道上使用的,處罰款20元。

  雖然北京、上海、江蘇等地都出臺了規定,但每隔一段時間,網上就會出現有人騎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報導。記者梳理發現,出事故的人大多數都是因為違反道路行駛規則,存在逆行、闖紅燈、搶道等行為。

  很多網友表示,對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上路行駛只罰10元、20元,對於有「車」一族,起不到什麼遏制作用。針對這樣的質疑,邱寶昌解釋說,各地對上路的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以及其他滑行工具駕駛人擬罰款,顯然不是目的。考慮到道路上的各種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考慮到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的特性對駕駛人自身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風險,罰款其實是為了抑制或杜絕這類行為。「對上路的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及其他滑行工具駕駛人罰款,未必能杜絕市民騎行上路。」邱寶昌強調,罰款只是抑制電動平衡車上路的次優選擇,促使市民重視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才是關鍵。

  賣家稱絕對安全、可以上路

  對於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不能上路行駛的問題,很多消費者表示並不知情。那麼,是誰給了消費者可以上路行駛的誤導?

  相比於線下店鋪,網絡電商平臺是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的最大售賣點,在網上很容易買到該類車輛。記者在某電商平臺輸入電動滑板車,彈出的相關推薦詞是代步、漂移車,網頁上顯示的產品價格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基本上所有的店鋪在宣傳圖片上都只標註了輕便、可摺疊、續航裡程長、電池耐用等字樣,並沒有標註時速和適用範圍。

  記者點進一家排名比較靠前的店鋪,下翻幾頁就看到店鋪網頁醒目地標註了產品具有3C質檢電機報告證書的聲明,並且配有大燈和防盜系統,能保證行車安全。記者查看產品參數時發現,該產品最高時速可達18km/h,記者又詢問了店家,店家表示電動滑板車有豪華版、高配版的區分,不同的產品可達時速不同。店家介紹說,豪華款的速度一般在15-45km/h左右,高配款的速度在20-50km/h,遠遠超過了產品參數所標註的數字。

  而根據《電動平衡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規定,電動平衡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在記者詢問的幾家店鋪中,最高車速均超過了相關規定,只有一家店鋪的銷售人員建議,使用電動滑板車時,只開一擋、二擋,並表示根據個人體重、路況不同,實際速度可能有差異。

  在翻看產品評價時記者注意到,很多消費者在使用時都出現過或大或小的事故。一位消費者在評價裡寫道:有一次快接近紅綠燈路口時,我想超一輛自行車,開到最大速度準備衝綠燈,沒想到自行車突然變道,我立即剎車,下意識地去躲他,結果生生撞在了隔離帶上,我完全是用腿蹭著隔離帶減速停下來的,非常疼;還有一位消費者的前胎扎了釘子後立馬爆胎,連人帶車摔了出去......

  面對記者對產品質量的質疑,銷售人員再三強調自家的電動滑板車絕對安全,「我們的車是做線上和出口的,質量絕對過關」。當記者詢問電動滑板車能否上路時,幾乎所有店家都給出了肯定答覆,稱可以上路行駛。

  然而,與商家宣稱的安全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屢見不鮮的電動滑板車事故。邱寶昌表示,賣家此舉是誤導消費者,如果質量和速度都不符合上路標準,相關法規也明確禁止,商家卻聲稱上路行駛的合法性與安全性,則涉嫌欺詐。

  董娟表示,如果消費者對已購買的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等產品的質量有所懷疑,可以先自行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的質量進行檢測,如果檢測報告顯示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可根據檢測報告要求商家辦理退貨和退款,並要求商家承擔全部檢測費用。如果商家拒絕,則可以「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辦理退貨退款,並由商家承擔消費者支付的檢測費用等相關損失。

  發生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由於缺乏有效的管理辦法,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總是隨意在馬路上行駛,一旦發生事故,責任如何認定?專家表示,由於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沒有路權,發生致他人損害事故後,該類車輛的駕駛者往往會被認定為全責或承擔主要責任。

  2015年7月21日,鄭某駕駛一輛電動滑板車,在靠近一處沒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附近時,剎車不及,直接將行人撞倒,被撞行人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司法機關的鑑定意見顯示,鄭某騎行的電動滑板車不符合定義「摩託車」的車輛屬性,也不符合定義「電動自行車」的車輛屬性,屬於非交通類工具。時任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謝鈺解釋說,採用或使用非交通類的工具,致人死亡,不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範疇,因此,鄭某的行為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同樣的判決還有很多。在吉林發生的一起電動平衡車致人受傷事件中,交管部門出具了《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電動平衡車負全責。之後行人向法院起訴,要求電動平衡車的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定電動平衡車的使用者對事故負全責,判令電動平衡車的使用者向行人支付全部的醫療、誤工、護理等費用。在另一起電動滑板車與自行車相撞事故中,法院判令電動滑板車使用者向自行車車主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使用者無力賠償時,事故受害者可同時將使用者、生產廠家、商家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邱寶昌強調,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邱寶昌認為,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持有者也可向銷售者、生產者索賠。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3條明確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董娟解釋說,如果使用者認為事故的發生是由於產品存在缺陷所導致,則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產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產品缺陷「是否影響行車安全」等進行技術檢驗,出具《檢測報告》。

  如果電動平衡車是在充電過程中引發火災,從而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則應由公安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意見,作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

  《檢測報告》《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無法排除事故是由產品缺陷而導致的,那麼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需提供證據證明使用者存在操作不當的行為,如果無法提供,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就應當對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網絡平臺賣家表示,只承諾30天內有質量問題直接換貨,除易損耗品,車子配件終身免費維修,不承擔其他責任。「如果協商未果,可以提起訴訟,但要注意存留聊天記錄、錄音、相關資料等證據。」邱寶昌補充說。

  行業規範和法律法規應更明確

  據統計,近年來,全國生產電動滑板車的企業數量迅速增加,2012年全國電動滑板車產量不足10萬輛,到2014年達到100萬輛,是2012年的10倍之多,2015年突破150萬輛,目前全國已有整車企業500多家,並繼續保持增長態勢,如何保障產品質量、明確產品性質等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國家輕型電動車及電池質檢中心高級工程師許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希望能夠推動行業儘快出臺相關的技術標準,以規範行業健康發展,監管部門相關負責人也曾表示將進一步加大對電動滑板車產品的監管力度。

  記者了解到,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由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批准發布的《電動平衡車安全要求及測試方法》和《電動平衡車通用技術條件》,已從國家層面填補了我國對電動平衡車安全統一要求的空白。

  邱寶昌認為,雖然我國電動滑板車存在一定的問題,要加大對生產廠家的監管和查處,但不能將問題「一刀切」,盲目禁止生產與使用。「推動電動滑板車問題的解決,需要相關部門共同發力,消費者也不能只為便利出行,而罔顧法律法規和公眾安全。」邱寶昌表示,電動滑板車之所以有市場,是因為交通狀況未滿足人們的出行需求,但目前來看,解決交通困境道阻且長。

  面對越來越多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上路的現狀,希望相關規定儘快出臺,進一步明確該類車輛的使用範圍,以保障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的使用者及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牛旭東 郭榮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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