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職業技術學院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2020-12-20 高考網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學校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深圳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1113

  第五條 學校地址:深圳市南山區西麗街道留仙大道7098號,郵政編碼:518055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春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及接受紀律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類型及計劃公布

  第十四條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含「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招生錄取」(下稱「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錄取及高職自主招生錄取等形式。學校春季高考招生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專業目錄或本校招生網站公布為準。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報考要求

  第十五條 報考學校「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的文科類、理科類普通高中考生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1門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文科類考生的3門考試科目為物理、化學、生物;理科類考生的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

  第十六條 學校「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各招生專業有關要求詳見《廣東省2020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統一招生專業目錄》(高中生版)。

  學校「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專業對中職(含中專、職中、技校,下同)考生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等要求詳見《廣東省2020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統一招生專業目錄》(中職生版)。

  第十七條 報考本校高職自主招生的中職考生中職階段就讀的專業以及中職階段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等要求詳見學校招生網站。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錄取辦法

  第十八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相應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在達到省招生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錄取要求,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錄取、高職自主招生錄取等招生錄取原則,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條件下,依據考生志願和本校制定的有關錄取規則進行分類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本校軟體技術(中外合作辦學)、金融管理(中外合作辦學)、物流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只招收填報該專業志願的考生。

  外語語種要求:以英語教學為主,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學校2020年四年制高職專科招生專業為:電子信息工程技術、機械設計與製造、建築智能化工程技術,學制四年,專科批次招生。完成三年學習後,成績優秀的學生再進行一年的學習,考試合格者頒發四年制高職專科畢業證書,在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職稱評定、報考公務員、職員僱員時,學歷資格可享受與普通本科相同待遇,在企業就業的參照執行。不願再續讀的學生,考試合格者頒發三年制專科畢業證書。

  第一節 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據學考成績招生分文科類、理科類進行錄取。文科類及理科類根據考生投檔學考成績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在後面的考生。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節 「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十二條 學校「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招生根據考生統一文化科目考試合成總分投檔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在後面的考生。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中職階段就讀專業相關性較高的考生。

  如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願均未被錄取時,若符合專業調劑的條件並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併兼顧單科成績,結合考生專業志願服從調劑情況,調劑至有剩餘計劃專業錄取。考生的選考證書須符合可調劑專業的要求。如不服從調劑或選考證書不符合可調劑專業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三節 高職自主招生(中職生)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十三條 學校自主招生招收中職學校應往屆畢業生。報考本校的考生可填報學校1個專業志願。招生專業、招生計劃、考核方式、招生專業對應中職專業及證書要求等詳見學校招生網站。

  第二十四條 通過「自主招生」錄取的學生,原則上不得申請轉學及轉專業。

  第二十五條 中職畢業生實行「文化基礎(含綜合文化知識和專業綜合理論)+職業技能」的考核方式,綜合文化知識和專業綜合理論、職業技能考核的權重比例為4:3:3。入學測試總分滿分值為500分,其中綜合文化考試滿分值為200分,專業綜合理論考試滿分值為150分,職業技能考核滿分值為150分。

  第二十六條 文化基礎考試具體時間安排及要求詳見學校招生信息網。文化基礎考試的考試內容涵蓋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基本知識、職業道德基本要求、人際交往基本常識、漢語言寫作基本能力、專業綜合理論等技能型人才必備的實用性知識要求。文化基礎考試採用筆試的方式,職業技能考核採用實操方式。

  第二十七條 學校確定參加職業技能考核的考生名單,並在網上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組織職業技能考核,具體時間安排及要求詳見學校招生信息網。入圍職業技能考核的人數,分別按專業招生計劃數的1:1.5確定。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報考考生的專業志願及成績情況劃定各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原則上,擬錄取考生的文化基礎考試總成績不得低於文化基礎測試滿分值的40%,擬錄取考生的職業技能考核總成績不得低於職業技能考核滿分值的60%。考生總分相同時,按職業技能考核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無普通高考體檢結果或體檢不合格者不能被錄取。

  第四節 職業技能大賽獲獎考生免試錄取辦法

  第二十九條 根據《教育部關於積極推進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學函〔2013〕3號)等文件精神,在校期間獲得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二等獎及以上獎項或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三等獎及以上獎項的中職學校學生,畢業兩年內報考我校,經我校核實資格、公示無異議後,符合相關要求的,可獲免試資格。

  符合免試資格的考生,學校將根據考生的獲獎項目及報考專業組織面試,面試合格者方可錄取。學校所有招生專業均招收免試生。所有免試錄取的考生需與學校籤署承諾書,承諾入校後積極參加專業相關培訓及技能大賽。

  第五節 考生成績公示及錄取備案

  第三十條 考生文化基礎及職業技能考核成績報學校招生委員會審核後,在學校招生網站公示,公示期3天。

  第三十一條 考生考核成績公示無異議後,擬錄取的考生名單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備案,經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的考生方可確認為正式錄取。學校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後的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並在學校網站上公示。根據廣東省高職自主招生有關工作規定,考生錄取後不得放棄錄取資格。

  第三十二條 春季高考錄取考生可報考普通高考參加本科層次院校錄取,但不得參加普通高考專科層次院校的錄取。被本科院校錄取的考生,取消專科層次錄取資格(含普通專科和高職院校),不得轉回學校,也不得參加其他高職高專層次的錄取。

  第七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三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達到有關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三十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八章 組織保障及時間安排

  第三十五條 學校按照「省廳牽頭、院校負責、自我約束、社會監督」的實施原則,精心組織,妥善安排好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學校根據招收對象、特點和要求,明確工作目標,理清工作思路,落實工作任務,理順工作流程,有條不紊地實施好組考工作。認真做好報名、資格審查、命題、考試安全保密、錄取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按計劃、高質量完成分類考試招生試點工作。加強考務工作過程管理和監控,嚴格考務實施,嚴肅考風考紀,規範技能考試和面試考核環節,自覺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學校深入實施高校招生春季高考「陽光工程」,構建公開透明的招生信息公開體系,將招生政策、考生報考資格和報考條件、招生計劃、文化基礎考試成績、職業技能考核成績、錄取信息、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和重大違規事件處理結果予以公開,讓廣大考生和社會及時獲取招生信息,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第九章 新生註冊和複查

  第三十七條 經學校春季高考招生所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註冊手續,逾期未註冊者,作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八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複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第十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九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關於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廣東省普通高校學分制收費的管理辦法》(粵發改價格〔2016〕366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文科類和理科類專業6000元/生?學年(旅遊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專業5000元/生?學年);美術類、音樂類專業10000元/生?學年;金融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9000元/生?學年;物流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5600元/生?學年、軟體技術(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5600元/生?學年。住宿費標準為:每人1200-1500元/生?學年。

  第十一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四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具體為:

  1.新生獎學金:

  通過自主招生免試錄取的中職考生:獲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一等獎的中職考生,獎勵10000元/人;獲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二、三等獎及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獲一等獎的中職考生,獎勵2000元/人。

  2.國家獎學金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每人每年5000元。

  3.學校獎學金:一等獎學金每人每學期3000元,二等獎學金每人每學期2000元,三等獎學金每人每學期1000元,優秀畢業生每人一次性獎勵1000元。

  4.助學金:家境困難學生可申請政府貼息貸款、可申請勤工助學崗位、可申請學校困難補助,部分貧困學生可獲得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諮詢、監督與申訴

  第四十一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招生錄取工作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繫部門:學校監察審計室

  聯繫人:秦源

  監督電話:0755-26019371

  傳真:0755-26019371

  電子郵箱:jwb@szpt.edu.cn

  第四十二條 招生諮詢及聯繫方式

  諮詢電話:0755-26731715、26731216

  傳真:0755-26731216

  電子郵箱:szptzs@163.com

  學校網址:http:// www.szpt.edu.cn

  招生網址:http:// zhaosheng.szpt.edu.cn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深圳職業技術學院於2019年12月30日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查通過,適用於深圳職業技術學院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委託深圳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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