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稿》要求,在精簡審批環節,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籤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直接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的審批時間由20個工作日壓縮至15個工作日以內。一般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從獲得土地到取得施工許可證不超過60天(自然日)。
擴大簡易低風險項目範圍,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對新建、擴建單體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築高度不大於24米、功能單一的社會投資廠房、普通倉庫項目,不再強制實行施工圖審查。建設單位可根據自願選擇對施工圖設計質量實行告知承諾制,也可委託符合條件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全面實行「一網通辦」。全面推行網上辦理、「不見面」審批。通過網上申報、網上審查、網上批覆,企業要求獲得紙質批覆文件的,採用郵寄方式,不收取費用。
徵求意見全文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若干措施
(徵求意見稿)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為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持續優化我市建設領域營商環境,全面提升審批服務便捷度和企業滿意度,提高審批效率,實現一般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從獲得土地到取得施工許可證不超過60天(自然日),在鞏固深化我市前兩輪改革的基礎上,聚焦重點環節和關鍵節點改革,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優化項目前期服務
1.推行「用地清單制」。在土地出讓前,依託「一張藍圖、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規劃資源部門統一組織普查土地現狀,發展改革、規劃資源、生態環境、水務、地震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評估評價關鍵指標要素;需要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的,由規劃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土地受讓單位無需再進行相關評估評價。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單位依據土地普查現狀和評估評價指標,分別提出技術設計要點,由規劃資源部門匯總形成清單一併發放給土地受讓意向單位,土地受讓單位根據清單即可開展工程方案設計。(牽頭部門:市規劃資源局,配合部門: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2.全面實行區域評估。在我市11個區20個園區基礎上,將區域評估的實施範圍擴大至全市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和自貿試驗區(片區)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由屬地區政府確定後並統一組織實施區域評估。在土地供應前,編制節能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等區域評估報告並進行區域評估評審,結果提供給企業共享,建設項目不再單獨進行評估和審批。(牽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政務服務辦,配合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地震局,各區人民政府)
3.優化項目策劃生成服務。依託「一張藍圖、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在項目策劃生成階段,各審批部門明確項目應當申報的審批服務事項,由規劃資源部門匯總並提供給建設單位。(牽頭部門:市規劃資源局,配合部門: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二、精簡審批環節
4.簡化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環節。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籤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直接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牽頭部門:市規劃資源局,配合部門:各區人民政府)
5.實施在線自動備案。社會投資備案類建設項目在首次進入天津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系統(以下簡稱 「聯審系統」)申報審批事項時自動完成項目備案,並生成工程建設項目代碼。(牽頭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務服務辦,配合部門:各區人民政府)
6.進一步壓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時間。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的審批時間由20個工作日壓縮至15個工作日以內。(牽頭部門:市規劃資源局,配合部門:各區人民政府)
7.推行市政公共服務設施接入工程並聯審批。市政公用服務設施報裝辦理時間不超過4個工作日。對於地塊紅線外接入的市政公用服務設施項目,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涉及臨時佔掘路、臨時佔用公共綠地的,同步將相關信息推送至交管、城市管理部門,實行臨時佔掘路(含內部徵詢交管部門意見)、臨時佔用公共綠地等事項並聯辦理、信息共享的審批機制。(牽頭部門:市規劃資源局、市政務服務辦、市城市管理委、市公用事業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水務局、國網天津電力公司、市能源集團、市水務集團,配合部門:各區人民政府)
三、擴大簡易低風險項目範圍,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
8.擴大簡易低風險項目範圍。在試點改革的基礎上,將簡易低風險項目範圍由建築面積不大於5000平方米擴大至不大於10000平方米,進一步精簡環節、壓縮時限,審批時間從獲得土地到完成不動產權登記不超過25個工作日。(牽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配合部門:各區人民政府)
9.深化施工圖審查改革。對新建、擴建單體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築高度不大於24米、功能單一的社會投資廠房、普通倉庫項目,不再強制實行施工圖審查。建設單位可根據自願選擇對施工圖設計質量實行告知承諾制,也可委託符合條件的施工圖審查機構 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牽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配合部門:各區人民政府)
10.合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和施工許可階段。無需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建設單位可一併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牽頭部門: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配合部門:市政務服務辦、市網信辦、各區人民政府)
11.無需辦理相關評估評價。無需開展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等評估評價工作。(牽頭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資源局、市水務局、市地震局,配合部門:各區人民政府)
12.無需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配合部門:各區人民政府)
13.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提供的局部管線接駁服務無需辦理項目備案、工程規劃、施工許可等事項。涉及佔路、掘路的,在施工許可階段同步申請。(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公用事業局,配合部門:各區人民政府)
14.取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不再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單位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聯合驗收意見書》等材料辦理不動產登記後,將所有竣工資料移交城建檔案館。(牽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資源局,配合部門:市人防辦、各區人民政府)
四、全面實行「一網通辦」
15.推行電子證照。依託聯審系統,對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實行在線申請和提交電子資料,辦理部門在線受理審核後,核發電子證照。企業根據需要,自行選擇現場辦理或網上下載列印使用。(牽頭部門:市網信辦、市政務服務辦、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配合部門:各區人民政府)
16.全面推行網上辦理、「不見面」審批。通過網上申報、網上審查、網上批覆,企業要求獲得紙質批覆文件的,採用郵寄方式,不收取費用。(牽頭部門:市政務服務辦、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配合部門:各區人民政府)
17.加強系統建設。制定聯審系統管理辦法。繼續優化跟蹤督辦、結果共享、統計分析功能,強化與各審批部門、市政公用服務單位的系統互聯互通和協同辦理,完善系統對接和數據共享。(牽頭部門:市政務服務辦、市網信辦,配合部門: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18.加強對實行告知承諾制事項的監管。建立預警防控機制,對實行告知承諾制或容缺後補方式審批的事項,實行全覆蓋監管。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對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承諾人未履行承諾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追究承諾人的相應責任,並實施誠信懲戒。(牽頭部門: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配合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19.加強信用管理。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信用紅黑名單制度,健全守信聯合激勵與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探索信用修復機制,促使企業主動糾錯、糾偏,激發守信意願,引導市場健康規範發展。(牽頭部門:市市場監管委、市發展改革委,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配合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六、其他
簡易低風險項目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築高度不大於24米、功能單一的社會投資廠房、普通倉庫。不包括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消防特殊建設工程、國家安全事項的項目,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環境敏感區、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和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軌道交通保護區、風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範圍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