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籠統的就打官司來說,沒有「關係」你可能會敗訴。中國是個人情社會、關係社會、而且對很多人來說,去法院打官司一輩子可能就只有一次。但是「法大於情」是法官判案的底線。至於你為什麼會敗訴,這可能與「關係」沒有多大聯繫。因為訴訟時候,一般情況下只涉及兩方當事人,有贏的一方必然會有輸的一方。
當今社會是法治社會,司法獨立、司法公正深入人心,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法治社會的要求。如果某人打官司時明確告知你,我的某個親戚在法院上班、我認識法院的某個領導,此時,你可以很肯定地回答他:你覺得有用嗎?打官司時大關係還是打證據?你有關係照樣敗訴?
我在此舉例說明:王某和張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起訴至法院,王某的哥哥是法院工作人員,此時,當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很多人會認為,因為王某有關係,王某肯定會贏。但實踐中,一般對該情況,如果我們法院某個人親戚在本院打官司,我們一般都不會去給承辦法官說這件事,更不會說要求承辦法官判決時要照顧我方(法院外部的人可能會認為關係很重要,但是作為我們系統內部人員,遇到這種情況時往往會避免提及涉及案件的情況)。原因如下:
法官員額制改革以後,法官責任終身制。法官獨立辦案,獨立籤發文書,不受院長、庭長的制約。但是權力義務往往是統一的,當你手握權力時你勢必需要承擔責任。出於對自己人身安全的考慮,法官不得不依法裁判。
司法公開、司法透明程度已經遍布法院審理的各個環節,法官一旦有違法違紀行為,當事人隨時可以去相關部門舉報。那麼,此時法官很可能丟掉範圍,嚴重者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那麼,與你的區區小禮相比,如果是你,你會選擇哪個呢?如果你為了讓承辦法官照顧你親戚的案件,破格去給承辦法官打招呼,重點是,承辦法官最終的判決結果不會因為你打招呼而有任何改變,很多時候法官甚至對這些行為很反感。但是,你如果去打招呼了,那麼此時你可能會欠別人一個人情,你欠的人情又何時還呢?這樣做的結果往往是得不償失。
所以,「關係」固然重要,但是關係需要用在合適的地方,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你不幸遭遇了官司,千萬不要為了一己私利去為難別人,這樣可能會害人害己。如果有這樣的功夫或者金錢,建議你可以找個專業的律師去代理案件,或者是充分搜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