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僅能轉讓給本集體成員,且不可以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民在通過合法的方式,繳納一定的費用之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依法進行轉讓,並獲得一定規定經濟利益的。由於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故而很多欲轉讓的朋友,不知道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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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受理——審核——報批
需提供材料:
1、轉讓、受讓雙方共同提出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申請(轉讓方重點闡述取得該地塊情況,投資建設情況,轉讓理由:受讓方要闡述用於何項目建設,要明確同意接受原轉讓方受讓該地塊時約定的建設要求,同意按評估價辦理轉讓。申請要轉讓、受讓雙方法人籤字,單位蓋章)
2、受讓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複印件
3、受讓方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文件複印件
4、受讓方平面布置圖
5、受讓方勘測定界圖及報告
6、受讓單位房產證複印件(如果首次轉讓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轉讓方及國土分局、所實地踏看確認是否符合轉讓條件)
7、轉讓、受讓雙方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8、轉讓、受讓雙方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
9、轉讓、受讓雙方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10、轉讓方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原流轉合同複印件
11、籤訂六份轉讓合同,宗地圖必須由受讓單位法人籤字及單位蓋章
12、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核表
13、工業項目受讓方應附環評批覆文件複印件
14、土地評估報告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