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這就是我們經常說的關於「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
經常有農村的老百姓打電話諮詢萬典律師關於農村建房、房屋買賣、一戶一宅的相關規定,想要了解清楚自家房屋是否合法,在拆遷時能不能獲得合理的拆遷補償,接下來萬典律師談談「一戶一宅」或「一戶多宅」遭遇拆遷時的情況。
首先,1998年8月29日修訂並於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這是關於「一戶一宅」最早的法律規定。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設的房屋,不受「一戶一宅」規定的限制,所以在這之前的房屋遇到拆遷時是可以獲得合理的補償的。
其次,如果涉案房屋取得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俗稱「宅基證」),則屬於合法建築,不能再按違法建築(包括違反「一戶一宅」規定)進行查處,這種農村有證的房屋遇到拆遷時也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款。
最後,如果真正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房屋,在拆遷時被認定為違建,那麼是沒有補償的。
哪個部門有資格查處違反「一戶一宅」規定的房屋?農村合法房屋被強拆後能否要求恢復原狀呢
第一,違反土地管理法關於「一戶一宅」規定的執法部門是土地管理部門,如果其他行政機關查處,屬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
第二,居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果涉房屋系當事人的唯一住房,即便該房曾經系違反「一戶一宅」規定的違法建築,在沒有解決當事人居住問題的情況下,也不應通過拆除的方式予以處理。
第三,《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據此,如果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行政機關違法拆除後,恢復原狀是保護宅基地使用權最直接的賠償方式。除非因為規劃變更,原址不宜再重新建設房屋,才能通過支付賠償金的方式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