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遊縣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2017年5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福建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閩教基〔2016〕44號)和《關於加強和規範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的通知》(仙教 【2016】245號),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二條 學籍建立由學校依照《福建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關於加強和規範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執行,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中操作。
學生全國學籍號由《學籍系統》與公安部門戶籍信息比對後自動生成。
第三條 一年級學生入學註冊時,應隨帶公安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學校核對後留複印件。
超過法定入學年齡一年級學生入學註冊時,應隨帶幼兒園就讀證明和公安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學校核對後留複印件。
未上報戶口一年級學生入學註冊時,應提交幼兒園就讀證明和家長公安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學校核對後留複印件。
第四條 學校只對已入學註冊在本校就讀小學一年級學生建立學籍。
第五條 學校採集的小學一年級學生基本信息及其家長信息與公安戶口本上的信息一致。
學校採集未上報戶口的小學一年級學生基本信息及其家長信息與《無身份證學生就讀證明表》(閩教基【2013】30號,附件3)及其家長公安戶口本信息一致。戶籍補登後,學校在《學籍系統》中 「關鍵數據變更」模塊申請身份證號碼更改。補登後的戶籍信息與《學籍系統》學生關鍵信息(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戶籍地)不一致,無法確認為同一個人,不予受理更改。
《無身份證學生就讀證明表》未經家長親自籤名、學校蓋章視為無效。
第六條 初高中學生學籍建立依據仙遊縣招生辦確認的錄取花名冊。未經仙遊縣招生辦錄取的學生,學校不可在《學籍系統》中進行招生調檔操作。
第七條 學校在開學一個月內上報初高中《新生花名冊》(閩教基〔2016〕44號附件2)。
第八條 開學一個月後,學校根據《新生花名冊》,在《學籍系統》中填報或更改小學、初中、高中新生學籍輔號。
第九條 開學一個月後,學校在《學籍系統》中導入小學、初中、高中新生照片。
第十條 開學一個月後,學校在《學籍系統》中修改初中、高中新生入學時間、就讀方式(寄宿、走讀)和班內學號。
第十一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
第十二條 學校不得無故在《學籍系統》「誤操作刪除」模塊中申請刪除學生信息。
第三章 補建學籍
第十三條 確認在《學籍系統》中沒有建立學籍的非小學一年級學生,由學校申請補建。
第十四條 需補建學籍的學生信息由學校於每月20-22日發送到郵箱:xyxjxxgl@163.com。
發送的內容:《非小學一年級在校生註冊模板》(《學籍系統》公告欄中下載)及其附件(原就讀學校出具的無學籍證明、公安戶口本(原件拍照)或《無身份證學生就讀證明表》、學生在校門口拍照並顯示校名的照片)。
第十五條 學校為已在《學籍系統》中取得G開頭全國學籍號的學生重新以無身份證號碼申請補建學籍,或為已在《學籍系統》中取得L開頭全國學籍號的學生重新以身份證號碼申請補建學籍,將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查處三起學籍管理人員違規操作情況的通報》(教基一廳函【2017】13號)文件對應處理。
第四章 轉學
第十六條 學校有空餘學位,可以接收符合條件的學生。
第十七條 轉學申請由轉入學校在《學籍系統》中發起,轉出學校確認,教育局審核。
第十八條 申請轉入義務教育片區內就讀的學生,學校要在《學籍系統》上傳《中小學生轉學申請登記表》(由轉入學校蓋章)、《學生學籍基本信息表》(轉出學校從《學籍系統》中列印並蓋章,縣內互轉可以不上傳)、學生公安戶口本(原件拍照)。
第十九條 義務教育片區外學生申請轉入城區學校,學校要在《學籍系統》上傳《中小學生轉學申請登記表》(由轉入學校蓋章)、《學生學籍基本信息表》(轉出學校從《學籍系統》中列印並蓋章,縣內互轉可以不上傳)、學生父母居住證或營業執照或社保交付的時間證明(交付時間期限以同年招生方案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市內高中學生轉學申請由轉入學校在《學籍系統》中發起,並上傳《中小學生轉學申請登記表》(由轉入學校蓋章)、《學生學籍基本信息表》(轉出學校從《學籍系統》中列印並蓋章,縣內互轉可以不上傳)、中考成績證明(成績須達轉入學校當年統招錄取分數線)。
第二十一條 市外高中學生轉學申請由轉入學校在《學籍系統》中發起,並上傳《中小學生轉學申請登記表》(由轉入學校蓋章)、《學生學籍基本信息表》(轉出學校從《學籍系統》中列印並蓋章)、轉出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確認的學校類別證明。
第二十二條 普通高中之間的轉學執行同級學校互轉的原則,國際課程班與普通班學生不得互轉。
第二十三條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學校不得接收借讀學生,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就讀,也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
第五章 休學
第二十四條 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填寫《福建省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向學校申請休學。
第二十五條 休學申請由學校在《學籍系統》中發起,並上傳《福建省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證明(需有建議休學的意見)、病歷、住院醫療收費統一發票。
第二十六條 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請求復學的學生,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分別核辦後可以復學,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學,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要求和學生的實際學力,編入原年級就讀。
第二十七條 畢業班下學期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六章 留級與跳級
第二十八條 留級與跳級申請由學校在《學籍系統》中發起,縣局審核。
第二十九條 留級與跳級功能開放時間由福建省教育廳控制。未在《學籍系統》中完成留級與跳級操作,學校不得允許學生留級與跳級。
第七章 出國(出境)
第三十條 出國(出境)由學校在《學籍系統》中發起,並上傳《福建省中小學生出國(出境)申請表》和出國(出境)護照。
第三十一條 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辦理「出國(出境)復學」手續,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八章 死亡
第三十二條 死亡由學校在《學籍系統》中發起,並上傳死亡證明。
第九章 退學
第三十三條 退學由學校在《學籍系統》中發起,並上傳《福建省中小學生退學申請表》。
第三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得在《學籍系統》中進行退學操作。
第三十五條 退學一年內,學生要求重新回學校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辦並在《學籍系統》中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可準予重新回學校學習。
第十章 輟學
第三十六條 學校發現疑似輟學的學生,要在《學籍系統》「控輟保學」 模塊中進行疑似輟學操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要在《學籍系統》「控輟保學」 模塊中錄入對疑似輟學學生的動員記錄。
第三十八條 經動員無效確認為輟學的學生,學校要在《學籍系統》「控輟保學」 模塊中進行輟學操作。
第三十九條 經動員,疑似輟學或輟學學生已經返校就讀,學校要在《學籍系統》「控輟保學」 模塊中進行返校操作。
第四十條 小學一至四年級學生不得輟學,五至六年級每學年輟學率不得超過0.6%,初中每學年輟學率不得超過1.8%。
第四十一條 學校不得把輟學生在《學籍系統》進行「其他減少」處理。
第十一章 關鍵數據變更
第四十二條 學生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戶籍地等關鍵數據變更,由學校在《學籍系統》中發起,並上傳學生及其父母公安戶口本(原件拍照)和學校出具的變更說明。
第四十三條 戶籍信息與《學籍系統》學生關鍵信息(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戶籍地)不一致,無法確認為同一個人,不予受理更改。
第四十四條 學校不得將已離校學生的學籍信息修改後供他人使用。
第十二章 問題學籍
第四十五條 對於身份證號碼、姓名、性別、出生年月重複的問題學籍,學校確認學生在校就讀,在《學籍系統》上傳學生公安戶口本(原件拍照)、學生在校門口拍照並顯示校名的照片、學校負責人籤名並加蓋學校公章的學生在校證明進行佐證。
第四十六條 對於身份證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錯誤的問題學籍,學校確認學生在校就讀,在《學籍系統》上傳學生公安戶口本(原件拍照)、學生在校門口拍照並顯示校名的照片、學校負責人籤名並加蓋學校公章的學生在校證明進行變更。
第四十七條 出現問題學籍且學生已不在本校就讀,學校在《學籍系統》中進行刪除。
第四十八條 問題學籍處理中不得為不在校學生提供虛假佐證或變更操作。
第十三章 畢業
第四十九條 在《學籍系統》中做畢業操作的時間:小學暑期放假前一周、初中中考後、高中高考後。
第五十條 學校在《學籍系統》中規範填寫畢業證號、評語,畢業證號必須與畢業證書上號碼相一致。
第五十一條 未按時畢業的高中學生,學校在《學籍系統》中進行結業操作。
第十四章 學生信息維護
第五十二條 學生就讀方式(寄宿、走讀)發生變化,學校要及時在《學籍系統》修改。
第五十三條 學校要及時為省外轉入學生補建學籍輔號,並在《學籍系統》中修改。
第五十四條 班生額不得超過50人。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外籍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人子女入學、轉學等有關事項,按《福建省貫徹教育部總政治部〈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辦法》(政聯〔2013〕1號)執行。
第五十七條 學籍管理員帳號與密碼由專人保管,一人一帳號。學籍管理員在工作日內,每天至少登錄一次《學籍系統》,處理學籍日常事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和學籍管理員不得洩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