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20-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青海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青教基〔2014〕1號

各市、自治州教育局:

  目前,全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已與全國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順利聯網。為進一步加強全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省教育廳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全省實際,制定了《青海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並就相關工作通知如下,請貫徹落實。

  一、建立健全學籍信息管理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中小學校要高度重視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結合本《實施細則》及當地實際,制定或完善本地區、本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建立學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管理制度,確保學生學籍信息準確、完整和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的有效運轉。各地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須報省教育廳備案。

  二、建立學籍管理員備案制度。各地區、各學校要確定本地、本校學籍管理員,學籍管理員必須是本單位正式工作人員,且工作責任心強,身體健康,並保持相對穩定。學籍管理員需經培訓後上崗,掌握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及我省實施細則的基本內容、學籍系統的基本功能、學籍信息採集的基本要求、各類學籍異動處理的操作要求、保密要求,能夠承擔學籍管理日常工作。各地、各校學籍管理員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別、單位及職務、出生年月、辦公電話、手機、電子郵箱)須在2014年3月10日前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各市、自治州學籍管理員和負責學籍管理工作處(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的基本信息請於3月1日前分別報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信息中心。

  聯繫人:陳巍  葉慶華

  聯繫電話:0971-6310740/0971-6303997

  電子郵箱:qhjytjjc2009@163.com

            qhyqh@qq.com

    附件:《青海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青海省教育廳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

青海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省各類普通中小學(公辦、民辦)、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青海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使用全國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學生在實際就讀學校獲得學籍並建立學籍檔案。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電子學籍系統實行 「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原則。

  第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全省各地各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資料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指導其直管學校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第六條 市(州)、縣(市、區、行委)制定本地區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具體實施方案,建立本地區學籍系統建設管理工作機構,明確業務責任單位、技術支持單位和學籍管理員;統籌安排轄區內學生學籍信息首次採集、審核和問題學籍處理;指導、協調、檢查本轄區各縣(市、區、行委)及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國家和我省關於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指導其直管學校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第七條 學校是學生學籍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所有在讀學生的學籍檔案建立和電子學籍管理工作,包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員職責

  1.配置對本級學籍管理有總體影響的業務功能,包括班額、關鍵數據定義、轉學發起方和異動類型等。

  2.審核轄區內學校的學生學籍、學生異動申請、關鍵信息變更、問題學籍處理、招生入學和學生畢業。

  3.處理轄區內學籍仲裁等業務。

  4.發布公告通知。

  5.根據全國學籍系統提供的報表,完成相關統計分析,準確掌握學生數據。

  6.通過全國統一的技術支持服務平臺,開展電子學籍系統應用諮詢服務。

  第九條 學校學籍管理員職責

  1.錄入在校學生、小學一年級新生、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來華歸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2.確認、核實、上報本校學生學籍信息。

  3.承擔學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學籍信息維護、關鍵信息變更、校內學籍變動、轉學和其他學籍異動。

  4.實施學生畢業信息處理。

  5.完成本校招生後的學生學籍信息處理。

  6.通過全國統一的技術支持服務平臺開展電子學籍系統應用諮詢服務。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現違規電子學籍管理操作情況,需及時追究相應人員責任。

第三章  學籍建立

  第十條 省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須面向社會公布小學、初中及普通高中招生政策。

  第十一條 各中小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通過有效途徑向新生或適齡兒童、少年的家長(監護人)發出入學通知書,並予以確認。新生須持入學通知書,按要求及時到校報到註冊,接受教育。

  第十二條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註冊者,應向學校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小學生、初中生不按期入學註冊超過二周且未辦理請假延期手續的,學校應督促其入學,並及時報當地政府,由當地政府依法組織動員學生入學;高中生逾期1個月不辦理入學註冊手續且未辦理請假延期手續的,按自動放棄學籍資格處理。

  第十三條 新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第十四條 電子學籍建立包括首次建立電子學籍、小學一年級新生入學註冊後建立電子學籍,初一、高一新生電子學籍系統升級等。

  第十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由教育部統一核發。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含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教育部統一制訂。

  學校學籍檔案除學生個人學籍檔案外,還應包括新生花名冊、在校生分班名冊、學生學籍變動情況登記表、畢業生花名冊。學校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

  第十七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內容要完全一致。

  第十八條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學校不接受未按規定辦理轉學、休學手續的學生入學。

  第十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負責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照本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證明複印件,由學校核准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備案。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第四章 學籍異動

  (一)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變化確需轉學,需由家長(監護人)向轉出或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由接受申請學校同意並蓋章,並掃描上傳學校蓋章後的轉學申請表電子稿。經雙方學校領導審批及其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後生效,審批過程在網上完成。

  第二十三條 跨省轉學必須具備轉出、轉入學校所在地有關學生戶籍、管理、學業水平考試等條件規定,並按照教育部統一跨省轉學流程在全國電子學籍管理系統辦理。

  第二十四條 若義務教育階段由外省轉入學生沒有學籍,由接受學校申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逐級上報,省教育廳向教育部申請新的學籍號後逐級反饋,由學校補錄上傳。

  普通高中學生擬由外省轉入,如沒有學籍,本省學校不予接受、不補辦學籍。

  第二十五條 接受學校不得拒收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義務教育階段轉入學校無法提供學位的,應報縣(市、區、行委)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對未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迫使其轉學,由此造成學生輟學的,由原學校承擔責任。

  同一城區範圍內各普通高中學校之間原則上不允許轉學。因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必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普通高中學校不得接受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和各類技工學校在籍學生轉學;民辦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需要轉學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雙方學校同意,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可在民辦高中範圍內轉學。

  第二十六條 轉入、轉出學校及其學籍主管部門必須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不得超過規定時限。

  學生在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轉學,接受學校應將其編入原就讀年級,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不允許通過轉學進行變相留級。畢業年級均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七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第二十九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三十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二)其他學籍異動

  第三十一條 休學。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休學。

  1.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假、事假)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3.因其他原因(包括出境就學等),需要休學的。

  (二)凡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由父母或監護人向學生所在學校提出休學申請。因病申請休學者需出具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證明、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操作。

  (三)休學期限按1學年設置。超過休學期限的,家長(監護人)要提出延長休學時間的申請。

  學生休學期間,不允許轉學,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三十二條 復學。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家長(監護人)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康復證明,由學校發起復學申請,上傳復學證明材料。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操作。對準予復學的學生,按接續學業的原則,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讀。

  第三十三條 出境學生回來繼續上學,按出境復學異動進行操作。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復學申請,由學校在系統中發起出境復學異動申請,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網上依次進行審核操作。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按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通知學生戶口所在地政府,由當地政府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送學生復學。

  第三十五條 輟學、退學。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得輟學、退學。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統計並書面上報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流動人口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戶口所在地縣(市、區、行委)教育行政部門。

  普通高中學生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父母或監護人聯繫仍未復學或超過復學時間1個月以上仍不能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或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5天,或累計曠課45天,學校與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的,經學校報請市(州)、縣(市、區、行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註銷學籍。

  第三十六條 死亡、失蹤。學生死亡後,要上傳死亡證明,通過全國電子學籍管理系統進行操作。死亡證明一般由醫院或公安部門提供。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學生失蹤,要上傳法定的失蹤證明,通過全國學籍系統進行操作。失蹤證明一般由法院提供。

  第三十七條 其他離校。因前面所述異動之外引起學生離開學校的(包括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學生),按其他離校進行異動處理,有相關證明材料的,需上傳通過全國學籍系統進行操作。

  第三十八條 原則上畢業年級不允許各類學籍異動。

  第三十九條 異地借讀。在我省辦理了省外借讀高中註冊手續的學生,必須取得省外借讀高中學校的學籍,原則上參加借讀省(區、市)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不能在省內中學保留(空掛)學籍。

  省外借讀高中生要重新轉回省內就讀的,必須在高二學年結束之前辦結學籍轉移手續,高三年級不受理轉學。

第五章  畢業及畢業證發放

  第四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合格,準予畢業。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後,由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第四十一條 普通高中在籍學生達到《青海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普通高中學生畢業標準>的通知》(青教基〔2011〕89號)規定畢業標準的,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後,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相關學科不合格的,可繼續申請參加相關學科學業水平考試。待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達標後,按畢業證書的頒發程序,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普通高中畢業證書遺失不予補辦,只能辦理普通高中學歷證明書。基本辦理程序為:首先由學生登報申明丟失的畢業證書作廢;向畢業學校提交書面補辦申請;由學校審核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開具證明、提交學生書面申請;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學歷證明書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後生效,原則上只能辦理一次。

  第四十四條 普通高中畢業證書、普通高中學歷證明書由省教育廳統一規格並監製。

第六章  學籍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市(州)、縣(區、市、行委)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須確定專門的學籍管理機構、配備和指定學籍管理人員。制定本地區學生學籍管理具體措施辦法,建立健全各項學籍管理崗位職責,建立工作機制。

  第四十六條 實行學籍管理員培訓上崗制度,各級學籍管理員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不能隨意變動。

  各市、自治州學籍管理負責人及管理員名單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各縣(市、區、行委)學籍管理負責人及管理員名單報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各中小學校學籍管理工作負責人及管理員名單,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報所屬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實行學籍學期覆核制度。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每學期對本轄區中小學校學生學籍予以覆核,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異動,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異動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異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四十八條 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實行學生學籍信息專人負責、專人管理,未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提供學生學籍信息,嚴格禁止學籍信息外洩和濫用。

  第四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學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校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洩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青海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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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進一步提升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