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0-12-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安徽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教基〔2013〕20號

各市、縣(區)教育局:

  為加強中小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號)要求,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省教育廳對《安徽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網絡化系統管理辦法(試行)》(皖教基〔2012〕1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要求,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要提高對中小學學籍信息化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中小學學籍信息化管理是基礎教育管理的重要內容,是提升學籍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建立完善的中小學學籍信息系統,並在基礎教育管理中共享,能夠為基礎教育管理和科學決策提供及時、全面和準確的數據,對於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提升教育管理的科學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中小學和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在全面總結既往工作的基礎上,認真貫徹有關規範要求,堅持不懈地做好工作,確保學籍信息化系統建設各項任務全面完成。

  二、要加強培訓和宣傳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專項培訓,使中小學校長和學籍管理人員全面準確掌握中小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辦法的各項要求,保證學籍管理要求在實際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實,保證學籍管理系統運行順暢,學籍信息準確完整,學籍管理服務水平不斷提高。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通過致家長的一封信、召開家長會、新聞媒體宣傳等方式,讓家長和社會了解學籍信息化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使學生家長在學籍信息登記,學生轉學、休學等環節主動配合學校做好學生學籍信息的錄入和變更工作。

  三、要穩定學籍管理員隊伍,落實學籍系統運行保障條件。中小學要配備綜合素質高、工作認真負責的人員擔任學籍管理員,對學籍管理員的工作量要予以認定體現,保證學籍管理員隊伍基本穩定。中小學和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保證必要的辦公用房,硬體設備和網絡條件,確保學籍系統能正常運行。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在全省統一實施中小學籍網絡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104號)要求,中小學學籍信息化管理所需經費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中小學學籍信息化管理維護費用以當年10月份學籍統計數據為依據,按照每生每年0.5元的標準,由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在11月底前從學校公用經費中統一支付;2012、2013年度費用支付,以2013年10月份學籍統計數據為依據,在2014年3月底前支付;所需費用不得向學生收取。

  四、要落實各項管理制度,逐步擴展學籍數據的運用範圍。中小學校和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按照《安徽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電子學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2號)要求,落實好學籍審核制度、學籍管理責任制度、學籍核查制度、學籍管理考核制度和學籍管理安全制度,確保學籍數據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真實性,發揮學籍信息在基礎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各地落實有關情況,請及時報送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

安徽省教育廳

2013年12月3日

安徽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小學學籍管理,提高基礎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範〉的通知》(教基廳〔2007〕10號)和《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號),省教育廳、財政廳《關於在全省統一實施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號)和《關於在全省統一實施中小學學籍網絡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104號),以及學籍管理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等不同類型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籍主管單位、學校、班級以及學生個人信息。

  第四條 我省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全省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定學籍信息化管理政策規定,指導、監督、檢查全省中小學學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學籍信息化管理規定,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指導、督促、檢查其直管學校的學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直管學校的學籍信息化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指導、督促、檢查學校的學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學籍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採集、錄入、上報、維護學籍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 本省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採用自建管理系統,並與全國中小學學籍系統對接。

第二章  學籍信息

  第六條 學籍主管單位為學校所屬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籍主管單位信息和學校信息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由省級管理員在學籍信息網絡化系統中初始創建學校時設定,同時提供系統使用帳號。

  第七條 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學籍由學區中心校統一管理,在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中通過學校信息維護功能進行分校添加和維護。

  第八條 學籍主管單位信息包括單位代碼、單位名稱、所在地行政區劃碼、單位地址、所在地區類別、所在地經濟屬性、所在地民族屬性、聯繫電話等信息。

  第九條 學校信息包括學校標識碼、學校名稱、學校編碼、主管單位、聯繫電話、學校辦別、駐地城鄉類型、學校類別、學制等信息。

  第十條 班級信息包括班級名稱、班主任姓名、建班年月、學制、班級類型、榮譽稱號等信息。

  第十一條 學生信息包括學生家庭、簡歷、變動、考試、評價、獎勵、處分等信息。

第三章  入學和畢業

  第十二條 新生入學時,學校要組織採集並在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中錄入新生信息。義務教育一年級學生,錄入學生基本信息後,由系統自動分配學籍號和地區學號;義務教育七年級和高中一年級學生沿用義務教育六年級和九年級時的學籍號,地區學號由系統自動重新分配。新生通過系統的人像採集或者照片導入功能採集照片信息,各學段初始年級學生都必須採集學生入學當年的照片信息。

  第十三條 學籍號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基礎生成,一人一籍一號。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學生在學籍系統中的唯一標識號,對於暫無身份證號碼的學生,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號碼為標識號,填寫上報學籍。

  第十四條 禁止為學前教育階段幼兒在本管理系統中建立學籍,禁止使用虛假材料建立學籍,已經取得學籍的學生不得重報學籍。

  第十五條  學校在每年秋季開學後組織新生信息採集錄入,並通過學籍信息網絡化系統的新生預審核功能,提交給學籍主管單位審核。學籍主管單位在收到學校提交的學生信息後,及時完成新生信息審核。新生的信息採集錄入、審核工作需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完成。學籍主管單位完成對新生學籍的審核後,新生正式註冊入籍。

  第十六條 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按照學校辦學規模和有關規定控制班級數和班額,禁止在學籍管理系統中以虛擬班級為學生建立學籍。

  第十七條 學校要及時對學生的簡歷、成績、評價、獎勵、處分等信息進行錄入和維護。此類信息由學校自行通過系統的信息維護或者Excel導入功能進行操作,不需報學籍主管單位審核。

  第十八條 學校在學年結束後,開始對畢業班學生進行畢業操作,登記畢業班學生的畢(結)業等信息。義務教育階段由學校進行畢業信息的維護,通過系統的義務教育完成學業管理或者畢業生信息Excel導入功能進行畢業生信息的維護,完成畢業。高中教育階段的學校通過系統的「高中畢業管理」功能進行畢業生信息的維護,然後提交學籍主管單位審批,待學籍主管單位審批後,方可完成高三學生的畢業。學校須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畢業操作。

  每年的8月1日為系統學年升級的時間,全省統一進行系統的學年學期變更,從上學年的下學期升級到新學年的上學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級自動升一級。

第四章  變動和審批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要嚴格執行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規範辦理學生的學籍變動手續。學籍變動與審批均要通過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進行,僅有紙質材料一律不得受理。逐步推行使用學籍管理專用電子章。

  第二十條 學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戶籍及家庭住址變動或其他正當理由需轉學的,必須通過學籍管理系統進行轉學流程操作。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可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省內轉學,由學生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持轉學有效證明材料向流入地學校提交轉學申請,流入地學校審核同意後,通過學籍管理系統錄入轉學申請提交流入地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審批。流入地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通過學籍管理系統及時提交流出地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確認,流出地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與流出地學校進行核對後,通過學籍管理系統審批並反饋意見。審批通過,學籍轉到流入地學校,流入地學校接收入學,流出地學校不得保留學籍。

  第二十二條 跨省轉學,轉入的學生,需在系統中使用跨省轉入功能,通過學生學籍號調取學生外省學籍信息進行轉入操作,審批通過後完成轉入操作。轉出的學生,須由外省轉入校辦理轉學手續,轉出地在收到學生轉學申請後,予以審批確認。

  第二十三條 跨境轉學,轉入的學生,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對從未在境內建立過電子學籍的,應到學校的學籍主管單位補辦學籍。轉出的學生,需在系統中使用跨境轉出功能,要詳細註明變動去向、變動時間、變動原因,提交學校的學籍主管單位審批。

  第二十四條 轉入學校和其學籍主管部門、轉出學校和其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轉學電子學籍審批,超出時限,系統默認審批同意。

  第二十五條 在辦理轉學手續的過程中,各地學籍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本地戶籍學生擇校轉學和高中學生利用虛假材料達到同城借讀目的情況的監管。凡屬本市區戶籍學生轉學擇校的,以及利用虛假材料從外市區轉入本市高中借讀的,一律不得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轉學一般應在學期開學後或結束前1個月內進行,學期期中確有正當理由需要轉學的,應予妥善解決。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就讀期間,發生休學、復學等變動時,學校要及時在學籍信息網絡系統中提交變動審批。

  第二十七條 學生輟學的,學校要及時在學籍信息網絡系統中提交記錄,教育主管部門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變動信息的審核工作。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階段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分類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輟學學生匯總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章  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八條 系統用戶分為教育廳用戶,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用戶和學校用戶三類。教育廳用戶具有對全省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的查詢、統計等功能。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用戶具有對轄區內所有學校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的數據維護、查詢和統計等功能,學校用戶具有對本校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的數據錄入、維護、查詢和統計等功能。

  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籍信息經系統上報後,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照片等關鍵信息不允許修改。如有信息需要更正,學校應提交變更申請,由學籍主管單位進行審批。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要做好學籍信息保密工作。學籍管理員要保管好登陸的用戶名和密碼,密碼必須保證一定的複雜度,並定期修改。

  第三十一條 學籍信息由學校組織錄入,經學校校長(學區負責人)審籤上報。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學校報送的學籍信息的審核審批,並提交本級教育部門負責人審籤。各學校校長(學區負責人)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人審籤學籍信息,必須同時籤署誠信承諾書一併報送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要分別將本校、本地在籍學生名單分班級在本校或本地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省級和設區的市級教育主管部門通過對各地上報學籍信息和錄入審批程序抽驗等方式,督促各地和學校規範學籍信息化管理,不斷提高學籍信息質量,檢查結果以適當方式公布。學校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遵守學籍管理規定,恪守職責,嚴格把關,確保學籍管理工作程序規範、信息全面、準確、真實。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學籍管理是中小學管理的重要基礎,是一項嚴肅而細緻的工作,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必須在人力、物力、財力上予以必要的保障,確定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人員專門管理,並建立相應的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和主管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對學生學籍進行及時錄入、變動和上報的;

  (二)填寫、上報學籍數據和相關信息弄虛作假的;

  (三)偽造、改動學籍數據的;

  (四)不能及時為學生辦理入學、轉學、休學、復學、升學、畢業等項手續的;

  (五)有意刁難學生轉學,使得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延誤或不能及時入學的;

  (六)洩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七)違反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影響學籍數據準確、完整或學生權益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省教育廳印發的《安徽省中小學學籍信息網絡化系統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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