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本案講述了一家建築公司,把一個工程轉包給一個實際施工人,這個實際施工人與發包方籤訂了結算,但後面這個建築公司不認帳,要求鑑定工程量,做造價鑑定。法院認為,這個不合法,駁回訴訟請求。其實,說白了,就是不能出爾反爾。但其實,本案沒這麼簡單,這個案件中,轉包的法律關係是否界定清楚了呢?
一、案件概述
2020年10月29日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5657號:
再審申請人八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新材料工程分公司(以下簡稱八冶新材料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甘肅宇豐新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甘民終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八冶新材料公司申請再審稱:
八冶新材料公司提供的公證書是對圖紙的公證,包含開始時的白圖到施工藍圖到竣工圖,足以證明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內容變更。
圖紙和八冶新材料公司自行委託對工程量評估報告可以證明,竣工交付的建築物和宇豐公司提供的圖紙不一致,竣工交付的建築物和竣工圖一致。
八冶新材料公司二審提交的造價和成本分析是以全國建築行業通用專業軟體計算形成,應當予以採信。
3.案涉建築物並未滅失,只需現場勘驗,就能證實結算單顯失公平,八冶新材料公司一審就提出了鑑定申請,未被準許。現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案涉工程進行勘驗、造價評估。
二、法院觀點
1.關於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是否缺乏證據證明問題。
八冶新材料公司與宇豐公司在訴訟中均認可柴虎毅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柴虎毅作為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應熟知所施工工程量及工程價款,其以八冶新材料公司酒嘉項目部名義向宇豐公司出具《關於申請工程竣工結算的報告》,載明工程合同總造價22800000元、工程核定造價為28800000元等,並附有結算項目清單,申請宇豐公司對項目進行結算。
宇豐公司復函同意該結算報告。八冶新材料公司酒嘉項目部隨後向宇豐公司出具承諾書,申明工程結算完結。
二審法院基於雙方合同約定及實際施工人提交的結算報告、承諾書,認定案涉工程結算不屬於八冶新材料公司主張的顯失公平情形,未支持其撤銷請求,並無不當。
關於案涉工程應否進行造價鑑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結算完畢,故一、二審法院未準許八冶新材料公司的鑑定申請並無不當。
八冶新材料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期間,要求本院進行相關勘驗、造價鑑定,本院亦不予準許。
八冶新材料公司的相關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
綜上,八冶新材料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八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新材料工程分公司的再審申請。
三、學習要點
1.第一個關鍵詞是"鑑定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