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對劉某豔起訴竇某豪離婚一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準予原告劉某豔與被告竇某豪離婚,婚生兒子竇某某由原告劉某豔撫養,被告竇某豪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劉某豔支付兒子竇某某撫養費156469.44元。
不堪家暴起訴離婚 雙方曾表示願意調解
劉某豔2019年8月13日被竇某豪毆打,將近10個月後的2020年6月5日通過律師在網上辦理離婚立案,柘城法院於2020年7月14日開庭審理此案,原告劉某豔及其代理律師、被告竇某豪及其代理律師均出庭參加了庭審。原告訴請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
據了解,這是原告第一次向該院起訴離婚。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結婚證、戶口本、店面營業執照一份,證明雙方系合法婚姻關係,原告有撫養能力。同時,還向法院提交了柘城縣公安局所做的眼部輕傷一級鑑定報告,證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庭審中,雙方均願意在法庭主持下進行調解,原告的調解意見是主張離婚、撫養孩子,被告的調解意見是不同意離婚。由於雙方調解意見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法庭不再進行調解。
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作出離婚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豔與被告竇某豪於2016年確定戀愛關係,2017年5月3日按當地風俗舉行結婚儀式,2017年10月25日生育兒子竇某某,2018年6月原告用其父母陪嫁款在柘城縣城投資經營一家服裝店(2019年1月10日辦理營業執照),2018年12月27日在柘城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
婚後被告染上賭博惡習,每周打牌一至二次。2018年,原告曾因生氣把婚前嫁妝拉回娘家,一個月後雙方和好。2019年8月7日,被告竇某豪在牌場打牌被其母親找到,被告認為是原告告知的並在電話中辱罵原告。
2019年8月13日,在原告經營的服裝店內,雙方再次發生矛盾,被告對原告進行毆打,因被告把門鎖上,原告從二樓跳下,造成原告身體多處損傷,骨盆骨折椎體骨折,經鑑定原告左眼部損傷構成輕傷一級。2020年7月7日被告竇某豪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已被柘城縣人民檢察院起訴至法院,現羈押於柘城縣看守所。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前雖系自由戀愛,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但婚後被告無正當職業,又有賭博的不良習慣,為此雙方多次生氣吵架,夫妻關係不和,2019年8月,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輕傷,致使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故對原告請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子女撫養問題,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認為,由於被告竇某豪對原告劉某豔實施家庭暴力,涉嫌故意傷害犯罪現羈押於柘城縣看守所,被告又有不良習慣,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雖兒子現跟隨被告父母生活,被告父母願意代為撫養,因孩子不滿3周歲,需要母親照顧,且其母親是法定的監護人,劉某豔身體也正在康復,故兒子竇某某應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承擔相應的撫養費。被告無固定收入,撫養費標準可參照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計算,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其年滿18周歲止,被告竇某豪應支付撫養費156469.44元。
關於被告庭審中請求分割原告經營服裝店現有貨物及其他物品的意見,法院認為,因該服裝店系原告用其婚前個人財產投資開辦的,且剛開始經營時雙方是同居關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應屬原告個人財產;該服裝店婚後經營收益的一部分雖然屬夫妻共同財產,但該部分收益原告稱已經全部用於家庭生活開支,庭審中被告表示不主張服裝店經營收益進行分割,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對此予以確認。遂依照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不存在「強制調解或久調不判」
本案是否存在「強制調解或久調不判」的情況?經了解,調解是民事離婚案件的一個必經程序,法官會徵求雙方的調解意願。
如果都同意調解,法官就會徵求雙方的調解意見,如果一方不同意,法官不再進行調解。調解分調解和好、調解離婚,都是根據當事人自願的,本案不存在「強制調解或久調不判」的說法。
沒有法官說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一起判決」
據悉,沒有法官給出過該案相關「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一起判決」的說法,這兩個案件性質不同,無需「先刑後民」。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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