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奧利弗·哈特對不完全契約理論的貢獻|經濟學獎專欄(十九)

2021-03-01 金融讀書會

編者語:

經濟學獎專欄旨在向廣大讀者介紹中外經濟學領域的重要獎項,以及近年來各大獎項獲獎者的學術貢獻,本文是該專欄的第十九篇,向讀者介紹2016年諾貝爾獎得主奧利弗·哈特的學術貢獻。敬請閱讀。 

 

文/倪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

奧利弗·哈特由於對契約理論的傑出貢獻而與本特·霍爾姆斯特倫一起分享了2016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哈特與格羅斯曼、穆爾的重要研究成果奠定了企業契約理論的基礎,確立了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基本分析框架,成為現代企業產權理論的一個重要流派。針對傳統企業契約理論無法解釋現實世界企業締約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哈特採用「剩餘控制權」取代之前的「剩餘索取權」解釋了企業契約的不完全性。從不完全契約理論分析框架基本確立以來,哈特圍繞企業債務償付、破產程序、治理結構以及契約參照點等一系列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和拓展。自此,不完全契約理論引起了主流經濟學的更多關注,被廣泛應用於經濟學各個分支,並成為組織經濟學、政治經濟學、公司金融、國際貿易、法經濟學等領域的重要革新工具。

一、奧利弗·哈特生平簡介

奧利弗·哈特(Oliver D. Hart)由於對契約理論的傑出貢獻而與本特·霍爾姆斯特倫(Bengt R. Holmstrem)一起分享了2016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哈特1948年出生於英國。1969年,哈特畢業於劍橋大學國王學院,獲數學學士學位,這為他奠定了紮實的數學功底。大學期間,哈特開始對經濟學產生興趣,於是轉攻經濟學,並於1972年在英國華威大學(Warwick)獲經濟學碩士學位。20世紀70年代,哈佛、普林斯頓、麻省理工、斯坦福等美國頂尖名校成為風險決策理論、博弈論、企業理論等新興經濟學分支的大本營,於是哈特在碩士畢業後選擇到普林斯頓大學求學,並於1974年獲經濟學博士學位。博士畢業後,哈特回到英國,在埃塞克斯大學擔任經濟學講師,1993年,哈特進入哈佛大學,現為哈佛大學經濟學教授。

哈特早期主要研究金融市場不完全理論中的壟斷與收購問題。1983年起,哈特將研究的重心轉移到了企業理論上來,並與其兩個主要合作夥伴桑福德·格羅斯曼(Sanford Grossman)和約翰·穆爾(John Moore)展開了持續20多年的合作。根據科斯所創立的交易費用理論,企業本質上是一種契約關係,但既有文獻沒有一個正式嚴謹的理論模型。哈特指出企業契約關係存在的關鍵在於締約方誰擁有剩餘控制權,這形成了哈特學術理論的奠基之作——《所有權的成本與收益:縱向一體化和橫向一體化理論》(Grossman & Hart,1986)和《產權與企業的本質》(Hart & Moore,1990)。兩篇論文從不完全契約的角 度構建了企業產權分析的新框架,即著名的GHM模型。哈特進入哈佛大學以後,繼續研究企業不完全契約問題,並在其經典著作《企業、契約與財務結構》(Hart,1995)一書中將這一新的企業理論分析框架系統化。從此,不完全契約理論逐漸成為當代企業理論研究的熱點和主流。哈特通過不完全契約理論發展了科斯、威廉姆森等人的企業理論,他最大的突破在於系統科學地回答了為何企業契約是不完全的。哈特認為主要有三個原因:第一,在一個複雜而不可預測的世界中,人們幾乎不可能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所有情況或事件做出預測;第二,即使人們能夠對未來做出提前預測,締約各方也很難將這些情況或事件寫進契約中,因為很難找到一種令締約各方都滿意的共同語言去描述;第三,即使締約各方可以將對未來情況或事件的預測寫進契約中,當出現契約糾紛時,諸如法院之類的外部權威機構也很難對締約各方約定的條款加以證實。

二、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創立及其基本分析框架

自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提出以來,很長一段時期內,沒有人能就交易費用是什麼給出一個權威的解釋,直到不完全契約理論的提出。不完全契約理論最重要的貢獻就是從契約的不完全性角度,解釋了究竟什麼是交易費用和企業為何存在等問題,從而形成了全新的企業契約理論分析框架。

(一)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創立

在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學術界已經開始意識到不完全契約理論,特別是其中的剩餘控制權概念對解釋企業治理結構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卻苦於無法形成模型化的理論框架。既然契約是不完全的,那麼需要回答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當契約中未加以明確規定的情況或事件出現時,締約各方誰有權力對這些情況或事件做出決定呢?在《所有權的成本與收益:縱向一體化和橫向一體化理論》(Grossman & Hart,1986)一文中,哈特與格羅斯曼創造性地提出了關於契約剩餘控制權的概念,並以兩企業模型為例闡述了剩餘控制權在契約存在不完全性時的重要意義,從而建立了企業不完全契約分析的基本模型框架。這篇文章首先對企業下了一個新的定義,即企業是由它所擁有或控制的資產構成的。哈特與格羅斯曼指出,他們並不區分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實際上是將所有權定義為實施控制的權力。當契約的一方當事人希望詳細界定另一方當事人資產的特定權利,但由此需要承擔過高的成本時,那麼對前者來說,購入除了在契約中具體涉及的權利之外的所有權利可能是最佳選擇。所有權就是所購入的這些剩餘控制權,縱向一體化是購入某一供給者(或購買者)的資產,其目的在於獲得剩餘控制權。哈特與格羅斯曼建立的模型強調了由於契約的不完全性而產生的扭曲,這種扭曲會妨礙一方當事人用事後獲得的收益來補償其事前所做的投資。當投資的邊際值與平均值朝同一方向移動時,通過改變平均投資收益來對所有權進行配置就會對企業投資水平產生影響。同時,哈特與格羅斯曼還提醒,如果由於存在交易成本或不對稱信息而有礙事後重新談判的話,那麼剩餘控制權就是至關重要的,它會影響事後剩餘的規模與分配。此外,這篇論文也從理論上解釋了行動的剩餘權利,特別闡明了剩餘控制權進行配置過程中僱主—僱員關係不同於發包人—承包人關係。

但是,這篇開創性的論文未能解釋為何所有權結構分配結果總是有效率的,即沒有論證科斯定理的假定前提。在接下來的三年中,哈特在科斯定理假定的基礎上繼續研究不完全契約的一些細節問題。哈特與格羅斯曼(Hart & Grossman,1987)研究了上市公司的投票決策結構,指出在沒有私人利益幹涉的前提下,一股一票對企業權力分配是最優選擇。締約各方隨時都可能由於不確定因素導致契約需要再籤訂,從而衍生出再談判的問題。在《不完全契約與再談判》(Hart & Moore,1988)一文中,哈特與穆爾認為當不確定因素導致再談判問題發生時,如果契約被用來推動兩個進行關係專用性投資的代理人之間的交易,則一般是不可能實現最優的,只能證實包含投資不足的次優結果;如果契約被用來分攤風險而沒有關係專用性投資,則在給定代理人之間信息傳遞可公開證實的條件下,契約是可以實現最優的。對於企業與工人締約的具體情況,契約籤訂與談判還可能受到工人罷工的影響,因為如果雙方沒有相互承諾,那麼討價還價將異常頻繁,此時原有的契約就無法解釋企業盈利能力與工人罷工的實際時間長度。倘若企業與工人之間的供需存在很小的反應時間,因罷工而停頓的企業可能在某個時間點後出現盈利能力的下滑,據此哈特(Hart,1989)認為雙方在談判籤約時需要充分考慮這種可能性發生的情況。雖然這些研究成果對解釋不完全契約效率問題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但僅僅提供了哪種所有權結構最優或有效率的可能性,而沒有得出確切的答案,直到《產權與企業的本質》(Hart & Moore,1990)一文的發表。在這篇經典論文中,哈特和穆爾以一個確定性所有者控制資產的企業為例,建立了一個涉及雙方締約的不完全契約模型框架。該模型關於所有權變動及其影響機制的分析具有廣義特徵,基本涵蓋所有產權結構及其談判過程,證明了關於產品的事前交易談判是不可能的,從而得出所有權結構分配有效性的結論。哈特與格羅斯曼、穆爾的這兩篇論文基本上形成了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基本框架,即GHM模型。

通過這兩篇代表性論文,哈特等人所創立的GHM模型關於上述問題得出如下基本結論:資產所有者擁有決定權,即掌握剩餘控制權的一方有權對契約中未明確規定的事宜採取相關措施。用 哈特(Hart,1989)的話說就是:「資產所有權與剩餘控制權相伴相生,所有者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資產,而不必與以前的合同、習慣或任何法律保持一致。」這也是不完全契約理論分析框架的核心問題,圍繞這一核心問題,該分析框架主要涉及關係專用性投資的事前、事後收益和最優所有權結構的選擇等問題。 

(二)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基本分析框架

1.假設前提。考慮一種雙方締約的特定情況:只有兩種資產a1和a2,分別由締約的雙方M1和M2負責運營;如果M2利用a2生產出一種產品作為M1的生產投入要素,則雙方形成一種基本合作關係,即買方與賣方契約關係。假設這種經濟關係持續兩期:事前的關係專用性投資在0期進行,M2向M1提供的投入品在1期供應,契約在2期得以執行並實現收益。這裡存在的一個問題是,M2向M1所提供的投入品存在不確定性,雙方在1期需要圍繞這一投入品進行再談判或修訂契約,從而使M1生產所使用的投入品類型變得明確。如果在1期雙方未能解決投入品不確定性的問題,則會有一種初始的自然狀態ω實現。在締約雙方交易的最後階段(即2期),契約得到執行,雙方獲得各自的收益。這樣,一個完整的不完全契約分析流程框架形成,如圖1所示。

GHM模型同時假定,締約雙方要在0期所籤訂的契約中明確規定資產a1和a2的具體使用方法需要極大的成本,以至於根本無法實現。在這種情況下,締約雙方不論誰擁有資產a1或a2,他就擁有資產的剩餘控制權,同時擁有資產的所有控制權。GHM模型將分析的重點集中在三種最主要的所有權結構上:一是非合併型,即M1擁有a1而M2擁有a2;二是Ⅰ類合併,即M1擁有a1和a2;三是Ⅱ類合併,即M2擁有a1和a2。

2.關於事前投資與事後決策收益的分析。為了實現交易收益的最大化,締約雙方M1和M2需要分別在締約之後做出一項關係專用性投資σi(i=1,2)(一般假設發生在第1/2期)。當交易進行到1期時,自然狀態ω實現,締約雙方可能需要做出再談判或修訂契約的決策,用d*(ω)來表示。最後,到2期時交易實現,締約買方的價值v(σ1,d*)和締約賣方的成本c(σ2,d*)分別是其事前關係專用性投資σi和事後決策d*的函數。締約雙方M1和M2所能獲得的淨收益既取決於各自的事前關係專用性投資,又依賴於其事後再談判的能力。締約雙方的事後再談判能力受到「威脅點」(即如果交易不發生,雙方各自能夠獲得的收益)的影響,而談判中「威脅點」受到資產所有權分配的制約。用Ai(i =1,2)表示M1和M2所控制的資產:當所有權結構是非合併型時,Ai={ai};當所有權結構是Ⅰ類合併時,A1={a1,a2}且A2={};當所有權結構是Ⅱ類合併時,A1={}且A2={a1,a2}。根據納什談判(Nash Bargaining)解,GHM模型認為締約雙方M1和M2的淨收益可表示如下:

對式(1)和式(2)分別求一階條件,可以得出非一體化情形下締約雙方的最優事前關係專用性投資水平,從而最大化雙方各自的淨收益。站在買方的立場上,一階最優條件分別為v1′(σ1, d*)=1和-c1′(σ2, d*)=1;類似地,可以站在賣方的立場上得出相應的最優一階條件。

3.關於最優所有權結構選擇的分析。在GHM模型框架下,如果M1和M2締約成功,即雙方發生交易,則買方M1的收入用R(σ1)表示,其事後回報等於R(σ1)-p,其中p是從M2處購入一單位投入品的價格;相應地,交易發生時,賣方M2的生產成本用C(σ2)表示,其事後回報為p-C(σ2)。另一方面,如果M1和M2沒有發生交易,買方M1就會從其他供應商處購買投入品,假設購入價格為市場競爭性價格p′,此時M1的收入用r(σ1;A1)表示,則其事後回報等於r(σ1;A1)-p′;相應地,交易不發生時,賣方M2將在競爭性市場上以p′的價格出售其原本賣給M1的產品,此時M2的生產成本用C(σ2;A2)表示,則其事後回報為p′-C(σ2;A2)。

在交易發生的情況下,M1和M2的總事後盈餘等於R(σ1)-p p-C(σ2)=R(σ1)- C(σ2);在交易不發生的情況下,M1和M2的總事後盈餘則等於r(σ1;A1)-p′  p′-C(σ2;A2)= r(σ1;A1)- C(σ2;A2)。GHM模型假定交易中始終存在事後利得,則對所有的關係專用性投資σ1、σ2和資產控制A1、A2而言,R(σ1)- C(σ2)> r(σ1;A1)- C(σ2;A2)≥ 0,式中,A1∩A2=,A1∪A2={a1,a2}。這表明在關係專用性投資發生交易時,M1和M2所能獲得的總事後盈餘要比不發生交易時大,從而意味著在這種關係中能夠動用的資產越多,關係專用性投資的邊際收益就越大。

接著GHM模型需要考慮的是,在關係專用性投資給定的條件下,到1期可能會發生什麼。在任何所有權結構下,締約雙方M1和M2在1期的再談判總能得到有效率的事後結果。但是,投資選擇可能並不是有效率的。在最優的即M1和M2能夠協調行動的情形中,使交易關係在0期的淨現值R(σ1)- σ1- C(σ2)- σ2最大化時,才能得到最優的所有權結構。這樣,GHM模型就得到了企業所有權結構在非合併型、Ⅰ類合併和Ⅱ類合併通用情況下交易關係總盈餘的表達式,並將其記為S。

最後,要確定哪種所有權結構最優,從而得出合理的剩餘控制權,只要計算並比較不同所有權安排的總盈餘即可,也就是比較下列各式:

式中,S、σ1、σ2的下標0、1、2分別表示在0期、1期和2期。根據產權理論,在交易過程中達到均衡時,產生最高S值的所有權結構將被選擇。

經過一系列均衡運算和求解,在最優所有權的選擇方面,GHM模型得出如下結論:第一,如果賣方M2的投資決策無彈性,那麼Ⅰ類合併是最優的所有權結構;如果買方M1的投資決策無彈性,那麼Ⅱ類合併是最優的所有權結構。第二,如果賣方M2的投資缺乏生產效率且r′(σ1;a1,a2) > r′(σ1;a1),則Ⅰ類合併是最優的所有權結構;相應地,如果買方M1的投資缺乏生產效率且| C′(σ2;a1,a2)| > | C′(σ2;a2)|,則Ⅱ類合併是最優的所有權結構。第三,如果資產a1和a2相互獨立,那麼非合併型對締約雙方而言是最優的所有權結構。第四,如果資產a1和a2之間存在嚴格互補關係,那麼Ⅰ類合併或Ⅱ類合併都可能是最優的所有權結構。第五,如果買方M1的關係專用性投資不可或缺,則Ⅰ類合併是最優的所有權結構;如果賣方M2的關係專用性投資不可或缺,則Ⅱ類合併是最優的所有權結構。第六,如果締約雙方M1和M2的關係專用性投資都是必要的,那麼任意一種形式的所有權結構都是無差異的(推導過程詳見Hart, 1995)。

三、哈特不完全契約理論的主要思想觀點


從不完全契約理論的發展階段來看,可以劃分成三個主要時期:第一個時期是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建立和形成時期,從1986年到1995年,以哈特與格羅斯曼、穆爾的兩篇經典論文以及哈特的一本著作為標誌,本文姑且將之稱為「經典的不完全契約理論」;第二個時期,大致從1996年到2007年,哈特等人圍繞著經典不完全契約理論形成了很多有實踐應用價值的思想;第三個時期是對經典不完全契約理論的進一步拓展完善及應用,以《作為參照點的契約》(Hart & Moore,2008)一文為標誌。前文已詳細闡述了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創立過程及其基本分析框架,這裡著重對哈特在後兩個時期關於不完全契約理論所形成的思想觀點進行梳理。

(一)經典不完全契約理論的相關問題

不完全契約理論提出之後,哈特繼續圍繞相關問題展開研究,並承襲了GHM模型的基本分析思路,主要研究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關於不完全契約理論基礎的模型構建。在《不完全契約的基礎》(Hart & Moore,1999)一文中,哈特與穆爾針對馬斯金和梯若爾(Maskin & Tirole,1999)關於不完全契約理論的批判,在西格爾(Segal,1999)關於不完全契約基礎的複雜問題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一個相對簡化的模型,從數學上給出了不完全契約的嚴格理論基礎。這篇論文考慮締約期初是否可以無成本地對兩種情形進行確定性描述,當期初締約雙方面臨的外部條件可以無成本地確定時,如果交易雙方無需進行再談判,那麼契約達到最優化;反之,當期初締約雙方面臨的外部條件不能無成本地確定時,如果交易雙方不進行契約再談判且與當前契約不再相關,那麼契約無法達到期望總盈餘最大化,交易雙方因此可能出現違約。

2.關於企業契約不完全條件下的企業破產程序設計。由於企業可能同時存在多個債權人,互相之間可能展開不必要的無效競爭,從而導致資源配置的浪費,因此在企業破產過程中,剩餘控制權不能簡單地移交給某個債權人,而要設計一套恰當的程序來指導債權人之間的談判。在《基於不可轉移性人力資本的債務理論》(Hart & Moore,1994)一文中,哈特和穆爾考慮了一個需要從投資者身上籌集資金的企業家從項目中撤回人力資本的情形,認為當企業家出現違約導致債務問題出現時,最佳的償債路徑是由投資者控制清算權力,實現債權轉換為股權。另外,哈特與穆爾(Hart & Moore,1995)認為長期債務具有控制管理者未來財務投資能力的作用,高負債公司會發現其很難籌措資金,因為新的證券持有者相對現有債權人具有較低的優先級,低負債公司則相反,如果公司管理層此時進行投資,那麼就存在一個最佳的債務股權比率,據此得出了股權與長期有限債務控制投資行為的契約條件。在總結當時多種破產路徑及其優缺點的基礎上,哈特等人(Hart et al,1997)利用多次拍賣設計了一種全新的破產程序,確保其在資本市場失靈時仍然有效。但這種破產程序僅考慮了不完全契約分析框架的一個側面,還有很多其他內容需要進一步考慮,比如理賠糾紛的事後解決、不同債權人之間關係的處理、破產業務管理、緊急資產出售、中期融資和表決程序等。哈特(Hart,2000)強調,在不完全契約條件下,「一刀切」的破產程序將不再可能,但滿足某一類型效率標準的破產程序將繼續存在,一個企業選擇或應該選擇哪種破產程序可能取決於國家制度和法律傳統等其他因素。

3.關於合作情形下企業外部所有權的研究。在金融市場中,很多證券交易所都是會員合作制,它們的運行代表正在進行交易的人的利益,這是一種不同尋常的治理形式。大多數企業都會擁有外部所有權:擁有並經營企業的人通常與購買和使用企業產品的人不是一批人,也就是說,在會員合作制的企業契約中,所有權並沒有與消費權綁定。哈特與穆爾(Hart & Moore,1996)認為,合作結構與外部所有權之間的關鍵區別在於誰擁有剩餘控制權或控制非人力資產。對外部所有權而言,剩餘控制權一般屬於所有者,由於外部所有者一般只對利潤最大化感興趣,他們往往會針對邊際客戶做出一些無效決策。相反,會員合作制實行集體控制,決策也通常比較低效,因為從投票的角度看,一個關鍵選民的意見並不一定與成員整體的意見一致。比較這兩種所有權結構,哈特與穆爾(Hart & Moore,2007)發現外部所有權相對會員合作制更有效率一些,因為會員合作制中會員資格的變動往往具有隨機性,同時交易面臨著激烈的競爭。然而,即使現在外部所有權是交易的更優治理結構,會員合作制也不會依據其自身的意志投票支持做出改變,也就是說,他們可能決定不賣了,因為收益可能無法彌補損失。另一方面,當企業在指定章程分配剩餘控制權時也往往包括一股一票的外部所有權,在合作組織成員具備共同偏好順序的情況下,他們一致投票以獲得最優結果,外部所有者一般會針對邊際客戶而非平均客戶做出相對無效的決策。

4.對不完全契約框架下企業債務與資產的進一步研究。與傳統的企業理論一樣,哈特也試圖從不完全契約的視角對企業資本結構、債務處理等問題進行解釋。哈特將企業融資過程視為一個契約締結過程,經營者通過股票或債權進行融資,並由於上述三個原因導致契約的不完全性。具體到不完全契約的債務理論方面,阿洪—博爾頓模型在分析企業債務問題時解釋了控制權的轉移額,卻沒有解釋標準債務契約的用處,於是哈特(Hart,1995)將原有模型擴展為兩個時期,並假定了完全確定性,清楚地說明了債務償付路徑的期限結構以及擔保抵押在項目融資中的作用。關於債務問題分析的另一種方法體現在《違約與談判:一個債務動態模型》(Hart & Moore,1998)一文中。哈特與穆爾建立了一個兩期的高成本狀態證實模型(costly state verification,CSV),用以分析債務在推動企業家支付現金流中的作用。由於契約締約過程和結果都可能是不完全的,哈特和穆爾認為「企業債務過程中的收益流是不可證實的」,那麼,經營者就可能對企業資金進行盜取,從而導致企業可能無法正常履約,出現債務糾紛。通過研究債務契約在貸款規模與還款規模之間的平衡,他們得出了最佳債務契約的充分條件,即企業家擁有全部的討價還價能力,投資者在1期的所得不會超過契約設定的上限,同時企業家的報償必須大於其初始財富。儘管這一確定性的兩期模型非常簡單,卻也反映了一些重要的性質:第一,雖然項目有可能繼續進行,但在均衡路徑中會存在清算情況;第二,只要企業家報償小於其初始財富,有些好項目就可能得不到融資;第三,如果企業家所獲得的淨收益超過一定上限,最佳債務契約可能是一個連續統(continuum),特別地,雖然企業家只要求收益大於初始財富的項目融資,但他的借款卻可以是不大於契約設定上限的任意數值。在《金融契約》(Hart,2001)一文中,哈特主要討論了經濟學家對於企業財務結構決策認識的發展過程:由認為企業的盈利性既定不變,到承認管理層行動影響盈利能力,再到認為企業的價值依賴於決策權或控制權的分配。哈特認為,這種決策權或控制權的分析方法在不完全契約框架下是有用的,儘管當時處於初期階段,但仍具備一定的實際意義,即排除了風險投資契約結構和索賠多樣性等因素的影響。在資產與不完全契約方面,代理人有各自的想法,但這些想法可能是相互衝突的。在《設計層次結構:協調與專業化》(Hart & Moore,2005)一文中,哈特與穆爾假設決策制定權由資產的層次結構決定,即每份資產都有一個指令鏈,最高層的人擁有指揮行動的權力,考慮到代理人具有協作與專業化生產的特點,金字塔形的資產結構在不完全契約中可能是最優的,並足以說明企業內部和企業邊界權力下放的最佳程度。

5.考察了GHM分析框架的一個實踐應用。在《政府管制的適當範圍:理論及對監獄的應用》(Hart et al,1997)一文中,哈特等人首先討論了決定政府服務內部供給與締約外部供給相對效率的條件,認為當不可籤約的成本降低對質量造成較大的負面作用時,通常採取內部供給方式;相反,當成本降低到對質量的影響能夠被契約所控制時,一般適用締約外部供給方式。接著,他們利用所得到的證據對監獄行為進行了分析,認為雖然監獄契約通常是非常完備詳細的,但仍然存在嚴重的不完全性和不違反契約情況下降低成本的機會。在GHM分析框架下,如果監獄契約由私人締約者維護,可能對質量水平造成嚴重的傷害並產生腐敗問題,因此哈特等人非常反對監獄私有化,並堅持監獄管理應採取內部供給方式。他們還舉了一個對監獄私有化問題持更強反對態度的例子,即對一個有最高安全要求的監獄而言,防止囚犯對警衛以及其他囚犯使用暴力是監獄管理的最重要目標。很多情況下,防止類似暴力問題發生的一般策略就是警衛使用武力,但研究已經表明,在契約中詳細規定警衛使用武力的環境是非常困難的。除此之外,僱用教育程度低下、訓練不足的警衛(私人監獄這樣做的動力更強)也將增加警衛無理由使用武力的可能。因此,哈特等人的觀點是,只要限制對囚犯使用武力仍然是一項重要的公共目標,安全性最高的監獄就不應該私有化。

(二)不完全契約理論的拓展完善

在不完全契約理論建立發展的同時,對不完全契約基礎的質疑從未停止,這使得哈特意識到要充分理解契約的不完全性,必須超越原有的完全理性假設。正如哈特和穆爾所總結的那樣,該模型存在如下兩個重要缺陷:一是過於強調事前投資在企業一體化過程中的作用;二是關於事後效率的假設無法解釋組織中的權威、授權和科層等制度問題,也不適用於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企業。因此,哈特等人對原有理論進行了拓展研究。

以《作為參照點的契約》(Hart & Moore,2008)一文為標誌,不完全契約理論迎來新的重大突破。通過為交易關係提供參照點,新的不完全契約理論解決了上述GHM模型存在的兩個缺陷。哈特和穆爾的這篇論文主要研究部分可締約條件下的事後無效率情況,他們構建了一個為雙方交易關係提供參照點的契約理論模型。在這個理論模型中,一份競爭市場下的初始契約稍後可以繼續決定雙方在被對方綁定交易條件下所認為其應得到的權利。鎖定權利可以限制分歧、侵害和折減行為帶來的淨損失。他們證明了該理論模型足以權衡不完全契約的剛性與彈性,為不存在不可締約投資的長期契約提供了一個基礎,並解釋了僱傭關係的本質。此外,文中關於允許外部參照點的理論拓展可以說明為什麼雙方有時候會故意選擇不締約。作為不完全契約理論一個新的重大拓展,該文的貢獻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提供了契約性質的全新理解,認為契約為締約各方的交易關係提供參照點,更準確地說,是為締約各方的權利感受提供參照點;二是放棄了傳統產權理論關於科斯再談判總是導致事後效率的假設,而用事後交易只是部分可締約的假設來代替,這更符合現實世界中的情形;三是假定締約各方能夠感知應得權利的實現程度,從而提供實質績效,因而引入重要的行為要素來減少折減現象的發生。

隨後,哈特等人又發表了多篇關於契約參照點的論文,對這一新的理論拓展進行完善。由於以前很難對討價還價的成本進行模型定量化,所以很難使科斯定理下的企業理論取得重大進步,據此,哈特(Hart,2009)提出了一種方法,試圖利用侵害成本的思想推動這一理論發展,並將其應用到交易是否應置於企業內部或市場(外包)。正常情形下,當事人之間的定價契約是有效的,然而當締約方的價值或成本出現異常高或異常低的極端情況時,締約一方就可能違背契約而套牢另一方,拒絕合作並造成無謂損失,同時他發現合理分配資產所有權和檢索契約內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檢索締約一方企圖套牢另一方的動機。以往的經驗證據表明,當契約條款需要在競爭性市場中進行談判時,契約會自動給出權利的參照點,而哈特等人(Hart et al,2009)的研究顯示這一結論不再成立,契約成為參照點在從競爭性市場到雙邊關係的「根本性轉變」過程中都是非常重要的,而這種「根本性轉變」之前從未被證明過。另一方面,此前關於企業經營範圍的實證研究文獻假設事後衝突可以通過議價解決,但現實中當事人通常僅僅簡單地行使其決策權,從而導致這種假設脫離實際。基於減讓理論,哈特與霍爾姆斯特倫(Hart & Holmstrm,2010)提出了一個模型,使權威的運用具有核心作用,並考慮兩個企業是否會採取共同的標準:如果一家企業出現虧損,那麼非一體化企業可能就不會參與合作,一體化企業則可以將外部性內部化,而對員工的利益關注不夠。他們還用這一分析方法解釋了思科(Cisco)為何會收購斯塔特(Stratacom),並給出了授權(delegation)行為的理論解釋。為了給契約參照點理論提供現實支撐,哈特等人(Fehr, Hart et al,2011)設計了一個理論實驗,並用美國上市公司數據進行了檢驗,結果發現,在標準假設下,靈活性契約對剛性契約具有支配作用,這往往導致締約方事後收益的顯著減讓。同時,實驗也似乎解釋了契約作為參照點時的一種新行為動力,即事前競爭將契約條款法律化,而損害和減讓的出現主要與契約結果相關。

哈特等人還關注了與不完全契約參照點相關的兩個重要問題:非收縮性投資和非正式契約的修訂。在《非收縮性投資與參照點》(Hart,2013)一文中,哈特建立了一個具有減讓非收縮性投資的不完全契約理論模型,其中賣方可以做出影響買方的投資行為,且締約各方都具有依賴資產所有權的外部選擇,當減讓不可能成功時,就沒有重新談判的必要,可以通過給予賣方做出「要麼接受,要麼放棄」的選擇權以實現投資最優化。當存在非收縮性投資減讓時,這樣的契約就會導致無謂損失, 需要設立一個參照點來限制賣方報價,此時契約可能是最優的,但也可能造成事後無效,即資產所有權可以改善問題,也可以允許披露機制發揮作用。契約作為參照點的思想提供了深入理解勞動契約、縱向一體化、權威、授權等重要現象的基礎,之前的實證研究也支持這種觀點,但忽略了諸如非正式協議和事後重新談判與修正等交易關係的現實。哈特等人(Fehr, Hart et al,2015)進一步發現非正式契約可以降低剛性與靈活性之間的平衡性,當無法解決參照點未對齊問題時,修訂非正式契約有時可能是一個更好的辦法。 

此外,哈特等人(Hart & Zingales,2015)在這一時期還從金融市場流動性的視角對GHM模型進行了豐富和完善。為了確保大型金融機構不會出現相關義務的系統性違約 行為,必須要求其保持緩衝資本和足夠的長期債務而實現流動性不降低,然而代理人往往集中於控股銀行、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市場流動性的下降將會對大型金融機構造成極大的衝擊,以至於形成事前的無效投資,從而造成金融機構與企業締約時的無謂損失。在一般均衡模型中,流動性有助於預防締約各方的期望重合情況發生,當面臨巨大的負面衝擊時,政府最優的財政政策可以增加事前福利。從契約的期限來看,短期不完全契約和長期不完全契約可能都不是完美的,哈特等人(Halonen-Akatwijuka & Hart,2015)認為可以通過籤訂展期契約來維持長久的交易關係。他們仍然在一個兩期模型中展開研究,結果顯示,在一個展期契約中,第二期如果有交易收益,締約當事方將利用第一期的契約作為參照點進行「有誠意」的議價,從而降低展期契約的談判成本。不過他們也認為,展期契約並不總是萬能的,因為「有誠意」的議價可能阻礙議價過程中外部選項的使用,而當這些外部選項有效時,交易往往可能失敗。 

四、不完全契約理論對經濟學理論的貢獻


(一)對傳統企業理論的發展和突破

前面已經提到,現代企業契約理論的研究始於科斯的交易成本概念。科斯早年在美國通用汽車公司的經歷使他產生疑問:如果市場交易是最優的,為何大量的交易活動是在企業內部進行?據此,科斯得出市場上的交易成本與企業內部的交易成本是不一樣的著名猜想。後來的經濟學家,如威廉姆森、張五常等將科斯的交易成本學說進一步發揚光大,但基本上是立足於完全契約的邏輯框架。雖然科斯(1994)曾指出:「由於預測方面的困難,有關物品或勞務供給的契約期越長,實現的可能性就越小,從而買方也越不願意明確規定出要求締約對方做什麼。」這實際上已經暗示了契約不可能是完全的。

從理論演化的歷史進程來看,哈特等人所提出的不完全契約理論實質上是對科斯交易成本理論的重大發展,它最大的貢獻就在於解釋了交易成本的來源是什麼以及什麼決定了交易成本。按照不完全契約理論,當契約不完全時,只有資產的所有者才對資產擁有支配權,這種支配權的確定是之前科斯交易成本理論無法解決的重要問題,哈特等人將這種支配權稱為「剩餘控制權」,從而取代了傳統契約理論中所說的「剩餘索取權」,這是一個開創性的貢獻。另一方面,哈特從三個層面指出了契約為何是不完全的,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外部權威對契約規定內容無法做出證實和執行,而傳統企業契約理論認為這種情況是由經濟人的「有限理性」所導致的,可有限理性學說無法解釋哈特所說契約不完全的另外兩個原因,通過用「第三方不可證實」這一概念取代「有限理性」,哈特推動了契約理論的巨大進步。

企業本質上就是一種契約,這是科斯交易成本理論關於企業是什麼所得出的一個重要結論,目前已被學術界所公認。那麼,隨之出現的另一個問題就是:企業的邊界在哪裡?科斯本人認為企業通過比較內部科層組織成本和市場交易成本,從而決定哪些活動在企業內部進行,哪些活動通過市場進行,這實際上已經在某種程度上解釋了企業的邊界。但不完全契約理論認為科斯的解讀沒有考慮產權歸屬的本質,哈特等人認為企業僱主和員工之間的契約是不完全的,在遇到未加明確規定的情形時,僱主由於擁有剩餘控制權從而擁有決定員工工作空間和範圍的權力。從這個角度看,不完全契約理論對理解企業的邊界產生了重要意義。

當解決了企業的邊界問題之後,企業契約理論還需要解釋企業內部所有權結構的設計問題。阿爾欽和德姆塞茨(Alchian & Demsetz,1972)的團隊生產理論產生了廣泛影響,他們考慮了團隊生產過程中的偷懶問題,提出通過分配產權解決激勵問題,從而抑制偷懶,這實質上暗含了企業內部產權結構的安排。不過這一理論並不能解釋為何政府通過契約提高生產積極性的激勵政策總是失敗。沿著阿爾欽和德姆塞茨的思路,哈特等人通過GHM模型認為團隊生產理論本質上仍然建立在契約完全性的基礎上,由於契約並不完全,所以所有權結構的分配往往無效率。從這一層面看,不完全契約理論推動了傳統企業契約理論關於產權結構論述的進步。

總體來說,哈特的企業不完全契約理論實質上就是一種產權理論,與之前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奧利弗·威廉姆森所堅持的交易成本理論具有「既團結又鬥爭」的關係,共同對傳統制度經濟學中的契約理論起到了重大推動作用。在哈特不完全契約理論之前,經濟學中沒有一個系統透徹的產權理論,不存在一個從基本原理推出的產權理論。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僅提供了關於產權理論的一系列猜測,缺乏理論基礎和經驗證據,而不完全契約理論則是在科斯猜測的基礎上做出的一個重大理論突破。

(二)對其他經濟學領域的重要影響

自從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基本分析框架確立以來,該理論就引起了主流經濟學的關注,並被廣泛應用於經濟學各個分支,成為組織經濟學、公司金融、國際貿易、法經濟學等領域的重要革新工具。

在組織經濟學領域,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企業監管和規制設計方面。傳統組織經濟學領域對企業監管和規制的研究大多從微觀視角,利用博弈論,或者通過專製成本與無序成本權衡的視角設計激勵機制以實現最優化。由於企業契約不完全性的存在,企業邊界的識別成為監管和規制設計需要解決的一個主要問題,傳統理論無法實現有效的選擇性執法,從而導致低效率甚至監管腐敗。不完全契約理論對組織經濟學實現企業監管和規制設計的一個重大貢獻就是,通過剩餘控制權約束企業僱主和員工之間的關係,從而對更好地理解企業邊界產生了重要推動作用。在這個層面上,企業組織監管和規制的可能性邊界問題可以通過不完全契約理論得到更有效的解決。

在公司金融領域,不完全契約理論是金融契約不完全條件下企業融資行為的基礎。關於公司金融契約的研究源自債務契約解決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衝突問題,隨著契約理論從完全轉向不完全,人們對公司金融契約的性質產生了比較大的爭議。哈特(Hart,2001)曾指出,「金融契約」就是資本供給者與資本需求者之間進行何種交易的理論。由於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傾向的存在,公司金融契約不可能完全,在這種情況下,融資行為就體現為締約方之間的博弈和較量。可以說,不完全契約理論為公司金融領域關於企業資本結構和融資行為的分析提供了嶄新的視角。

在國際貿易領域,不完全契約理論側重從微觀企業的角度來解釋和預測貿易現象。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不完全契約理論擴展了企業產品生命周期理論,二是不完全契約理論對企業國際外包和FDI選擇的影響。關於前者,國際交易中契約的不完全性是阻礙生產過程在世界上分散的主要原因,並導致產品周期的出現。根據公司產權理論關於剩餘控制權的理論觀點,國際貿易領域的一些學者開始研究企業生產周期與公司邊界問題,以及契約執行對比較優勢的影響效應。關於後者,不完全契約理論的GHM模型被廣泛地應用到各國要素稟賦差異及產品異質的壟斷競爭一般均衡貿易模型中,並通過剩餘控制權這一視角有效地揭示了企業國際外包及FDI決定。

在法經濟學領域,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影響主要在於改變了合同法的思維模式。由於不完全契約的時間跨度長、內容複雜,消費者與企業組織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合同法的若干制度就值得進一步斟酌:首先,對於合同解除制度,應賦予締約各方以選擇權更有利於自身利益,同時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其次,當影響契約履行的外部條件變化時,應允許締約方變更或解除合同,這也是對「合同必須遵守」原則的一種緩和;第三,在堅持補償性的基礎上,需要設置懲罰性違約金;最後,不完全契約理論關注剩餘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的分配,這在勞動合同中體現得更為明顯。

五、簡評


作為不完全契約理論的開創者之一,哈特至今仍是該領域的領軍人物之一。通過與格羅斯曼和穆爾等人的合作,他們將企業契約理論從科斯式的猜想階段發展到博爾頓和德瓦特裡龐(Bolton & Dewatripont,2005)所說的「最後階段」,可以說做出了不可磨滅的巨大貢獻。迄今為止,哈特等人創立的不完全契約理論仍是企業理論的熱點和前沿。如前所述,該理論在科斯交易成本學說的基礎上至少實現了三大突破:一是用「第三方不可證實」代替「有限理性」,嚴謹地回答了為何契約是不完全的;二是用「剩餘控制權」取代「剩餘索取權」,進一步發展了科斯關於企業邊界的論斷;三是通過契約的不完全性解釋了企業內部所有權結構的設計與分配。總體上來看,不完全契約理論深化了傳統企業契約理論,增強了理論上的解釋力。從1995年正式完整創立以來,不完全契約理論已被廣泛應用於經濟學的各個分支,成為組織經濟學、政治經濟學、公司金融、國際貿易、法經濟學等領域的重要分析工具。

雖然哈特等人的不完全契約理論憑藉其較強的解釋能力和所得到的廣泛應用,至今都被認為是不完全契約與產權理論的標準分析範式,但它的應用空間仍然很大,要發展的道路依然漫長,正如哈特本人在演講中所說,該理論的完善可能「至少還需要20年」。就不完全契約理論的發展完善而言,可能有兩個主要方向:一是契約不完全性的理論基礎。雖然哈特等人早在1999年就發表過關於不完全契約的基礎的論文,但更多的是從模型建立的數理基礎方面進行的回答,而且哈特所提出的從「第三方不可證實」來解釋契約為何是不完全的做法至今仍存在爭議,因此關於契約不完全性的理論基礎確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二是關於企業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時的產權問題。迄今為止,學術界尚未形成關於該問題的權威理論,告訴人們在什麼情況下企業兩權應該分離,最優的分離方式和結構是什麼。事實上,對於中國這樣的轉軌經濟體而言,後一個問題更具現實意義。隨著我國計劃經濟體制的解體和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單一公有制的所有制結構越來越難以適應現代經濟發展理念,國有企業改革迫在眉睫。站在企業所有權結構的立場上,國有企業改革面臨的核心問題就是產權結構的重新界定,一個可能的方向就是最大限度地向混合所有制過渡,且需要實現所有權、產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從這一視角來看,不完全契約理論如果與中國實際問題深度結合,還需要繼續前行。

(完)

獎項總覽

約翰·貝茨·克拉克獎得主學術貢獻

2014年克拉克獎得主馬修·根茨科對傳媒經濟學的新貢獻丨經濟學專欄(八)

2013年克拉克獎得主拉傑·切蒂對公共經濟學的貢獻丨經濟學獎專欄(九)

2012年約翰·貝茨·克拉克獎得主埃米·芬克爾斯坦對衛生經濟學的貢獻丨經濟學專欄(十)

2011年克拉克獎得主喬納森·萊文對微觀經濟學的貢獻丨經濟學獎專欄(十一)

2010年克拉克獎得主埃絲特·迪弗洛對發展經濟學的貢獻丨經濟學獎專欄(十二)

2007年克拉克獎得主阿塞學術貢獻評介丨經濟學獎專欄(十四)

2005年克拉克獎得主埃斯莫格盧學術貢獻評介丨經濟學獎專欄(十五)

諾貝爾獎得主學術貢獻

2019年諾貝爾獎得主班納吉和迪弗洛對發展經濟學的貢獻丨經濟學獎專欄(十六)

2018年諾貝爾獎得主威廉·諾德豪斯對空間經濟學的貢獻|經濟學獎專欄(十七)

2017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理察·塞勒對行為經濟學的貢獻|經濟學獎專欄(十八)

文章來源:《經濟學動態》2016年第10期(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本篇編輯:谷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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