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法律風險100問【勞動用工篇(五)】

2020-09-15 遼瀋晚報營口時刻

來源:營口市總工會


營口市總工會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的講話精神,為了繼續有效應對疫情,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促進企業勞動關係和諧穩定,針對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及復工復產後涉及的問題,編制了《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法律風險100問》。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法律風險100問

勞動用工篇(五)

86、疫情防控期間,各類假期競合應該如何妥善處理?

答:要按照具體的假期類型予以判斷分析。

(1)員工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治療的,醫療期計算:醫療期從病休第一天開始計算,病休期間的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包括在內。醫療期根據員工是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醫療期為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不等。

(2)帶薪年休假與春節延長假和延遲復工假重疊的:原則上帶薪年休假應當順延,但企業可與員工協商一致以帶薪年休假衝抵春節延長假和延遲復工假。建議雙方應保留相關協商一致的依據。

(3)事假與春節延長假和延遲復工假重疊的:如員工因事假有降低工資待遇的,則事假順延或銷假處理。如企業未因事假降低員工工資待遇的,也可要求員工不得順延事假。

(4)產假與春節延長假和延遲復工假重疊的:不順延。產假按自然日計算。

(5)工傷停工留薪期與春節延長假和延遲復工假重疊的:不順延。工傷停工留薪期按自然日計算。

87、用人單位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裁員嗎?

答:不建議用人單位在此種情形下進行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原因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在當前情況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仍然不建議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88、企業因受疫情影響需靈活用工經營應該如何處理?

答:要根據企業及員工情況綜合判斷。

(1)員工因疫情未及時到崗復工的,與員工協商一致,優先安排帶薪年休假;如員工不同意的,企業可考慮採取休息日調休、在家辦公、批准事假等人性化靈活措施,並保留協商一致的依據。根據員工所處地域分別判斷,不建議以曠工為由輕易解除勞動關係。

(2)企業生產經營存在困難的,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後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同時也可考慮適當利用交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合理降低經營過程中的交易損失。

89、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是否中止?

答:是。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90、員工在單位被同事傳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答:對於參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的醫護、防疫等有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對於用人單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職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視同工傷。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予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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