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國有企業熱點法律問題處理指引

2020-12-19 江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前  言

因為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庚子鼠年註定是不平凡的一年。疫情擾亂了我們所有人的工作、學習與生活,它給企業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餐飲和旅遊業首當其衝,其它企業亦是損失慘重。原本應當熱鬧團圓、走親訪友的人們由於疫情只能宅在家裡;醫務人員冒著生命危險夜以繼日地奮戰在疫情防控最前線;生產醫療物資的企業為了供應口罩、防護服等防疫物資也選擇了開足馬力通宵生產……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疫情的變化,先後出臺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這不僅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強而有力的政策保障,而且及時地為因疫情引起的法律問題的解決提供了重要依據。因此,學習、理解並且貫徹實施這些政策規定,是每個企業在疫情期間防範法律風險的第一課。

為此,廣東良匠律師事務所在對現有法律法規及新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文件進行歸納整理的基礎上,編寫了本指引。為求內容簡單明了,指引特採取問答的方式進行編撰,以期能為各企業提供最直觀的參考。編者在編寫本指引時,參考、引用了律師同行們的相關工作成果,在此一併感謝!

特別說明:

本指引僅依據指引編制之日前發布的法律法規、政策而做出的解讀,不能作為法律意見,僅供企業參考。



第一篇 勞動用工風險防控

一、疫情防控期間關於員工休息、休假相關問題

1、國務院頒布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那麼延長的3天是否屬於法定節假日? 疫情有效控制後,企業可否要求「補班」?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中規定的延長假期,應被視為休息日,是國家統一安排部署的。因此疫情有效控制後,企業不得要求員工進行補班。

2、延長3天春節假期,員工未休的,該如何處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員工未休的,企業應該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其本人工資得2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3、按廣東省做出的規定,一般企業不能在2月9日24時前復工,則2月3日至9日這段期間員工的工資該如何支付?

應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支付員工工資。

4、在疫情防控期間,為保障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和生活必需品供應,企業安排員工每天加班超過3小時、每月超過36小時,是否違法?

不違法。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發,保障疫情防控的重點物資緊缺,並且生活必需品需緊跟供應需求,因此,此種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和安全的情況下,疫情防控期間加班時間不受法定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5、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是否可以申請特殊工時?

可以申請特殊工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申請特殊工時,也可以採用靈活工時(如縮短工時、彈性上下班等),確保企業正常運營。

1、企業因疫情防控生產經營困難,可否延期發放工資?若導致停工停產的,工資如何發放?

(1)可與員工協商延期發放工資,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 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員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2)企業因疫情停工停產的,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 [2020]5 號)第二條以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員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2、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員工的工資應該如何發放?

計件工時制: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並予以公布;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後,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綜合計算工時制: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該周期內累計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工資。

不定時工時制: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適用於加班及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計算規定。

3、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發放?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 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以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應當正常發放工資;隔離措施期間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員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出差員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的,按什麼標準發放工資?

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員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回單位的,工資待遇由所屬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發放。

1、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企業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是否屬於工傷?

根據《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號)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2、員工從事防疫志願活動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傷、死亡的,是否屬於工傷?

可認定為工傷。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員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在法定假期結束後,企業因疫情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在家辦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否屬於工傷?

屬於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以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對於員工根據企業的工作安排,在家辦公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4、員工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不屬於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以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才屬於工傷。感染新冠肺炎不屬於上述規定之列。

5、企業員工被派遣到武漢工作而被感染,是否屬於工傷?

屬於工傷。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由企業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

1、用人單位與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勞動合同在醫療期間到期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直接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根據相應的醫療期間延長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以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不能直接終止勞動合同,應當順延合同期限至醫療期滿、隔離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如果勞動者不幸感染新冠肺炎,其醫療期如何計算?

醫療期根據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 號)第三條規定來確定。具體為: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3、用人單位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經濟性裁員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若生產經營確有困難,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但必須提供證據證明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並需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裁減人員的方案還需要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以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規定,政府傾向於讓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同時政府提出,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因此應建議用人單位儘量不採取裁員措施。

4、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企業能否與疑似感染且拒絕配合檢疫、治療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拒絕配合檢疫、治療,情節嚴重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一旦其被追究刑事責任,企業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6、勞動者已經提出離職申請,但離職手續因疫情防控而暫時無法辦理的,其離職是否發生效力?離職日期從何時開始計算?

離職仍應當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職日期自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到達用人單位滿30日的次日開始計算。用人單位也應通知勞動者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辦理離職手續。

1、對於確診新冠肺炎的勞動者,企業或個人需要支付發生的醫療費用嗎?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規定,新冠肺炎的治療費用已經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確診新冠肺炎的勞動者的醫療費用,需要根據員工繳納社保的情況確認。如用人單位為患病勞動者繳納了基本醫療保險的,則無需支付醫療費用。

2、疫情防控期間,對於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延期繳納?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政策措施》以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發布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規定,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為員工繳納社保及住房公積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繳費,且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3、勞動合同期限開始於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若為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則其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如何計算?是否需要延長至其治癒後起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如果勞動者因屬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無法在籤署從勞動合同約定期間開始用工的,應從治癒後實際用工之日開始起算勞動合同關係起始日,故應當延長至其治癒後起算。

4、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癒的人員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癒的人員,否則可能構成就業歧視,勞動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企業安排員工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員工能否拒絕?

普通企業的員工可以拒絕,但醫生等特殊工作人員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普通企業安排員工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可能對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風險,因此勞動者有權拒絕。但醫生等特殊職業勞動者不得拒絕這類工作派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6、企業可否要求員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的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有權利且有義務收集員工的此類信息,並及時將疫情信息向有關部門報告,但是應當注意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消息,且應當注意保護員工的個人信息,不得侵犯個人隱私。

六、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與員工有哪些義務?

1、對於疫情防控,企業主要有哪些法定義務?如不履行,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企業的主要義務包括: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B.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三十一規定,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 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C.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D.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E.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政府調集人員、調用物資、徵用財物有配合的義務。

G.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積極配合政府衛健部門等檢查監督的義務。

H.對於商業、服務業經營者,還應當按照《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19085-2003 )的要求採取相關措施。

(2)如企業不履行相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方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需要警惕哪些「不作為」事項?

企業不得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不得允許或默示受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員工,繼續從事工作,更不得從事可能導致擴散的工作;不得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否則有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

3、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如何預防及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應按照《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19085-2003)的要求採取相關措施:例如賓館、飯店、文化娛樂場所、商場超市、公共運輸場站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地鐵、公交等公共運輸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增加場所、交通運輸工具的清潔與消毒頻次,做好清潔消毒工作記錄和標識,保持良好通風狀態;科學合理控制人流規模和密度;有條件的,在入口處採取體溫檢測措施,嚴格執行體溫篩查制度,對拒絕接受體溫檢測以及體溫異常的,有權拒絕其進入;對體溫異常的,協助、引導其到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門診就診。對未佩戴口罩的,進行勸阻。並對進入公共場所、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人員進行提醒和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建築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施工人員生活居住場所的防控管理,落實防控措施,嚴格人員登記。

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為職工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並要求職工全程佩戴口罩,加強個人防護。

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單位應當如實對旅客姓名、來源地、聯繫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為旅客提供早晚體溫監測服務,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採取相應防控措施;有條件的,要為來自疫情發生地區的人員提供單獨就餐區域。

此外,針對本次疫情,鐵路、航空運輸和部分在線旅遊平臺經營者針對疫情地區和確診、疑似患者及密切同行人員及時推出了相應退改費用減免措施。交通、旅遊、餐飲、住宿、娛樂等相關行業組織、經營者以及平臺經營者,在特殊時期更應嚴格履行法定責任、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相關消費者合理訴求,減少各方損失。相關行業組織也應起到加強監督、依法維權的作用。

4、對用人單位有經過疫情發生地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該如何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以及《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地來粵人員健康監測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粵衛明電〔2020〕11 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

(1)完善相應設施設備;

(2)提供衛生用品和隔離觀察場所;

(3)對返崗人員進行健康監測;

(4)勞動者填報健康卡,報告健康狀況、疫情重點地區居留旅行史、以及與疫情重點地區人員接觸史等;

(5)用人單位根據情況進行分類處理,及時報告相關信息。

5、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有哪些義務?

勞動者對於疫情防控有如下義務:

(1)積極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發現感染病人或者疑似感染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3)本人或家人如出現發熱、咳嗽、乏力等症狀,應做好個人防護,佩戴好口罩,及時前往醫院就診。前往醫院就診,應避免乘坐公交、地鐵,可以選擇步行、自駕或計程車等方式。病情嚴重的,應及時撥打120 求救。主動告知醫生的旅行史、接觸史及周圍人員是否有類似病例,聽從醫務人員指引,配合醫務人員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提供詳細信息;

(4)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保持住所通風良好,勤洗手,不隨地吐痰。避免接觸呼吸道感染病人;

(5)嚴格遵守當地各項疫情防控規定和安排,不得擅自違反;

(6)儘量避免參加聚會和集體活動。如必需外出活動,在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和其他人去聚集的室外公共場所務必戴口罩;

(7)應避免購買野生動物,避免接觸野生動物、活禽畜機器排洩物和分泌物;

(8)應主動通過政府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動態和預防知識,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發展或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9)湖北省疫區返粵勞動者,應記錄來粵的時間、車次(車牌、車票、航班號、座位號),並在抵粵之日主動向所在社區、單位或者入住的酒店等申報;

(10)湖北省疫區返粵勞動者,需要實施14天的居家隔離或者集中隔離觀察,自覺接受社區工作人員、社康醫生、社區民警的聯合管理和服務;

(11)湖北省疫區以外地區返粵勞動者,應每日觀察自己及家人的健康狀況,自抵粵之日起,一般需要觀察14天。

6、如果勞動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勞動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將可能承擔民事、行政、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責任。如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責任包括:

(1)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作出拘留、罰款的行政處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三百三十條之四規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7、企業或個人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出售、購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發布廣告及提供交易服務,濫食野生動物的,會有什麼風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號)、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林草局《關於聯合開展打擊野生動物違規交易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國市監稽〔2020〕28號)、市場監管總局《關於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國市監法〔2020〕27號)、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5號公告)規定,企業或個人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出售、購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發布廣告及提供交易服務,濫食野生動物的,將被依法追求其行政、刑事責任。由其現在處於疫情防控的嚴打期間,企業切不可違規操作。

第二篇 合同風險防控

一、業務合同的履行問題

1、新冠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解答,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儘管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但基於新冠疫情產生的除防控措施以外的後續影響不一定構成不可抗力,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因本次疫情影響合同履行,構成不可抗力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之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如果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

因本次疫情影響合同履行可能但不必然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判斷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需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個方面進行考量,三個條件同時滿足且具有因果關係方能構成不可抗力:

不能預見:合同訂立時,作為合同訂立的雙方當事人基於其知識、閱歷、能力不能預見,而不能以專業人士的認識作為能否預見的標準。

例如,在疫情發生之前,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應屬於「不能預見」。

例如,疫情發生之後,廣東省及各地政府部門已啟動一級響應,疫情的發展成為一般理性人能夠知情且預見的事件,此後訂立的合同,就無法將疫情作為「不能預見」的事由從而進行免責。

不能避免: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儘管採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並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屬於不可避免。

例如,雙方在疫情發生之前已訂立買賣合同,原定的生產、運輸計劃,由於疫情防控政府實施交通及公共場所管制、延長休假復工,由此導致貨物不能及時供貨的,屬於不可避免。

不能克服: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於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既不能改變也無法變通。

疫情的發生雖然是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但如果是可以克服的,仍然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例如,對於提供通信、網絡、在線服務的企業,即使發生疫情,但通過網絡在線辦公仍然可以提供服務,則疫情的發生可能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因果關係:免責事由則還需要證明突發事件與不能履約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例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遼審二民抗字第 14 號大連鵬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與大連正典表業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關部門因此而下發的停止野生動物經營的通知,只是對正典公司的部分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尚不足以導致其與鵬程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的案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的情形,故本案不能據此認定為雙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3、若因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企業作為合同義務的一方(履行合同受疫情影響的一方)應如何應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企業作為合同義務的一方(履行合同受疫情影響的一方),如因本次疫情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或合同條款,主張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責任或待不可抗力經過後繼續履行合同,此時建議做好以下工作:

(1)通知並保留通知的證據文件。應通過郵件、EMS 快遞等能夠形成通知證據的方式,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以使對方及時知曉不可抗力情形並採取補救措施以達到減損的效果;

(2)應提供證明。企業可向廣東省及各地市貿促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事認證中心等機構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

(3)主動聯繫合同相對方,通過電話、郵件、微信、信函等方式與合同相對方溝通,就合同履行達成書面的解除協議或延期履行的補充協議,其中,補充協議應充分考慮疫情導致的復工時間、原材料供應、市場價格等不確定性因素。

(4)必須注意的是,金錢給付義務並不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責制約;在遲延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的,則不能免除遲延履行人的繼續履行義務。

4、合同因疫情無法正常履行,企業是否可以援引「情勢變更」原則,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結合所在區域的疫情嚴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強弱以及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如尚不構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條件,但是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將顯失公平,則可以考慮適用情勢變更的情形,依據公平原則進行合同變更、共同分擔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上述司法解釋為情勢變更的主要法律依據。

在 2003 年的「非典」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 號文]中明確規定:「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

因此,合同因疫情無法正常履行,若符合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形的,企業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區別如下:

對比項

不可抗力

情勢變更

嚴重程度

更為嚴重,通常構成履行不能。

相對較輕,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後果

法定的免責和合同解除事由,無需司法介入。

需當事人向法院請求,由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和案件情況,確定是否解除合同,並不當然免除當事人責任。

表現形式

例如地震、颱風、洪水、海嘯、旱災等自然災害,也包括社會事件,如戰爭、暴動等。

表現為意外事件、社會經濟形勢的急劇變化、物價飛漲、貨幣嚴重貶值、金融危機和國家政策的轉變等。

適用範圍

《民法總則》、《合同法》均予以明確,可以適用於違約責任、侵權責任,還可以中止訴訟時效。

僅規定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

5、企業作為合同權利的一方(履行合同不受疫情影響的一方)收到合同相對方發出的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通知,應如何應對?

企業作為合同權利的一方(履行合同不受疫情影響的一方)應當注意防範合同相對方濫用不可抗力條款,惡意逃避合同義務或債務,此時建議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強合同履行情況的管理,通過電話、郵件、微信等方式與合同相對方取得聯繫,了解疫情對其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實際影響。

(2)收到合同相對方發出的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通知時,應當:

A.審查解除合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合同依據、法律依據是否充分;

B.審查合同履行障礙與不可抗力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否直接、充分;

C.審查是否及時出具書面通知,不可抗力證明,以及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減損措施;

D.了解和確認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是否有及時恢復合同履行的意願和相關措施;

E.審查是否在不可抗力事件出現之前即存在違約事實;

F.經審查,無論同意與否,應及時回復並與供應商充分溝通,協商處理,並及時採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

(3)經審查若發現合同相對方不屬於不可抗力情形,而稱其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或遲延履行合同,並要求依照不可抗力免責或解除合同的,企業應通過郵件、EMS 快遞等能夠形成證據的方式發函,或委託律師事務所發《律師函》等書面方式,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其仍不履行的,立即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儘量避免因合合同相對方違約而造成企業損失的擴大。

6、疫情發生後,原材料/服務/成本/費用的價格大幅上漲,對於已籤訂的合同,企業應當如何應當?

疫情發生後,作為履約一方的原材料/服務/成本/費用的價格大幅上漲時, 建議企業可以做好以下工作:

(1)審查已籤訂的書面合同是否約定了原材料的備貨時間;

(2)明確價格上漲原因,並搜集相關證據;

(3)因疫情及國家政策導致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企業可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籤訂書面協議;

(4)若協商不成,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向人民法院起訴(協議仲裁的,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5)因疫情導致合同相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訴訟或仲裁途徑無法及時防範風險的,可在掌握確切證據的情況下,企業對於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

7、國際貿易合同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履行怎麼辦?

世界衛生組織已宣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如企業作為出口方,受疫情影響不能按約供貨的,一方面應立刻通過郵件或書面函件通知國外買方,並主動與國外買方積極溝通,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減輕損害,通過合同變更等方式儘量避免解除合同。若進口方提供證據證明這次疫情使其所在國實際出臺了禁止性強制規定,或者這次疫情導致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等法定事由而主張解除合同的),企業利用此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的事由,積極主張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2)如企業作為進口方,其主要義務是付款及提貨,則應當儘快通知國外買方並協調銀行工作時間開具信用證,儘量減少由於晚開證導致晚裝貨、船舶滯期費等一系列損失。如因疫情導致港口、機場等重要交貨地點封閉,應儘快告知國外賣方和承運方,協商變更提貨時間或提貨地點,以最大程度減輕給雙方可能造成的損失。

此外,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企業可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授權的分、支會申請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該證明屬於商事證明領域中的事實性證明行為,其合法性與有效性均受到各國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認可。企業可向國外賣方提交該證明,作為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遲延履行合同責任的依據,並保留所有郵件往來、電報書函、有關不可抗力證明等書面證據,證明已盡到合理履行、通知及減損等義務,做好應訴或索賠準備。

8、疫情期間國有企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社會責任?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要求國有企業減輕企業租金負擔、發揮國有企業關鍵作用,具體如下:

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正常經營的民營承租企業免收第一個月租金,減半收取第二、三個月租金。

國有大中型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在貨款回收、原材料供應、項目發包等方面, 加大對產業鏈上中小企業的支持,促進產業鏈運行平穩。對已與國有企業籤訂合同的中小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國有企業要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相關款項, 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二、租賃合同履行的風險防範

1、租戶能否以本次疫情是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減免租金?

如果在合同訂立以前發生新冠肺炎疫情,或者在遲延履行合同期間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則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而且,新冠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已經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新冠肺炎疫情,但並沒有導致租戶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種情況則不能視為不可抗力,租戶以此為由要求減免租金的,存在以不可抗力為藉口逃避合同義務之嫌。但是,若租戶能舉證證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或政府採取的防疫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則租戶主張減免租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的免責事宜,依法應得到支持;至於減免的程度,則根據該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程度而定。

2、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話,對租賃合同的履行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

新冠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時,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可細分為三種類型,不同的履行不能類型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

(1)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如不可抗力導致租賃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則租戶可依法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免除租金;

(2)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如不可抗力導致租賃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則租戶可依法要求變更合同,減免部分租金;

(3)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如不可抗力導致租賃合同一時不能履行的,則租戶可要求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與不履行,暫緩繳納租金、減免部分租金或免除租金等。

3、疫情或政府部門的防疫措施並未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行,但租戶以經營遭受疫情或政府部門的措施影響為由,要求減免部分租金的,是否有法律依據?

政府部門對疫情防控採取的諸多措施,如禁止聚會、大型活動、居家隔離、限制部分行業營業等,這些防控措施並不當然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現實中絕大部分的租賃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時租戶主張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減免租金的,或於法無據。但是,事實上承租人也確實會因疫情或政府部門的防疫措施影響而遭受損失, 此時如租戶以情勢變更為由,請求法院按照公平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金的,法院 一般也會適當支持。已有不少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的類似判例可證實這一情況。

4、如租戶提出要對疫情期間或政府部門採取防疫措施期間的租金進行減免,業主應如何處理?

(1)建議先查閱租賃合同中是否已就此類情況存在約定,如目前許多合同版本中會有類似「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傳染疾病、市政建設、自然災害、戰爭等事)致使無法正常經營的,應減免該期間的租金」的類似條款,建議可以查閱一下合同是否有相關約定,如果有,則按約定處理。

(2)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對此類情況進行約定,且疫情或政府部門的防疫措施確實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的,建議租賃雙方可對租金減免進行友好協商,根據疫情或政府部門的防疫措施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實際影響,免除租金或部分減免租金。

(3)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對此類情況進行約定,且疫情或政府部門的防疫措施並未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的,租賃雙方可本著互相體諒、共同進退的態度, 根據疫情或政府部門的防疫措施對租戶經營造成的實際影響,對租金減免進行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的,可採取合適的法律途徑解決。

1、2020年2月9日後施工企業何時可以復工?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以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紮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房屋市政工程復工開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要求,施工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這是防止施工企業提早復工,至於2月9日後何時復工,各施工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建議施工企業復工應至少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切勿盲目復工。

(1)符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紮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房屋市政工程復工開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的防疫工作要求,由於復工將導致大量外來人員聚集,施工企業須採取嚴密的復工應對措施,制定周密的防疫工作預案。這裡需要特別提醒施工單位注意,復工後如果因防疫措施不到位造成施工現場因疫情問題被責令停工整改,則屬於施工單位失職,相關責任將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

(2)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前報備,並且當地政府、街道或村委會不反對復工。

(3)應當提前向發包單位、監理單位發出要求復工通知,取得發包單位、監理單位的許可。

2、施工企業復工前應做哪些準備工作?

施工企業復工前,建議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收集國家、當地政府及主管部門關於施工企業疫情防控的規定,嚴格落實相關防疫措施。施工企業應根據從業人員流動性大、異地務工人員多的特點,嚴格執行國家、當地政府防疫文件要求,採取嚴密的復工應對措施,制定周密的工作預案,預案應包括根據疫情變化,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疫情監測和防控,強化工地飲食、環境衛生管理,確保開工後對從業人員每日進行體溫檢測,建立假期與疫區相關人員接觸情況報告臺帳,明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等。

(2)核查復工人員、材料、設備、供應商、分包方等情況,摸清楚施工人員是否缺員、施工材料準備是否充分、設備租賃是否能及時到位、供應商、分包方是否能正常配合等等情況,根據核查情況,制定科學、周密的復工計劃,並報發包單位、監理單位同意後實施。

3、受疫情影響施工工期是否可以順延?

因不可抗力影響施工企業(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建設單位(發包人)承擔。

4、關於本次疫情對施工工期造成的影響如何採取措施?

(1)對於施工企業(承包人):

A.主動聯繫建設單位(發包人),通過電話、郵件、微信、信函等方式與發包人溝通,就合同履行達成書面的解除協議或延期履行的補充協議,其中,補充協議應充分考慮疫情導致的復工時間、原材料供應、市場價格等不確定性因素。

B.因本次疫情屬不可抗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等規定,本次疫情引起的工期延誤可以作為申請工期順延的事由並不會因此承擔逾期的違約責任,但在本次疫情發生前工期已經延誤的,不能一併順延。

C.承包人應格外關注索賠期限和程序。施工企業認為有權延長工期的,應按相關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2)對於建設單位(發包人):

A.主動聯繫承包人,通過電話、郵件、微信、信函等方式與承包方溝通, 就合同履行達成書面的解除協議或延期履行的補充協議,其中,補充協議應充分考慮疫情導致的復工時間、原材料供應、市場價格等不確定性因素。

B.因本次疫情屬不可抗力,承包人有權申請順延相應工期。發包人如因本次疫情的發生導致出現了合同解除事由,發包人可行使解除權,否則即應順延相應工期。

第三篇 行政管理

一、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進行疫情防控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1、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做好與政府疫情防控部門之間的溝通工作?

在疫情持續期間,作為廣東省轄內企業,有義務通過以下方式積極配合當地政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通過官網及微信公眾號平臺密切關注廣東省及各地人民政府關於疫情防控、復工的通知和政策;

(2)嚴格遵守當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部門對企業生產運營的要求,在無法準確判斷信息或存在疑問時及時向當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門進行諮詢,避免企業受到二次影響。

(3)嚴格按照當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門要求上報企業內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和進展。對於從疫情地區返回廣東的員工名單、聯繫方式、往返時間及路線、居地地、健康狀況做好登記工作並向當地政府防疫指揮部報備,發現員工感染或疑似感染的,應立即向當地的疾控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做好員工的隔離、治療工作。

2、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等危險物資,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3、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瞞報、緩報、阻礙員工向相關單位報告疑似症狀等疫情,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對企業及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處理工作場所內的已使用的醫療防護物?

依據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疫情防控組下發的《關於加強廢棄口罩管理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範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的規定,需要視情況不同而區別處理:

對未有發熱等症狀的職工,自行丟入「其他垃圾」桶即可;

對於存在發熱、咳嗽、咳痰、打噴嚏症狀的人,或接觸過此類人群的人,可將廢棄口罩丟入垃圾袋,再使用5%的84消毒液按照1:99配比後,撒至口罩上進行處理。如無消毒液可使用密封袋或保鮮袋,將廢棄口罩密封后丟入「有害垃圾」桶;

對於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護理人員,應在就診或接受調查處置時,將使用過的口罩作為感染性醫療廢物進行收集處置。

5、對提供住宿的企業,在復工後發現員工有隔離需要,而企業無法提供隔離場所的,能否向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隔離場所?

可以。依據《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機制發〔2020〕5號)附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方案(試行)」規定,企業提供住宿的員工復工後發現有隔離需要,企業應立即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村居社區登記報告,並按照要求實行居家隔離或到政府指定地點或指定醫院隔離。

6、從事運輸業務的企業,發現車輛、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上存在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應如何處理?未按規定處理,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駕駛員或者船長應當組織有關人員依法採取下列臨時措施:

A.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和始發客運站報告;

B.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緊急衛生處理和臨時隔離;

C.封閉已被汙染或者可能被汙染的區域,禁止向外排放汙物;

D.將車船迅速駛向指定的停靠點,並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乘運人員名單移交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E.對承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的車船和可能被汙染的停靠場所實施衛生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車船上發現肺炎感染確診病人或疑似病人,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的運輸企業未進行處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7、從事跨境運輸業務等需要經過海關口岸的企業,未配合海關部門對疫情的應急處理措施,可能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將會被依法處以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疫情防控期間,從事客車、貨車、客船、貨船經營的企業是否需要領取相關證件用於生產經營?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需要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疫合格,領取《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後,方可投入營運或者進行運輸。

9、感染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人員或其家庭成員等相關人員的姓名、手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是否能夠公布?如果公布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規定,姓名、手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屬於感染新冠肺炎的確診患者、疑似人員及或其家庭成員等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依法保護。公民隱私權等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雖然公民有義務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故意洩露上述人員屬於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相關責任人員應承擔相關行政或刑事責任。

10、新冠肺炎疫情中,公職人員可能涉及被問責的情形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後果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警報、採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後果的;

(五)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六)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後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八)不及時歸還徵用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或者對被徵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1、企業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哄抬物價的,將會面臨何種行政處罰?

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將會面臨何種行政處罰?

醫用口罩等防疫物資是本次防疫之戰中的必需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如口罩、消毒液、防護衣服等產品),將面臨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風險,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3、企業的微信、QQ、微博或其他平臺發布或轉發不實疫情消息,將會面臨何種行政處罰?

防疫期間,謠言信息將會誤導公眾,製造恐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企業員工在發布或轉發相關疫情消息時,必須要核實其真實性,對於非官方途徑得知的疫情信息尤其要謹慎,發布或轉發不實消息,否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4、企業未按照政府要求在疫情一級響應期間仍然繼續開放娛樂場所或開展文娛活動,會承擔怎樣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可依法對企業及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情節嚴重導致嚴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政府可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四篇 稅收相關問題

1、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根據2020年1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對於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如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於2020年2月1日發布的《關於強化落實稅務政策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對納稅人因疫情影響納稅確有困難的,依法合理予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廣東省內因疫情影響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醫用防護服、口罩、醫用護目鏡、負壓救護車、相關藥品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有哪些稅務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發布《關於加強落實稅務支持政策措施、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指出,對醫用防護服、口罩、醫用護目鏡、負壓救護車、相關藥品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實施對其充分釋放產能的「特事特辦」支持措施,優先落實相關減稅降費政策,優先加快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優先核准延期繳納稅款。

3、對高新技術企業有何稅務優惠政策?特別是生產相關藥品、試劑、疫苗研發機構有何稅務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發布《關於加強落實稅務支持政策措施、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指出,落實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以及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免徵增值稅,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等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生產相關藥品、試劑、疫苗研發機構及時、足額、優先辦理採購國產設備退稅。

4、稅務總局出臺了哪些稅務優惠政策?

稅務總局陸續出臺的相關規定,一共做出了12項稅務優惠措施,具體包括: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

(5)納稅人提供公共運輸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範圍。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1、疫情當前,金融機構對於發生的逾期還款情形應當如何應對?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及《關於支持金融強化服務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3號)規定,應對企業客戶應採取以下措施:

(1)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

(2)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支持、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個人和企業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力度、優化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加強資金使用績效監督管理、認真抓好政策貫徹落實等五個方面。

2、若金融機構需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予以展期,展期多久為合理展期期限?

根據《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對感染新冠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明確規定可展期一年,且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但對於其他貸款,未對展期的期限作明確規定。

根據《貸款通則》(〔1996年2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帳戶。

3、對因疫情即將逾期或已逾期還款的借款人申請延期還款的,金融機構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實踐中一般可通過以下文件證明:

(1)借款人因註冊地或主營業地屬疫情嚴重地區無法按時開工導致的逾期還款,需提供可證明其無法開工與逾期還款具有因果關係的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要文或公告、企業間重大交易合同因無法按時履行導致的資金無法周轉等;

(2)其他與疫情相關的證明材料。

具體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以金融機構實際要求為準。

4、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是否會影響徵信記錄?

根據《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規定,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相關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因此,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且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及時向相應的金融機構申請,避免影響徵信記錄。

5、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是否有相應的信貸政策?

根據《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 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金融機構可予以展期或續貸。同時,金融機構可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企業戰勝疫情困難。因此,如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向相應的金融機構申請,由具體的金融機構視實際情況進行審批。

6、疫情防控相關領域企業,在銀行融資是否有優惠政策?

根據《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規定,金融機構將加大對疫情防控相關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對生產、運輸和銷售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84消毒液、紅外測溫儀和相關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以及重要生活物資的骨幹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人民銀行將通過專項再貸款向金 融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金融機構對名單內的企業提供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中央財政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給予貼息支持。因此,如屬於以上業務範圍的企業可積極與金融機構對接,爭取足額的信貸資源,以滿足企業衛生防疫、醫藥用品製造及採購、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攻關、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資需求。

7、受疫情影響,企業有融資需求能否正常辦理?

根據《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領域和地區的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建立、啟動快速審批通道,簡化業務流程,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區,金融機構要創新工作方式,採取在就近網點辦公、召開視頻會議等方式儘快為企業辦理審批放款等業務。因此,如企業有緊急的融資需求,可以與對應的金融機構對接、溝通具體的對接方式,通過上述方式,以爭取儘快獲得融資。

8、廣東省對於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有哪些支持措施?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穩定運行的若干政策措施》,從進一步加大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工作力度、降低企業用工成本、減輕企業經營負擔、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優化政府服務等關鍵環節,提出了五方面共20項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推動受疫情影響的各類企業復工復產,具體包括:

(1)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大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工作力度

針對疫情帶來的員工返程難、防疫難、物資保障難、招工難等問題,《政策措施》提出,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強化主體責任,指派專人指導企業完成復工復產準備工作,確保企業在疫情防控達標前提下復工復產。幫助企業協調解決職工返崗特別是專業技術人員返崗,以及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測溫儀等防控物資購置問題。對不具備自行設置集中隔離條件的中小企業,由當地政府集中安排。加強省內外勞務幫扶協作,推進線上供求匹配對接和遠程招聘。

(2)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針對企業短期內營收銳減、資金短缺,難以覆蓋正常用工剛性支出的矛盾,《政策措施》提出,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補辦補繳。對職工因疫情接受治療或被醫學觀察隔離期間企業所支付的工資待遇,按照不超過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 50%補貼企業。繼續對不裁員、少減員的企業實施穩崗返還失業保險費,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予以返還。鼓勵受疫情影響企業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進行申請相關的補貼以及失業保險費的返還。

(3)進一步減輕企業經營負擔

《政策措施》提出,疫情防控期間準許企業延期申報納稅。對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企業,依法延長不超過三個月的稅款繳納期限。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依法合理予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同時,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正常經營的民營承租企業免收第一個月租金,減半收取第二、三個月租金;鼓勵其他物業持有人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免租金。免租金兩個月以上的企業,按免租金月份數給予房產稅困難減免。

(4)進一步加大財政金融支持

針對疫情打亂企業生產計劃和財務管理,導致短期現金流斷檔、增信不足等問題,《政策措施》從幫助企業獲得流動性支持、降低財務成本的角度提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給予延期還貸、展期續貸、降低利率和減免利息支持。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國家和省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企業(由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審核確認)的2020年新增貸款部分,省財政按照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予以貼息。鼓勵各級財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畜禽水產養殖企業、休閒農業企業給予適當補助。鼓勵市縣財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應收帳款融資等重點支持,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監管指標優良的小額貸款公司經過批准,融資槓桿率可放寬至淨資產5倍,單戶貸款餘額上限上調為不超過註冊資本的5%且不超過1000萬元。鼓勵對受疫情影響企業和個人下調貸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貸款1—3 個月、免除1—3個月罰息和增加信用貸款及中長期貸款。

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企業,可按照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此外,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出臺了兩項政策,支持醫用口罩、防護服、防護面罩等生產企業,具體包括:

A.企業在技術改造過程中確實形成有效產生的設備購置額進行獎勵,獎勵標準和時限是對2020年1月10日至2月7日前符合條件的設備投資給予不超過80%的獎勵;對於2月8日至2月20日前符合條件的設備投資給予不超過 50%的獎勵,對於2月21日至4月20日前符合條件的設備投資給予不超過40%的獎勵;

B.對於廣東省內登記註冊的口罩機、防護服貼條機、負壓救護車等重點急需設備及管件零部件等裝備設備生產企業擴大生產,在2020年2月7日至2月20日產生實際銷售的企業,按每臺(套)設備售價不超過 50%的比例給予獎勵;對2020年2月21日至4月20日產生實際銷售的企業,按每臺(套)設備售價不超過40%的比例給予獎勵。

(5)進一步優化政府服務

《政策措施》特別提出對疫情防控、能源供應、交通物流、醫療資源、生態環境等在建和新建項目,優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資源指標;對新建非盈利性醫護場所,所需建設用地指標由省統籌解決;創造條件保障項目建設必須的鋼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築材料及時供應。

同時,建立項目審批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採取網絡、視頻等技術手段開展項目評估評審,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依託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全面實行項目審批「不見面」在線辦理。

此外,建立疫情防控物資境外採購快速通道。設立防控物資進口快速通關「綠色通道」,對能提供主管部門證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資實行便利通關政策,無需進行衛生檢疫審批。對疫情防控治療物資實行「兩步申報」「提前申報」「擔保放行」等作業模式,確保通關「零延時」。

一、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應預防的刑事風險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應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 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2、貪汙、侵佔預防、控制疫情的款物應承擔什麼刑事法律責任?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3、假借疫情防控名義,虛假宣傳商品、服務可以防控傳染病,應當承擔什麼刑事法律責任?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4、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6、生產或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應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7、未積極配合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項檢驗、檢疫工作,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8、違反規定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廣東良匠律師事務所

二0二0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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