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律師協會發布涉外企業應對疫情法律風險防控指引

2021-01-08 山東司法

2020年初,自武漢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至全國。突如其來的疫情,給我國社會經濟生活造成了重大影響,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山東省律師協會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業務委員會起草《涉外企業應對疫情法律風險防控指引》,就我國涉外企業在疫情之下可能受到的影響和面臨的法律風險,提出相應建議,供黨委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參考使用。該指引是就相關法律法規及對司法實踐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非正式法律意見。如在系列指引之後有新的法律規範或政策意見與指引不一致的,請以新的法律規範或政策意見為準。

涉外企業應對疫情法律風險防控指引

目 錄

一、什麼是「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二、WHO宣布將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列為PHEIC,對我國涉外企業的履約有何影響?  三、涉外企業如何判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四、什麼是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五、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作用是什麼?  六、中國貿促會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的依據是什麼?  七、中國貿促會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涉外企業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涉外企業向境外合作方出具該等證明是否就能獲得免責?  八、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需要去現場辦理嗎?  九、如何在線申辦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十、涉外企業向相對方主張不可抗力應該收集、準備哪些證據?  十一、如合同籤訂於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之後,但確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涉外企業應如何應對?  十二、如相對方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在企業發貨前單方取消訂單或解除合同,涉外企業應如何應對?  十三、如相對方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在企業發貨後拒收貨物並要求解除合同,涉外企業應如何應對?  十四、國內出口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合同履行方面的風險?  十五、國內進口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合同履行方面的風險?  十六、涉外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物流風險?  十七、涉外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上遊原材料供應風險?  十八、涉外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下遊客戶風險?  十九、如因疫情防控而無法參加境外展會,主辦方拒絕延期或者推展,應如何處理?  二十、如外國政府因新冠肺炎疫情對中國公民採取禁止入境措施,涉外企業因業務安排需要人員出境工作,現無法出境應如何應對?  二十一、疫情防控期間,涉外企業應如何與合同相對方進行業務溝通?  二十二、節後返工,涉外企業與供應商或者客戶訂立新合同時,應注意哪些方面?  二十三、商務部目前對涉外企業都有哪些政策優惠?

一、什麼是「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

「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以下簡稱「PHEIC」)官方定義由2005年《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以下簡稱「IHR」)首次提出。

IHR定義條款中明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係指按本條例規定所確定的不同尋常的事件,且此類事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 通過疾病的國際傳播構成對其它國家的公共衛生危害;(2) 可能需要採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IHR同時給出了「公共衛生危害」的定義,係指具有損及人群健康可能性的事件,特別是可在國際上傳播或構成嚴重和直接危險的事件。

二、WHO宣布將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列為PHEIC,對我國涉外企業的履約有何影響?

雖然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HO」)對於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同樣強調不建議各國採取不必要的措施來限制旅行和國際貿易,但是這一則消息無疑會對外方心理產生影響,從而導致外方拒絕接受貨物甚至取消訂單,出口清關難度增加等情況發生。

對涉外企業而言,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被列為PHEIC直接造成的是部分國家減少或取消國際航班班次,收緊邊檢防疫政策,再加之因疫情導致的物流延緩、產品上下遊供應鏈斷裂,很多涉外企業將面臨遲延履約引發違約責任或相對方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損失等問題。同時,在前述情形下,涉外企業還有可能遇到因機場、港口的隔離檢疫工作造成貨物滯留,從而增加倉儲、保管、船舶滯期費用等運營成本的大幅增加。

因此,儘管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被列為PHEIC,WHO並不建議對中國企業採取貿易限制的國際應對措施,但實際上,為防止疫情進一步擴大傳播,其他國家及國際社會均將在不嚴重影響國際交通的情況下,採取一定的防範措施,間接對涉外企業造成遲延履約、相對方解約、運營成本增加等負面影響。

三、涉外企業如何判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首先,因大多涉外合同都會約定不可抗力免責條款,企業可以首先查看合同條款,如果約定了重大疫情屬於不可抗力,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在不可抗力的作用範圍和持續期間中止合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其次,如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則需考慮合同約定的法律適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的規定。一般來說,不可抗力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性」在不同法域中的理解與適用是類似的。如合同相對方所在國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的締約國,則可適用《公約》第79條第1款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處理,企業亦可以暫時中止履行義務而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需注意《公約》項下的不可抗力條款,只能排除受到不可抗力影響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方仍有權採取要求交付替代物、降低價金等救濟措施。

再次,如雙方既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亦未約定法律適用條款時,應根據最密切聯繫原則適用中國法律,即《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都定義了不可抗力,並且規定了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義務的,不承擔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九十四條還規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後,各涉外企業應當注意,援引不可抗力免責亦存在以下例外情形,仍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1)疫情發生後才訂立的合同,企業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免責;(2)疫情發生之前企業已經遲延履行的,企業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免責;(3)疫情發生與企業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沒有因果關係的,企業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免責。

四、什麼是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是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促會」)及其授權的分支機構應申請人的申請,向申請人出具的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證明,屬於國際商事領域中的事實性證明行為。該證明本身不會直接認定企業遇到不可抗力情形,而是證明發生了延遲復工、交通管制等客觀事實。

五、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作用是什麼?

因自然災害(地震、海嘯、洪水、火山爆發等)、火災、罷工、政府突然發布禁運、禁止進口、出口等行政命令、戰爭、瘟疫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履行受阻的,企業可以憑藉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向合同相對方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是依法主張免除違約責任的重要證據之一。

六、中國貿促會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的依據是什麼?

國務院批准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第八條第六款規定,貿促會作為獨立第三方可以出具包括不可抗力證明在內的各類商事證明書,並且在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和充分證明,符合國際貿易慣例。

七、中國貿促會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涉外企業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涉外企業向境外合作方出具該等證明是否就能獲得免責?

中國貿促會及其授權的各分、支會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是指其應申請人的申請對與不可抗力有關的事實出具的證明性文件,屬於商事證明領域中的事實性證明。該等證明為證明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即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客觀存在的事實的真實性,但對該等事實的發生能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則不做進一步的判定。因此,涉外企業向境外合作方出具該等證明並不必然獲得免責。

雖然很多涉外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但是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產品受到的影響程度不同。除非合同中明確規定不可抗力證明書對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效力是最終的,否則外國法院和仲裁機構仍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不可抗力是否成立、一方是否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以及是否免責。

八、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需要去現場辦理嗎?

不需要,疫情期間以不見面辦理為主。為最大限度減少辦證大廳人員流動數量,降低感染風險,鼓勵企業在線申辦,也可以郵寄申辦。同時,企業亦可通過QQ群、電話等方式與當地貿促會聯繫辦理證書。

中國貿促會商事認證中心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業務聯繫方式:

網址:http://www.rzccpit.com

郵箱:rzzx@ccpit.org

聯繫電話:86-010-82217027/7010/7028/7091/7035

涉及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諮詢QQ群:313822294

境外展覽-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諮詢QQ群:538606471

國內不可抗力諮詢QQ群:1027924696

各省(直轄市)、市貿促會出證機構聯繫方式請參見:

https://www.rzccpit.com/company/organization.html

九、如何在線申辦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登陸網址:http://www.rzccpit.com(建議使用谷歌瀏覽器或360極速瀏覽器)

申辦步驟:

1.註冊個人帳號

2.「個人中心」頁面綁定企業信息;

3.選擇商事證明書;

4.填寫證書基本信息;

5.出證周期選擇「立等」;

6.認證類型選擇「新冠疫情事實性證明書」;

7.上傳佐證材料(註:請將材料匯總成一個PDF文件後上傳)。

十、涉外企業向相對方主張不可抗力應該收集、準備哪些證據?

如涉外企業需要向相對方主張不可抗力並要求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建議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1.企業所在地政府、機構出具的證明或公告;

2.海陸空相關延運、延飛、取消等通知或證明;

3.出口貨物買賣合同、貨物訂艙協議、貨運代理協議、報關單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如上文所述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

除此之外,建議涉外企業積極與相對方協商,並提供相關證據,降低後期被相對方索賠的法律風險。

十一、如合同籤訂於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之後,但確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涉外企業應如何應對?

如果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雙方再籤訂的民商事合同,由於已經具備一定的預見性,故疫情不一定仍然構成不可抗力。同樣,如果合同履行涉及的地區並未採取特別措施,或者採取的特別措施並未影響貨物交付,亦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此時,如果疫情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合同履行的,企業可以考慮主張情勢變更,從利益分配公平原則的角度儘可能減少損害賠償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參考2003年非典時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已失效),彼時司法實踐中,當非典疫情導致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對權益有重大影響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實質上也是情勢變更原則的應用。

若合同不適用中國法律,《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作為國際商事活動的統一示範法、統一規則和國際慣例,在第2節艱難情勢規則(Hardship)中,約定了類似於情勢變更的做法。構成艱難情勢的條件為:因增加履約成本或減少履約收益,而實際影響了合同的公平性的事件。該事件在合同締約後才為受損方知曉,且在締約時無法合理預知、無法控制,非歸責於受損方。

十二、如相對方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在企業發貨前單方取消訂單或解除合同,涉外企業應如何應對?

如相對方以其所在國政府以中國發生本次疫情臨時頒布法令,禁止其所採購的中國貨物報關入境並以該禁令構成不可抗力或導致其合同目的落空為由提出取消訂單或解除合同的,則需要相對方提供其政府頒發本次禁令的證據。如屬實且所採購貨物屬於通用貨物的,企業可以考慮立刻尋找新的合適第三國買家。如屬實但所採購貨物為非通用貨物且企業已安排生產的,可以考慮與相對方達成補充協議延期履行,待法令取消後繼續履行。

但如相對方以擔心貨物來自中國在其國內不好銷售為由取消訂單或解除合同的,則明確告知其取消訂單或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無論是取消訂單還是解除合同,均應依約定或法定事由,如相對方所在國禁止我國貨物入境,或者其有證據證明因疫情導致貨物存在缺陷、危害等,否則相對方無權以新冠肺炎疫情為由要求解除或者尋求違約救濟。如相對方執意取消訂單或解除合同,建議保存證據並做好追究相對方違約責任的準備。同時可以考慮與相對方積極溝通,表示可增加保證貨物質量、提升安全性的措施,比如告知目前企業所在地政府及企業針對廠區環境安全所採取的措施,明確廠區環境安全可控,產品安全性不受影響,必要時亦可提供消毒、檢驗檢疫證明,通過遠程方式在線確認,或者由相對方安排第三方對廠區生產環境及產品安全性進行檢測等,打消相對方顧慮。

十三、如相對方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在企業發貨後拒收貨物並要求解除合同,涉外企業應如何應對?

如相對方以其所在國政府以中國發生本次疫情臨時頒布法令,禁止其所採購的中國貨物報關入境並以該禁令構成不可抗力或導致其合同目的落空為由拒收或退還貨物,在企業已收到全部貨款且採用的貿易術語由買方承擔進口報關義務和風險的,則可告知相對方該禁令帶來的報關風險由其自行承擔。如企業想維護與相對方關係,可以考慮與其共同為該批貨物尋找合適第三國的買方,及時轉售。

但如相對方以擔心貨物來自中國在其國內不好銷售為由拒收或要求退貨的,則明確告知其理由不成立。如相對方執意拒收或退貨,應保存證據並準備索賠。如果是長期客戶或大客戶,則可考慮給予一定價格減讓,以維持良好客戶關係。如果價格減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企業可以考慮及時轉賣,同時保存證據索賠。

十四、國內出口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合同履行方面的風險?

1.及時通知與減損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此,如果出口方受疫情影響不能按約履行合同,應當立刻通過郵件或書面函件通知國外買方,並且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減輕損害,否則,將承擔因消極不作為而導致損失擴大的責任。目前,中國貿促會包括各地貿促會均宣布將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出具相關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國際商事證明,是中國貿促會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據中國法律、有關規定和國際貿易慣例,對與國際商事活動相關的文書、單證和事實進行證明。由貿促會出具的國際商事證明書, 其合法性與有效性均為各國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所認可。

2.不能輕易解除合同

對出口方而言,本次疫情導致的企業延期復工、交通管制是對出口方最直接的影響,但是各地各企業受到影響不盡相同,且對春節假期通常本身會有預見性的減產和停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疫情不能直接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則無權解除合同。如果確實履行合同困難,涉外企業應當積極與上下遊企業協商解除或變更合同。

3.敦促國外買方履約

目前已經很多國內的涉外企業受到外方取消訂單的要求,特別是中小企業,損失較大。國外買方如果沒有受到不可抗力影響,則無權以疫情為由要求直接解除貿易合同,除非其提供證據證明這次疫情使其所在國實際出臺了禁止性強制規定,或者這次疫情導致貨物本身品質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這次疫情導致出現了其它可以解除合同的約定或法定事由。且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作為例外,不受不可抗力影響。

(一)國內出口企業針對正在締約的合同,應如何處理?

雖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之前,國內出口企業已經與國外進口企業達成了意向合作關係,但正式貿易合同還未籤訂,此時雙方已經了解到目前中國的疫情狀況,因此應基於目前的情況,給予以下建議:

應根據自身生產能力或上遊供貨商的生產能力判斷若籤訂合同是否能夠依據前期談判的內容按時履行,若本次疫情已嚴重影響履約,則建議企業儘快與國外進口企業協商變更締結合同內容,例如變更交貨時間、交貨方式、付款方式、不可抗力、疫情期間額外費用分擔等條款,若國外進口企業不同意則可建議延期或終止締結合同。

(二)國內出口企業針對已經籤訂合同但還未發貨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首先,建議國內出口企業全面梳理目前在手訂單,對於受到延期復工影響的可能延遲交付的訂單,及時與境外買家溝通,說明相關情況,爭取通過書面形式(郵件、補充協議、重籤合同等)與買家延長交貨期。對於受疫情影響確定無法履約的訂單,建議及時與境外買家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境外買家拒不配合時,建議取得中國貿促會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以期降低後期被買家反索賠風險。

其次,應注意避免因物流、港口暫時封閉、運力不足及報關緩慢等原因導致的延遲出運或無法正常訂艙。建議提前安排國內及國際運輸,並隨時關注機場、港口、海關信息並作出應對。值得注意的是,貿易方式為信用證及銀行託收、銀行合同的國際業務,國內出口企業還應密切關注條款中約定的最遲裝船日期及單證有效期,必要時需與境外買家協商,請求其接受該延期裝船造成的不符點,並儘可能取得acceptance letter,力求避免客戶拒不贖單或者以不符點為由拒付,特別是無需憑藉正本提單提貨、清關的航空運輸貨物。

再次,建議國內出口企業積極與國內供應商保持密切聯繫,評估供應商受疫情影響程度,確認上遊供貨商的復工時間、排產情況、發貨安排等影響其供貨的有關情況。

最後,如遇境外買家以疫情為由提出拒收貨物或者拖欠貨款,建議國內出口企業向境外買家明確指出此次WHO公布的臨時建議並不包含可能限制出口的貿易措施,引用WHO官方發文據理力爭,並妥善保存郵件、聊天軟體消息記錄、電話錄音、雙方籤訂的採銷合同等相關證據。對於已向中信保投保的企業,應與中信保相關人員密切聯繫,若發生買家拖欠或拒收風險,可及時尋求中國信保的幫助,現中國信保已開通專項定損核賠綠色通道,各企業應注意妥善留存信保保單、涉外合同、與相對方的往來溝通郵件等文件資料。未向中信保投保的企業可及時了解中信保的政策,力求規避此次及今後可能發生的類似危險。

(三)國內出口企業針對已經籤約並發貨但還未到目的港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首先,應根據雙方所籤訂合同確定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節點(一般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規定),若從發貨之日起所有權即變更為國外進口企業,則對企業影響會小一些,因為其在途的風險由國外進口企業承擔;但以到達目的港為貨物所有權轉移時間,企業風險將大大增大。

其次,應及時與客戶取得聯繫,並坦誠的與客戶進行溝通,針對付款方式、不可抗力、清關等條款提出修改意見,爭取取得客戶的理解和支持,並籤訂補充協議;針對貨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節點較晚的訂單,在與國外進口企業協商的同時,應關注與運輸方、保險方的溝通,及時跟進貨物運輸情況,如有必要可與國外進口企業、保險方、運輸方籤訂補充協議,明確貨物檢驗、檢疫、消毒、除汙等權利義務的分配。

再次,若協商不成的建議:

第一、應先儘可能提前安排貨物出口,同時國內出口企業應密切關注國內外機場、港口的運營管理情況,及時與物流與倉儲溝通,儘量保證按期到港;

第二、若無法保證按期到港或其他違約風險過大,可通過雙方信任的第三機構如貿易促進機構定斡旋調解;

第三、若仍調解不成,如雙方籤訂的貿易合同中已約定重大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並約定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合同變更或責任免除事宜的,企業應及時向相對方發送《告知函》,將此次疫情情況,及其導致企業無法正常履約的影響明確告知相對方,並可向貿促會申請辦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若合同中未有相關約定可先查閱合同適用的法律是否為中國法律,若使用中國法律仍可以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等情形向法院或仲裁主張權利,若使用域外法則需了解域外法律對該情況的具體認定。

因此,若無法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則需與專業律師溝通根據具體情況出具相應的應對方案。

(四)國內出口企業針對已經籤約並發貨到目的港,但國外進口商拒絕提貨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首先應查看雙方籤訂的合同,是否符合拒絕提貨的情形,若國外進口商無正當理由拒絕提貨,為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損失,可先選擇轉售等其他方式將貨物儘快處理,同時,應留存外方拒絕提貨、貨已到港證明、清關手續、貨物檢驗合格證明、貨物在港口保存產生的一系列費用的證明等,再根據合同約定,聘請專業律師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進行解決。

十五、國內進口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合同履行方面的風險?

除與出口企業同樣需遵守上述及時溝通磋商等措施外,對進口方而言,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般不會導致進口合同的終止履行或解除(除非進口貨物由出賣人負責運輸至國內某些區域,或進口貨物在疫情影響下已不再需要並因此導致買受人無法實現其合同目的),除此之外,國內進口企業還應特別注意以下情形:

1.及時確認付款渠道的順暢運行:付款是進口方在國際貿易中的主要義務之一,合同選擇採取開具信用證的方式付款的,進口方應考慮疫情對銀行工作時間的影響,及時確認銀行業務的正常及時開展,避免因晚開信用證導致違約。

2.及時確認物流倉儲環節:如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約定的物流方式、倉儲方式無法實現、無法如期實現或成本增加、需要變更等,必將牽一髮而動全身地影響合同其他環節的履行。因此,進口企業應當及早聯絡相關承運、物流倉儲服務提供商,尋求替代方案,避免關聯違約。

3.根據實際情況行使合同變更或解除權:如前所述,與出口企業不同,對進口方而言,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般不會直接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進口方正常情況下不能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履行合同確實困難,企業應當積極與上下遊企業協商解除或變更合同。但在特殊情況下,如貨物特性、運送地點、時效性等導致合同受本次疫情影響的程度達到致使買受人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可在專業法律指導之下嘗試行使合同解除權。

十六、涉外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物流風險?

目前部分地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交通暫時受阻,因此涉外企業應注意避免因物流原因導致的遲延出貨與運輸受阻。特別是貿易中採用信用證(L/C)支付方式下,涉外企業應密切關注最遲裝船日期,必要時與買家協商修改最遲裝船日,預留好充足的裝船期,避免交單時產生不符點。同時,建議國內出口企業應積極關注國內港口、機場等重要交貨地點的運營情況,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暫時封閉的,需要及時變更物流與倉儲,並應當與客戶及時通報所發生的困難與應對措施。

十七、涉外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上遊原材料供應風險?

建議涉外企業積極與供應商保持密切聯繫,評估供應商受疫情影響程度,確認復工時間、發貨安排等最新情況。對於上遊企業的原材料供應較為緊張的情況,必要時制定供應商的備選方案或適當增加庫存。由於原材料供應困難導致企業出貨遲延的,應及時通知客戶,以便採取措施減少損失。

十八、涉外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下遊客戶風險?

建議涉外企業積極與買家溝通,如實告知疫情現狀及最新進展,打消買家疑慮。如遇境外買家因疫情原因提出拒收貨物或者拖欠貨款,國內出口企業應向買家明確指出此次WHO公布的臨時建議並不包含可能限制出口的貿易措施,據理力爭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

十九、如因疫情防控而無法參加境外展會,主辦方拒絕延期或者推展,應如何處理?

建議企業首先考慮派境外代理人參展;如果不可行,建議核實展會合同適用法律和解除合同的約定(一般會有)。如果約定合理的,自行解決;如果約定不合理或者沒有考慮到這種情況的,建議企業儘快發函,附上相關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告知主辦方,申請以不可抗力免責為由退款並免責,或者以情勢變更為由要求退款。如果對方退款政策很不合理,建議具體徵求專業律師意見。如果涉及的國內企業眾多,建議請商務主管部門出面協調交涉。

二十、如外國政府因新冠肺炎疫情對中國公民採取禁止入境措施,涉外企業因業務安排需要人員出境工作,現無法出境應如何應對?

首先,建議考慮是否可以委託或派遣境外合作方人員開展業務,並就相關費用與客戶再次溝通。如果境外工作人員無法配合完成相應業務或費用上難以達成一致,則建議在審查相關合同基礎並徵求專業律師意見後,以政府行為屬於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為由,採取請求項目方延期或退還相關費用等措施。

二十一、疫情防控期間,涉外企業應如何與合同相對方進行業務溝通?

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已約定通訊方式,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在無約定情形下,如企業通過QQ或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與對方溝通,建議一併通過對應的郵箱向對方發送相關溝通信息,包括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信息,並附影響合同履行的疫情相關防控措施的證明。發出後,建議再以電話方式確認,可考慮同步錄音,目的是為後續可能發生的訴訟或仲裁留存證據。

二十二、節後返工,涉外企業與供應商或者客戶訂立新合同時,應注意哪些方面?

1.在確定了依據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減免違約責任的方案後,應重點排查分析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免責條款及合同解除條款,如條款未能考慮到疫情造成的履約影響,在訂立補充協議或者新合同時,建議將本次疫情對履約的潛在影響作為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免責事由或者合同解除條件納入合同條款。

2.對於國內出口企業而言,首先,應時刻關注所經營業務相關的原材料供應、國內外機場、港口運營管理動態、出口目的國有無限制入境政策以及進口國的檢疫新規等信息,以儘量防範各國應對疫情所採取檢疫措施而帶來的影響。其次,應針對疫情對貨物質量條款作出明確約定,防止外商以疫情導致貨物質量下降為由拒絕收貨或主張賠償。再次,應針對疫情對貨物價格條款作出調整,充分考慮現在及將來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受疫情影響的變化而對貨物價格產生的影響。最後,應謹慎約定貨款支付條款,儘量爭取先款後貨或者提高預付款的比例,以儘可能降低現階段貨物在目的港不能通關或者被收貨人棄貨的高風險。

3.對於國內進口企業而言,首先,應時刻關注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疫情影響下的政策動態,並在新籤訂的合同中針對付款條款作出相應調整,防止因延期付款而造成對外商違約。其次,應密切關注海關、港口、船公司的疫情管控措施對於清關提貨的影響,並在新籤訂的合同中針對提貨條款、滯期費或堆存費費用條款等與外商作出約定,共擔風險。最後,國內進口企業因疫情導致違約風險增加,建議企業在涉外合同中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方式以國際仲裁為佳,因為仲裁裁決在大多數國家都可以得到承認和執行。

二十三、商務部目前對涉外企業都有哪些政策優惠?

2020年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幫助外貿企業應對疫情克服困難減少損失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商務部提出四項舉措幫助涉外企業應對疫情。在商務部的指導下,紡織、輕工、五礦、食土、機電、醫保等六家商會,將協助有需求的企業,無償出具因疫情導致未能按時履約交貨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針對因疫情引發的相關貿易限制措施,各商會將為企業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務。各商會將協調國內外組展機構,幫助因疫情無法出國參展的企業妥善處理已付費用等相關問題。此外,各商會還將加強與企業和地方政府的溝通聯繫,及時共享有關產品和服務的信息,搭建供需對接的橋梁。

以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為例,2020年2月6日,醫保商會作出《關於為企業開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通知》,根據該通知,醫保商會將依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貿易慣例,為相關企業開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受此次疫情影響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相關企業,均可申請。2020年2月10日,醫保商會做出《關於為企業提供公益法律服務的通知》,根據該通知,醫保商會可以為企業提供相關法律諮詢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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