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某國在選拔總統私人司機的最後一個環節,面試官問了面試者們這樣一個問題:
最終,第三位面試者被錄取了,正所謂「君子不立危牆之下」,面對潛在可能的危險,最明智的做法是事先建立防範意識,從而遠離危險,獲得真正的安全。
有的危險是看的見的,如司機行駛在驚險、陡峭的懸崖邊緣,有的危險是看不見的,如律師工作奔走在社會矛盾、是非的中心。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律師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只是這一點時常被這個職業表面的光鮮亮麗所遮蔽,從而不為眾人所知。
曾在法庭上雄辯激昂的律師,可能因多方面原因而最終自己身陷囹圄;曾經為站在被告席上的人辯護,可能最終站在了被告席上。律師是刀尖上的舞者,風光無限的背後,時常險象環生,危機四伏,一步踏錯便有可能萬劫不復。
律師執業風險
根據司法部官網發布的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通報<律師類>可知,2018年,司法部一共發布律師處罰處分通報9批次198件次(其中7月、9月、10月沒有發布通報),涉及171名律師、31家律所,其中42名律師、2家律所被處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而2019年(截至8月3日)司法部在其官方網站上也已發布律師處罰處分通報4批次涉及45名律師6家律所,其中有5名律師1家律所被處吊銷律師職業證書。其中,危險駕駛罪4起(其中一起還同時涉及妨礙公務罪);偽造證據罪1起;違規接受委託、違規收費1起。
上述案件中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規定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律師法》第四十七條至五十三條,特別是《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觸犯該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行政處罰風險只是律師執業風險中的一個類型,此外,律師執業主要還將面臨民事賠償的風險和刑事責任的風險。
民事賠償風險主要指的是《律師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就如2004年曾經震驚整個律師行業的天價賠償案,究其原因是將被告「深圳分公司」錯寫成「深圳實業公司」,導致誤了訴訟時效,100多萬的欠款無法追還。
失之毫釐,謬以千裡。一個小疏忽,造成如此重大的損失。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律師在現代企業的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律師提供的專業調查分析和專業判斷已成為企業決策的前提和重要依據。如果律師的工作過程或者工作結論出現錯誤,就可能面臨高額賠償的風險。
《刑法》在第306條規定了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刑法》第306條又被稱為懸在法律人頭頂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從該法實施至今,已有數百名律師被該劍刺中,鋃鐺入獄。最為著名的是曾經轟動全國的李莊案。
此外,律師刑事責任風險主要還包括包庇罪,法律依據是《刑法》第310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構成包庇罪。
一個個令人觸目驚心的數據和案例。
這一切都在警醒著法律人在日常工作中必須始終保持嚴謹細緻的工作作風,深刻明確律師執業風險。
學會防範風險具有重大意義並應伴隨律師的整個執業生涯。律師執業風險產生的原因
律師執業風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律師自身原因,也有來自於當事人、律所管理缺失、社會環境中一些不良因素、立法對律師權利保護不足等方面的外部原因,且常常在不經意的細節問題上多發易發,使得律師本身這種高負荷且極富挑戰性的工作,又充滿了不安的執業危險性,因此,建立律師執業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刻不容緩。
第一,律師是風險防控的主體。律師的職責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的正確實施、社會的公平正義,若律師自身難保,那麼這『三個維護』便無從談起。
律師自身要牢固樹立職業風險防範意識,打鐵還需自身硬。律師執業過程中不要存在僥倖心理,一定要端正自己的態度,時刻繃緊執業風險防控之弦。始終把加強自身的法律法規及業務學習,執業操守和道德修養,提升職業水平和執業紀律放在突出位置,嚴守道德底線,把握處事原則,建立律師風險防控機制。
第二,律師事務所要建立完善的風險防範與控制機制。這種機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第三,律師執業風險通過向保險公司投保來進行規避。
雖然,目前還並沒有專門規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但從司法部的意見以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通知、章程、指引之中可以預見,未來將在律師全行業強制推行律師執業賠償保險制度,並由律師公證司、全國律師協會推薦保險公司及保險合同樣本,可以以律師事務所為單位投保,也可以由各地統一律師意見統一投保,並將律師執業保險合同納入年檢註冊事項。即除特殊情形外,未來所有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均應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律師執業風險防控講座記錄
律師執業有風險幾乎是必然,面對風險我們最好的處理方法是將其扼殺在搖籃裡,也就是要著重做好風險防控,防患於未然。
一、風險防控應該從每一個案件的源頭抓起,即,在接收案件時就應該做好審查,與客戶籤署風險告知書,充分告之風險。
二、做好嚴謹、細緻、全面的接案談話筆錄;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避免當事人事後找我們麻煩,而我們沒有任何書面證據能夠證明自己的清白,同時卷宗歸檔也能加強我們工作的規範性,或為其他關聯案件保持必要的證據支持或辦案線索。
三、所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一一核對,籤字確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四、規範性收費,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辦案規範制度,不許私自收費。
五、在代理過程當中,不能超越權限,應該盡職盡責地完成代理任務,在很多和解、調解的時候,一定要有當事人特別的授權,這個特別授權不只在委託協議上寫明就可以,就某一個具體的和解內容還要有當事人的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備案。
六、身為律師辦案處事都要謹言慎行,律師執業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到很多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這對於律師來說有保密義務,隨意洩露當事人的秘密或隱私,如果侵害了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刑事案件閱卷材料要保密,與被告交換辯護意見要講策略。刑事律師要避免單獨取證。儘量保證有兩名律師同時在場這樣一來,一可以在兩名律師之間形成潛在的制約、監督關係,督促對方依法依規辦案,二可以加強證明律師所記錄的內容均為講話者真實的意思表示,從而降低律師自己的風險。
八、刑事案件律師不要進行「風險代理」。律師辦理刑事案件一律不得籤訂風險服務合同,禁止律師進行「風險代理」或「風險收費」。
九、不要向當事人誇耀自己的社會關係,以此招攬業務,不要向當事人承諾判決結果。不接收客戶的證據或法律文件原件。
十、不和控方證人接觸,不私下與司法工作人員接觸。
律師是一個看起來很美的職業,「無拘無束多自由,談笑之間黃金來。」實則風光的背後承擔著來自於案件本身以及案件之外的巨大的風險,是刀尖上的舞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陷入風險,輕則損失財產,重則失去自由。
律師道路無坦途可行,更無捷徑可走,開拓荊棘的道路上,律師必須始終保持如履薄冰的心態,正如論語中所述:要「臨事而懼」,建立風險意識,既要恪守職責、又要掌握分寸,深記規則、拿捏有度,始終以理智統帥自己的言行,百鍊成鋼,最終,成為一名自由、穩定、開拓、守誠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