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
作者:吳盈喆
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雖未規定未註冊馳名商標受侵害時可以獲得賠償,但對於惡意使用未註冊馳名商標的行為人,可以類推適用商標法第三十六條關於惡意使用準予註冊前商標應當賠償的規定,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介紹
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是世界聞名的葡萄酒製造商。1997年10月,其申請在葡萄酒商品上註冊的「LAFITE」商標在中國獲準註冊。2015年5月,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發現保醇公司作為專業的葡萄酒進口商和銷售商,在進口、銷售拉菲酒莊所產葡萄酒的同時,自2011年起持續進口、銷售帶有「CHATEAU MORON LAFITTE」「拉菲特莊園」標識的葡萄酒,並由保正公司負責物流和倉儲。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認為,該葡萄酒酒瓶瓶貼正標上使用的「CHATEAU MORON LAFITTE」標識與「LAFITE」商標構成近似;酒瓶瓶貼背標上使用的「拉菲特莊園」標識中的「拉菲特」,與中國消費者廣為知曉的「LAFITE」商標的音譯「拉菲」構成近似。鑑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拉菲」還未被核准註冊,故「拉菲」應被認定為未註冊馳名商標,保醇公司、保正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因此,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認定「拉菲」為未註冊馳名商標,判令保醇公司、保正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0萬元。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早於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取得「拉菲」商標專用權的時間,故有必要對當時「拉菲」是否屬於未註冊馳名商標予以認定。根據本案相關事實,足以證明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拉菲」指代「LAFITE」商標,「拉菲」已與「LAFITE」商標之間形成穩定的對應關係,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前「拉菲」可以被認定為未註冊馳名商標。被訴侵權葡萄酒酒瓶瓶貼正標上突出使用的「MORON LAFITTE」標識侵犯「LAFITE」註冊商標專用權,酒瓶瓶貼背標上使用的「拉菲特」標識侵犯了未註冊馳名商標「拉菲」的商標權利。保醇公司進口並銷售侵權葡萄酒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且主觀惡意明顯。保正公司明知保醇公司進口並銷售侵權葡萄酒的事實,仍為其提供物流、倉儲等便利條件,構成幫助侵權,遂判決保醇公司、保正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共同賠償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萬元。
一審判決後,各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上海法院首例認定未註冊馳名商標的案件,併入選2017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2018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判決書入選2019年「首屆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本案主要涉及未註冊馳名商標認定必要性的判斷、認定標準,以及侵害未註冊馳名商標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等問題。本案除了對「拉菲」商標屬於未註冊馳名商標作出準確認定外,在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未規定未註冊馳名商標受侵害時可以獲得賠償的情況下,類推適用商標法第三十六條關於惡意使用未準予註冊商標應當賠償的規定,判決惡意使用未註冊馳名商標的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是法院積極合理運用類推適用的方法進行裁判的典型案件,彌補了法律和司法實踐對未註冊馳名商標損害賠償規定的缺失,對於司法實踐中未註冊馳名商標侵權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和借鑑意義。同時,本案的處理也有利於規範我國進口葡萄酒市場,引導葡萄酒進口企業的誠信經營行為。
案例索引
案號: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初字第518號
合議庭成員:吳盈喆 劉靜 程黎
作者:吳盈喆
責任編輯:陳騰雲
上海知產法院原創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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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知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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