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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產行業觀察
一場每夫與海天的商標近似案,不同審判結果,帶出對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深度思考...
賣點「醬油」不容易!一個申請於2008年的「每夫」商標,國際分類為30類方便食品,核定使用商品服務包括咖啡調味香料(調味品)、 醬油等,讓國內醬油馳名品牌海天醬油「不爽了」,海天公司認為該商標與「海天」相關商標構成近似,向原商評委提出「每夫」商標無效申請。
原商評委則認為「每夫」與「海天」未構成類似商品的近似商標,前者不構成對「海天」在先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複製和摹仿,對「每夫」商標作出維持註冊裁定。
結果,這個裁定成為一起一波三折的商標糾紛的起點。
知產法院判決反轉
海天食品公司針對原商評委的裁定發起訴訟,堅持認為「每夫」商標侵犯了「海天」的馳名商標權,與海天相關商標構成在類似商品的近似商標。
「知產行業觀察」查詢了海天食品的官方網站,顯示海天食品自2001年至今所獲榮譽比比皆是,其中2006年12月被國家商務部授予「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和「中華老字號」榮譽。
開庭審理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商評委)認可海天相關商標在醬油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
法院方面認為,雖然每夫和海天在讀音、含義有區別,但外觀和字形近似,且兩個商標均用在調味料、食用香精等商品上。且相關商品的外包裝、商標外貼標識較小,容易讓消費者造成混淆、誤認。因此,每夫和海天構成類似商品的近似商標。
最終,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決定撤銷原商評委關於「每夫」商標無效宣告的裁定,並要求國知局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裁定。針對原商評委和北京之智慧財產權法院裁定判決結果的不同,「知產行業觀察」採訪了武漢地區某知名智慧財產權專家,她認為:
「原商評委(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對於商標近似判定的標準,嚴格依照單獨、隔離、客觀、整體對比的審查原則,並考慮我國國民對於形近漢字的認讀敏感程度,認為在日常購買中,即使引證商標在市場中已經具有高知名度,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也不致對「每夫」商標所示商品來源與「海天」商標所示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在判決時,可能更多考慮到商標實際使用中對於相關公眾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受先案「每天」商標的判例結論影響,考慮到存在故意擦碰與馳名商標可能構成誤認誤購文字商標的註冊,進而產生有損馳名商標企業的商業價值或致使相關公眾權益受損的不良影響,從而不鼓勵類似商標註冊。」
國知局不服,北高院再審
國知局不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判決,再次提起上訴,國知局堅持每夫未與海天相關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且每夫商標核定使用在「冰激凌、麵包」食品,與海天商標核定使用的「調味品」明顯不類似。
法院認為,每夫商標核定使用的除「冰激凌、麵包」以外的商品與海天相關商標屬於相同類似群(3001、3008、3009等)中的商品,構成類似。但核定使用的「冰激凌、麵包」分屬不同類似群,且海天方面未註明構成交叉檢索,每夫商標在「冰激凌、麵包」商品上,不構成和「海天」相關商標類似。
對每夫和海天的文字部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兩詞字形及整體外觀較為近似,消費者在隔離對比狀態下難以區分,易造成混淆,構成近似標誌。
最終,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擋,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結論正確。國知局主要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但上文中我們採訪的業內專家認為,該案可能還並未結束,「原因在於,高院可能遺漏了該案引證商標二和引證商標四的一標多類情形中第30類商品類似判定的情況,並以此判決一審認定部分事實不當。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二審判決事實認定,以及繼續推翻原評審裁決的結果應當仍然不滿意,應該大概率會申請最高院再審。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應當也不會同意高院漏判後,關於原審判決被認定為「部分事實不當」的結論,可能提出申請再審。」
該專家繼續說道,」本案中雖審理和判決結果各有不同,但原商評委(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乃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於本案的審理標準並無混亂,審理標準仍然是一致的,都依照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釋內容,並參照商標評審規則、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執行。
只是由於在不同審理階段,各方審查審判人員對於案件事實的考察角度不同,最終得出結論不同。俗話說,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這也是所謂商標案件的「主觀性」所在。」
案例對企業的啟示
企業角度看,首要的便是做好知產布局,打好權利基礎。積極通過申請註冊取得確定權利保護,並維持本企業商標註冊,同時持續保存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
很多企業在因為不及時提交註冊申請,或未能按時續展註冊商標,或武斷放棄商標續展,導致本企業權利基礎丟失,不能使包含商標在內的智慧財產權起到有效支撐企業進一步快速發展的效果,這裡離不開多部門聯動和配合。
其次,防控風險,定期監測,善用工具。在建立權利保護防禦的基礎上,每月啟動常規商標監測,對於申請中1-45類全類上的相同商標、在重點運營場景對應商品/服務類別上的高度近似商標予以嚴格檢索,除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常規審查的主動駁回外,企業應及時對進入初步審定公告的上述情形商標提出異議申請,阻止其取得商標專用權,以免瓜熟蒂落、養虎為患。
對於已註冊商標,可以針對不同情形進行無效宣告申請或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並輔以其他行政確權、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維權等多種糾紛解決途徑,有策略地選擇合適的維權路徑。對於案件中較難把握的主觀狀態認定,如惡意,注意善用大數據工具進行多維度分析,幫助審查人員抽絲剝繭,準確有效地進行相關案件事實認定。
最後,企業應該化被動為主動,多場景營銷。商標在內的智慧財產權,都服務於企業商業戰略和運營。合理利用並考慮組合使用多種糾紛解決機制,降低訴爭成本,爭取化戾氣為祥和。在侵權發生時,除了積極維權,有可能通過談判和調解,達成企業品牌營銷的有利局面,促進企業產品或服務有效快速鋪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