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華區住房和建設局關於印發<深圳市龍華區小型建設工程承包商預選庫管理辦法>的通知》已於2019年9月10日施行,現對該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進行政策解讀,具體如下:
一、修訂背景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深圳市龍華區小型建設工程承包商預選庫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深龍華府辦規〔2017〕1號,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辦法》)自2017年3月2日印發實施以來,對規範我區小型建設工程發包行為有較為顯著作用,並受到區內各建設單位的普遍認可。近年來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所調整,且結合兩年來小型庫使用情況,啟動了修訂。
(一)國家發改委於2018年3月27日發布16號令,《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將施工的招標限額提高到400萬元人民幣,將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200萬元人民幣,將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採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100萬元人民幣。
(二)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於2016年7月26日印發《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關於不再執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年度下浮率的通知》(深建價〔2016〕33號),決定收回《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關於發布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年度下浮率(2015年)的通知》(深建價〔2016〕15號),同時今後不再發布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年度下浮率。
(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規定,全面放開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四)根據《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研究意見》(法工委函〔2017〕2號)規定,地方性法規不能直接規定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
(五)《深圳市建築施工企業誠信管理辦法》(深建規〔2012〕6號)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截至2015年9月1日已失效。
(六)《龍華區小型建設工程承包商預選庫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深龍華住建〔2017〕147號)印發執行後,「輪空制」管理措施使用效果良好,故納入管理辦法。
二、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主要對標題、小型建設工程範圍、承包商投標報名條件、小型建設工程招標程序等內容進行了調整,新增了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承包商輪空制度等兩個條款,刪除了有關結算下浮率的條款。共涉及16條,其中較大修訂1條、新增條款2條、刪除條款1條、文字性修訂12條。
(一)較大修訂條款1條
第一條修訂為:本辦法所稱小型建設工程是指利用區政府性資金和本級融資平臺所籌措資金進行的下列項目之一:
(一)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4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施工;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下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監理、諮詢、環境影響評價、檢測鑑定、項目管理、項目代建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
本條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新增條款2條
增加第六條為:建設單位作為預選庫的使用人,應對小型建設工程招標活動承擔招標人主體責任,以建設單位身份負責合同籤訂及合同履行、工程管理、竣工驗收、履約評價等全過程管理。
增加第二十七條為: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實行輪空制,即入庫企業在同一組別內每中標一次後,原則上輪空1個月。
(三)刪除條款1條
刪除原《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四)文字性修訂條款12條
標題修訂為:深圳市龍華區小型建設工程承包商預選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修訂為:為加強龍華區小型建設工程監督管理,規範小型建設工程發包行為,擇優選取承包單位,提高效率,保證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五條修訂為: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小型建設工程承包商預選庫的名錄編制、批量採購以及日常監督管理;區審計、財政、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小型建設工程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六條修訂為:投標報名的建設從業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並已在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企業信息登記的法人企業;
(二)具有國家規定的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特殊情況除外)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三)無條件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承諾函;
(四)其他條件(若有)。
第十七條修訂為:建設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投標報名資格:
(一)近3年內(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投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賄犯罪記錄的;
(二)近1年內(從截標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建設、交通或者財政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原因被建設部門給予紅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內的;
(四)拖欠工人工資被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五)被建設或者交通部門信用評價為紅色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
(六)近3年內(從截標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履約評價為不合格的;
(七)近2年內(從截標之日起倒算)曾有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籤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
(八)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建設、交通或者財政部門立案調查的;
(九)依法應當拒絕投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修訂為:小型建設工程招標活動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標公告
1.招標人根據招標工程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公告;
2.招標人在龍華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布招標公告。公告發布時間一般不得少於1個工作日。預選企業進行投標響應報名,不需編制投標文件。
(二)召開招標會,抽籤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代表應持《授權書》組織召開招標會,響應招標公告的預選庫內企業代表持《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可參加招標會。
招標會按以下程序進行:
1.資格審核: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審核響應企業的投標資格情況,招標人對審核結果進行確認;
2.抽籤定標:抽籤分現場直接抽籤或者電子抽籤,現場抽籤時,由招標人代表在現場直接抽籤,確定中標人;
3.結果確認:招標人代表和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抽籤結果確認表》上簽名。
若預選庫內企業響應本次招標不足三家的,則本次招標失敗,招標人應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三)合同籤訂
1.在龍華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公示中標結果;
2.招標人向中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
3.招標人與中標人籤訂合同。
第二十六條修訂為: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公告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招標人應重新組織招標。
招標人在與中標單位籤訂合同時應結合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對合同條款嚴格把關,確保合同條款嚴謹、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八條修訂為:加入預選庫的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二)積極報名參加小型建設工程的投標邀約;
(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建設工程合同,自覺接受建設單位的日常監管和履約評價;
(四)不從事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不以行賄、受賄等非法手段謀取利益;
(五)與建設單位友好合作,為建設單位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六)積極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應急、搶險、救災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條修訂為:實行小型建設工程履約評價制度,履約評價結果作為建設從業單位入庫錄用、清退出庫的重要評判依據。
第三十一條修訂為:預選庫中的建設從業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預選庫的監管部門可直接將其清退出預選庫:
(一)出現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提交的有關資料、數據隱瞞真相、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
(三)一年內無故不響應小型建設工程招標次數達到兩次或以上的;
(四)中標後擅自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能實施或拒絕實施中標工程的;
(六)小型建設工程履約評價不合格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或不誠信行為。
建設從業單位被清退出預選庫前已籤訂並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業務,可繼續完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修訂為:本辦法自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龍華區小型建設工程承包商預選庫暫行管理辦法》(深龍華府辦規〔2017〕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修訂為:本辦法由區住房和建設局會同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三、修訂過程、意見徵求及採納情況
本次修訂工作於2018年5月啟動,在與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充分溝通後,分別於2018年6月、2019年1月兩次徵求了區內各招標成員單位的意見,並於2019年1月、5月兩次在「龍華區政府在線」徵求了公眾意見。2019年4月17日,修訂稿報區分管領導專題會進行審議後,於2019年5月又徵求了區司法局的意見。根據上述反饋的有關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於2019年7月15日由區政府一屆第六十五次常務會審議並原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