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考研早已進入備考階段,下面為大家整理了2018法律碩士考研刑法學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備考法碩的小夥伴們有所幫助。
2018法碩考研刑法學基礎考點:吸收犯
吸收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或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
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必須實施數個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具體表現為犯罪行為的複數性、危害行為的構成符合性、犯罪行為基本性質的一致性三個具體特徵。
2、行為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基於其內在的獨立性與非獨立性的對立同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種吸收關係。
3、行為人必須基於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數個犯罪行為。
特徵
第一,數個相互獨立的犯罪行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吸收犯是數個犯罪行為之間的吸收,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便無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數個犯罪行為應該是獨立的。
第二,吸收犯所具備的數個犯罪行為,均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這是吸收犯的本質特徵。吸收犯只發生在同一犯罪過程中的數個行為之間。
形式
1、既遂犯吸收預備犯或未遂犯。
2、未遂犯吸收預備犯。
3、實行階段的中止犯吸收預備犯。
4、符合主犯條件的實行犯構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幫助犯、次要實行犯構成之罪。
5、主犯構成之罪吸收從犯、脅從犯構成之罪。
6、加重犯罪構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構成之罪,或者普通犯罪構成之罪吸收減輕犯罪構成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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